论秦朝政治对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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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朝政治对经济的影响
摘要:秦朝是我国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帝国的统治者在帝国的发展中建立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秦国秦朝的经济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转型,不断发展.土地国有制度的强化,奠定了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农业管理制度的提升,促进了国家农业经济的发展,租赋徭役制度的加重,增强了国家经济实力.工商业管理制度的丰富,促进了国家商品经济的发展.秦国秦朝经济制度建设的不断强化。大大提升了秦国秦朝的综合国力。为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并对后世封建王朝经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对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秦朝政治经济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经济制度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各种社会制度都有与其政治制度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各个时代的政治制度建设,都要以相应的经济制度建设来支撑;而各个时代的政治制度建设成果,最终都要展现在经济制度建设平台上。秦国秦朝经济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转型,不断发展。
一、秦朝土地立法对经济的影响
秦代经济立法中,土地立法是其主要部分。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封建生产关系,是秦代经济立法的本质特征。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井田土地制度,在春秋的中后叶就处于逐步瓦解状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诸侯国境内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开辟,成为“庐田庑舍”。而奴隶主国家土地占有制的井田却因“民不肯尽力”变成了“维莠桀桀”茂草丛生的荒原。这一变化,使私田急剧增加,公田逐渐破坏,土地私有制逐步形成。
商鞅相秦, 取消了标志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阡陌封疆”,“除井田,民得卖买”“急耕战之赏”(《汉书·食货志》),承认了私有土地“爰田”。他还针对世卿世禄制度,推行了按军功赐爵及田地的制度, 把爵位分为二十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商君书·境内》)通过这些措施, 在秦国逐步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1]
《秦律》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盗徙封, 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 且非是?而盗徙之, 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段话的大意是‘私自移封,应赎耐。’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百亩的田界是算作‘封’,还是不算作‘封’?如私加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算作‘封’,判处并不算重”。[2]可见“封”是私田的标志。如果擅自移动了田界的标志, 就要科以刑罚, 其保护私有土地的立法意图是很明显的。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颁布“更名民日黔首”的法令, 使大部分奴隶变成自由农民,进一步从立法上肯定了封建生产关系。统一后的第五年(公元前216年)又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规定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量,按定制交纳赋税,扩大私有土地面积,从而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巩固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度。从秦简的《摇律》、《仓律》中也反映了这种封建土地私人所有制逐渐代替国有制的状况。[3]
秦代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形式先在秦国而后又在整个帝国区域内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不仅是政治、经济领域的改革,也是在经济立法上的革新,
可以说是第一次在全中国范围内开始用经济立法确立并保护私有土地财产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体现了立法的革新精神和开创性成就,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尤其是商鞅变法后,秦国国有土地数量大,质量优,由中央内史(后为治粟内史)统摄.国营土地的收益成为国库收入的主要财源之一。
二、秦朝财政、货币、仓储的规定对经济的影响
国家的财政、货币流通和物资储备关系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和国家的政治、军事实力紧密相关,秦代对其相当关注,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确保国家财政、货币流通和物资储备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立法的发展。
秦代的经济立法建立的财政制度主要包括财政会计制度和赋税徭役制度。在财政会计方面,有财政收支的凭证制度和审核制度—“上计制度”。如《田律》规定:“乘马服牛稟,过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意思是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送发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帐目的,按照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律文中的“致”指领取饲料的凭券。
[4]《金布律》也规定:“发放衣服的……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5]可见秦代按照财政制度收入和支出物资需要严格按照法定凭证进行。秦律还对应当支付的标准作了规定。如《仓律》依据隶臣妾的年龄大小、男女性别及劳作轻重等规定了不同的察食数量。《金布律》对察衣的用料也作了具体的限制。当有关部门向官府领取粮食及用麻数量时, 其凭证必须依据这些具体的支付标准计算。这都有助于严格财政管理和防止贪污挪用、冒领虚支。
秦代的财政审核制度—“上计制度”是指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财政收支、人口、土地、户籍等的数量与状况的一种制度。其所以叫做“上计”,是由于从事财政的记帐与核算的人员叫做“计”的缘故。向上呈报财政收支情况, 就成了“上计”。[6] 上计制度的内容包括:第一,任何部门, 都设有从事财经核算的会计人员。如《效率》中规定的“司马令史掾苑计”是司马令史下属的会计,“尉计”是县尉的会计。由此可见秦律重视财会人员和财会制度。第二,会计人员在帐目上出现差错或者贪污盗窃国家财物, 要受到严惩, 其直接上级也要连坐。《效律》规定,会计账目不足或多过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和不应销帐而销帐,估计其价值,不满二十二钱,可免罪;二十二钱到六百六十钱,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超过六百六十钱以上,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甲,并仍责令赔偿所销帐的东西。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如系自行查觉错误,可减罪一等。[7]至于“计有劾”即会计有罪, 其长官如县尉、司马令史、县令都与会计连坐。第三,其他官吏, 凡财经方面出现问题者,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第四,一切有关财经会计的帐目, 都要上报中央“内史”。如《仓律》规定:“谷物入仓,就要及入仓的簿籍,上报内史”。[8]《内史杂律》规定:“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到内史”。[9]实际上各级会计机构与人员都需要接受双重管辖,一重是接受本地区本部门主管官吏的管辖,二重是接受中央有关部门对它们的垂直管辖,财会机构与人员对于某一地区或部门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各地区或部门的主要官吏伙同会计人员贪污舞弊。
秦代的货币制度主要包括,确定统一的法定货币和各种货币间的兑换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