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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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境外控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以及所属单位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资企业章程、意向书、备忘录及其他文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按照谁订立、谁履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管理或审批以下合同:

(一)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指定相关所属单位签订的跨专业板块项目合同;

(三)集团公司组织签订或审批的重大融资类合同;

(四)所属单位签订的股权类合同;

(五)所属单位签订的单项标的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或支出类工程合同;

(六)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合同。

所属单位签订的单项标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采购或支出类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所属单位管理或审批以下合同:

(一)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以其下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

(三)集团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合同;

(四)其他合同。

第八条集团公司管理或审批的合同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管理或审批:

(一)集团公司授权专业分公司或所属单位决策的项目;

(二)限制知悉范围的海外项目及其他敏感项目;

(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

需要授权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办理授权手续。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

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查或起草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办理签约授权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三)组织或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论证、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组织审查所属单位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审批手续;

(五)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会同信息管理部门组织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组织编制、推广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八)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本单位合同订立和履行;

(三)审查或审批其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推广应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五)推广应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需要编制本单位合同示范文本;

(六)指导、监督、考核其下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规定,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起草、签订工作,处理合同相关事务。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订立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应当做到主体、内容、形式合法,条款内容真实、准确、齐备,权利义务明晰、适当。合同中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做出定义解释。

第十四条除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小额交易的类型和额度应当按照从严掌握原则,由所属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合同,签约主体应当是法人或其依法办理登记的分支机构。机关部门或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其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除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授权事宜按集团公司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订立合同应当按照选商、谈判、审查、授权或审批、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选择合同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

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查验合同相对人的下列资料:

(一)证明合同相对人依法成立并存续的登记文件;

(二)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经营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财务、经营业绩等资料;

(五)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对外投融资、技术及设备引进等重大或复杂的项目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组,进行商务、技术、法律论证,拟订谈判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谈判签约工作。

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订立涉及为集团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设定不竞争、市场承诺、知识产权许可等义务的合同,应当事先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并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方案开展合同谈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作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审查流程办理合同审查手续,向合同审查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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