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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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案件往往都是我们不愿碰到的,可是有些医疗事故又是我们目前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妇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案件往往都是我们不愿碰到的,可是有些医疗事故又是我们目前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妇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1993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共同生活,不久第三人怀孕。
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第三人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异议。
1994年11月29日,第三人陈X到XX市中心妇产简直医院住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
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 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于1994年12月5日由主治医师被告李X为第三人陈X
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
原告逐告XX市人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
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X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
被告的行为剥了本人按照连胜自重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
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 元。
在各大新闻媒介赔礼道歉意。
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第三人的意愿,在其职责任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
有关医疗制度中没有引产手术必须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
家属是为了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意外等情况,让他们予以理解,以保护患者对病情的了解权。
因此,本院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陈X利辩称:其妹实施引产手术前,曾数次找原告,但原告躲避。
为保护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才在第三人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本人并无过错。
被告李X辩称:自己按医疗程序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尽医生职责,并地过错。
如有异议,应与其工作单位交涉。
第三人述称:引产手术决定权在自己。
三被告均尽了职责和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婚后身体不适,经常服药,原告不闻不问,并指责、挑剔,引起矛盾。
得知怀孕后,考虑优生,与原告商议终止妊娠,原告开始同意,但在其服用催产药后,原告反悔。
因身体不适,才到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并恳求其史签字,要求医生予以手术。
终止妊娠。
其兄也系家属,自己亦依法有不生育之自由。
[处理]
XX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第三人对怀孕之胎儿有自行终止妊娠,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及医生李X根据第三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引产手术终止妊娠,是履行正常的医疗职责,并无不当。
国务院颁布有关医疗制度的法规中没有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由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因此,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被告陈X利在第三人的“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及陈X利签字的行为没有过错,三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第的规定,于1995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2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是因医院为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而引起的赔偿案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审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妇女有无息息行终止妊娠的权利;
二是谁应当在“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对妇女有无息行终止妊娠权利的问题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女方怀孕,是夫妻双方行为所致,是否终止妊娠,亦应由双方决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然有“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
”之规定,但“不生育”是指不怀孕,不包括怀孕后终止妊娠。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无不生育的自由。
不生育的自由,应当包括不怀孕的自由和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
受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这种意见是正确的。
其理由是:首先,妇女不生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不生育的自由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
这是法律根据
妇女的生理特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
也就是说,女方怀孕虽是夫妻双方行为所致,并是双方生育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女方是否生育亦应由夫妻双方商量决定,但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女方又发生影响继续怀孕或影响生育的情况的,显然,法律上考虑的更多的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意志,而不是丈夫的意志,在生育自由问题上,法律上给予了妇女特殊的保护,女方有权不受男方意志影响,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妇女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