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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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2.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是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六条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五条略

4.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员的职责,三条略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一是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实事,恪守职责道德。

三是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五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是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

2,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是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二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例外规定,在必要时,经少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

3.审查,初审和终审。初步审核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终审时间为二十日。不能在二十日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决定,统计从业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

三、统计从业书

证书在全国围有效,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四、涉外调查机构的认定制度

中华人民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国境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调查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调查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围或业务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

规定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

额达到三十万元.有严格、健全的资料制度.在最近两年无重大记录。

受理的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行可证就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再负责人、依据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围、有效期等项容。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五、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提交的文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资

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容、围、时间、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的,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1、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2、我国统计法发展情况:最早统计法律始建于周朝,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统计法》,

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计法》的重大修改。

3、统计调查分类: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

(1)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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