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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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附件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建立信息采集、管理、利用和发布的管理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疾控中心信息资源,是指中国疾控中心在开展监测、干预、科研、教育培训、服务和内部管理等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集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财政经费、国家科研经费、国家协调的大型国际、国内项目经费支持的监测、调查、干预、研究和教育培训等项目或任务所产生的业务信息资源。
第四条中国疾控中心信息资源管理是一个连续过程,包括对信息采集、管理、利用和发布的全过程中相关要素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疾控中心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资源管理的最高领导组织,全面负责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信息资源管理委员会。信息资源管理委员会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等的制订及具体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信息资源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单位和部门均须建立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其职能提出业务需求,由信息管理部门配合建立相应业务模型,制定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的工作流程、规范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数据的处理需求,制订清晰的业务管理需求说明。否则不予批准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在信息采集过程中须按照相关标准、办法和指南实施必要的质量控制,撰写、提交信息采集质量控制报告。信息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业务部门信息采集过程和质量控制报告组织评估。
第十条凡在全国范围内或通过设立监测点开展监测活动的业务工作和项目,均须通过中国疾控中心信息网络平台管理,统一规划信息采集方式。否则不予行文在全国部署。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并提供信息资源的数据存贮、管理、维护和共享等服务。各业务部门采集的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数据须提交数据中心进行备份存储。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结题手续,不得以中国疾控中心名义继续申报相关研究课题和成果,属于财政经费支持的工作与项目不予下拨年度工作经费,同时不得使用中国疾控中心备份数据。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在建立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管理、维护和推广工作中,须严格按中国疾控中心颁布的相关信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疾控中心的信息规划、网络建设、管理、维护、服务等的协调组织与实施,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凡以中国疾控中心名义,通过互联网络对外提供宣传、信息管理应用和服务的,均需纳入中国疾控中心的总体信息化规划。建立网站系统时,须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利用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模型,在信息管理部门协助下构建本领域的主题数据库;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在各个领域主题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国家公共卫生数据仓库。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构建决策支持和共享服务平台,为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其他各类需求者提供决策支持和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中国疾控中心备份数据根据密级和公开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业务部门和各专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备份数据时,涉密数据由中国疾控中心保密委员会审批,非涉密但未公开的数据由信息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未经审批擅自使用中国疾控中心备份数据的单位或个人,一年内不得使用备份数据,同时追究备份数据提供者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中国疾控中心备份数据设有数据保护期,备份数据在数据保护期内仅供原数据提供单位使用。数据保护期自相应项目或任务完成时开始,其期限长短由原数据提供单位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五章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负责分发相关信息的各业务部门,须将所分发的分析报告和业务简报的名称、内容、分发对象和出版周期等在中心办公室登记备案。分发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提交信息管理部门备份。
第二十条各业务部门凡以中国疾控中心名义对外发布,涉及统计数据、评价报告、敏感信息的年度出版物,均需由信息资源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论证。
第二十一条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信息内容通过网站对外发布的,须经信息资源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或部门网站信息的监督检查,正确把握网络信息的舆论导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做好信息工作。
第六章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中国疾控中心信息化项目包括计算机机房、通讯集成、网络集成等建设项目和各类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系统等应用软件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与项目验收须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须符合中国疾控中心统一信息规划和相关信息标准。
第二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化项目,须由信息化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并统一组织实施。否则不予在中国疾控中心信息网络平台部署运行,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实施的应用信息系统项目。
二、需构建于中国疾控中心信息网络平台的应用信息系统项目。
三、已上线运行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项目。
四、中国疾控中心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列的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疾控中心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