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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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效力认定
(1)关于主从合同的效力认定:
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 当然无效。” ② 《纪要三》第八条:上述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除涉及 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赃款等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形,依法应当撤销外, 一般不宜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纪要三》第十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相关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且讼争借款已被刑事裁判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事、民事判 决矛盾冲突,原则上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的精神,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借贷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一般 应认定为无效。
②既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也是一个政策考量问题。 ③“先刑后民”不是一项司法原则或诉讼原则,实践中不能 绝对化,分类分情形处理的原则性思路应当坚持。
2.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1)《纪要三》第八条: (一)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事实,债权人以相同的事实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尚在审理之中的借款纠纷事实,如公 安机关认为该事实已涉嫌非法集资,有必要作为犯罪事实予以追究的,公安机关应及时 函告相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民事诉讼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于民事裁判已生效、尚在执行中的涉案事实,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该民事裁 判确认的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须纳入刑事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法院。相 关法院核查后,应对民事裁判中止执行,与刑事案件一并执行。 (四)对于民事裁判已经生效并已执行到位的涉案事实,除涉及虚假诉讼、非法转 移赃款等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撤销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形外,可视为当事人 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借款,可不再将相关事实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公安机关不再立案 侦查,检察机关不再立案监督。
(2)担保人责任承担:
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 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 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② 《纪要三》第十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区 别对待: (一)刑事被告人以其实际控制的财产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的,一般不认定 出借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主合同 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根据担保人的过错使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 债务的三分之一限额内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属于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集资,或存在其他 严重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可不受前述三分之一 限额责任的限制。构成共犯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与《纪 要三》的处理基本一致:驳回起诉、移送材料线索、中止诉讼
需要纳入刑事程序的,先纳入刑事程序。 (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 [2005]101号)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 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 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 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的。
商事审判实践中若干
重点难点问题研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王雄飞
2017.07
一:刑民交叉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案件处理上混乱不堪,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在法律适
用上极不统一。
(二)问题的根源:国家公权力介入与私权利救济的角力 1.范式化的理解“先刑后民”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在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掩盖下的权力滥用及司
4.提醒: 其他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如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如何认 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与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区别:涉众性
案例:
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担保合同纠纷案
贷款诈骗罪,可变更、可撤销((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农行通辽科 尔沁支行与大连利丰海运、万通粮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腐败,民商事纠纷被刑事化的现象屡禁不止。
2.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先刑后民”原则几乎很少为立法或司法所采纳。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1.涉刑民交叉问题处理的理念
①刑民并行。在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上,首先需明确的是刑民 独立、并行为主的原则。“公权”与“私权”没有孰轻孰 重之分,程序上也没有先后保护之别,故坚持刑事程序与 民事程序的独有价值,坚持相互独立。
(2014)浙商提字第69号: 以法[2011]336号、法发„2012‟3号两个文件的相关内容作为裁判文书 说理理由;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 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 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 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