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侦查活动违法的主要类型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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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侦查活动违法的主要类型及原因、对策分析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朱江韩坤

2010年03月19日15:29:14 来源: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朱江韩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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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是侦查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起诉前,按照一定的程式、步骤和顺序,履行法定的手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是否起诉的准备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规范,直接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性和人权保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导致目前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和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一、当前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未立案先讯问的情况时有发生。立案是启动刑事诉

讼程序的重要标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能尽快获取有价值的证据,往往忽视必要的程序,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就开始采取讯问手段制作笔录。

2、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家属不规范的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71条之规定,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是无法通知的情形意外,侦查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由于程序意识不强,常常忽视这一法定程序。另外很多侦查人员为了方便省事,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没有将拘留、逮捕通知书送达嫌疑人家属或单位,而且目前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3、一人讯问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虽然讯问笔录上有两名侦查人员的签名,但实际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特别是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4、关于超期羁押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一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中,侦查机关为了获得更多的

办案时间,将一些普通刑事案件按照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处理,擅自延长拘留期限。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在报捕期限到了之后的一、两天再报请批准逮捕,当然侦查机关也会和检察机关协商把受案时间提前,表面上看来这种情况只是侦查机关占用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时间,但实质上是一种拘留期限的超期,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超期羁押行为。

5、勘验、检查和搜查不规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12条、第113条明确规定了勘验、检查或搜查,应有见证人在场,形成的笔录应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而一些刑事案件的勘验、检查和搜查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降低了侦查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扣押物证书证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物证、书证保管不严的问题。一些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出现将一些重要的扣押物品、文件遗失的情况,有的甚至是关键性的物证丢失,而后只得通过书写说明的方式弥补。二是扣押物证、书证无见证人的现象。有的案件扣押清单上只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而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无法反应出当时的扣押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而从形式上

看这是不规范的。三是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侦查活动违法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发现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来看,大多都是属于程序性违法行为(超期羁押、物证丢失除外),造成以上违法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出警人员和案件具体责任人不统一。一方面由于出警人员不承担案件的最终侦破责任,往往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或是由于案发当时的紧迫性与危险性,导致取证规范往往会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掉。

二是公安机关考核往往是根据破案率、处理率等进行考核,切入点不是有罪判决率,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证据完备性的要求有意无意中就会降低。

三是程序意识不够导致取证不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缺乏刚性,导致长期以来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干警甚至认为把案件查清楚就行了,至于怎么查的不重要,侦

查人员在对案件实体深挖细查的同时,往往会忽略程序规则要求。

三、防止侦查活动违法的对策

当前出现的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现象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也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须从多方面入手以遏制违法侦查行为的蔓延,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规范办案教育,提高干警对规范办案重要性的认识,针对容易出现的程序性违法现象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复查活动。同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要注重释法,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同时,注重说明违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对立法依据及法理基础加以必要的阐述,增强监督工作的说服力和有效性。

二是完善侦查监督立法,健全侦查监督机制。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启动的最早时间是在审查批捕阶段,监督方式存在滞后性与被动性,且《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如果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违法纠正置之不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因此在侦查监督方面,应当

从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处理、监督落实四个环节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从发案、立案到侦查终结等整个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机制。

三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检察机关控申、侦监、公诉、监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能,主动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监督处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口头纠正、书面纠正等多种方式。对侦查活动违法所获取的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要严格审查,甄别取舍,依法排除,对侦查活动违法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可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侦监部门要充分利用提前介入工作,发挥好检察引导侦查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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