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感谢观看
ICS13.220
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5/ T3161—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0-09-01发布2010-10-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建设要求 (2)
5 验收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特定机构、场所的消防界定 (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李勇、蒋永红、羊广袖、万卫华、杨栋、修奇、李刚、陈长江、刘文彬、张世平、王守江、张麓。
引言
本标准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治本之策。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社会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DB65/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65/T3119、GA654、GA7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社会单位,具体界定标准见附录A。
3.3 小型场所
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旅游宗教、医疗、生产加工等场所:
a)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商店、市场;
b)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下的餐饮场所;
c)客房数在30间或床位在50张以下的旅馆;
d)地上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在100 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e)机位在50台以下的网吧;
f)除洗浴区外建筑面积在100 m2以下的美容美发洗浴场所;
g)员工总数少于20人并且年产值小于100万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h)无住院床位的社区医疗机构;
i)建筑面积500 m2以下的宗教活动场所;
j)其它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
3.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5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应当按照DB65/T3119—2010第
5.7.1条规定建立逐级和岗位责任制,并按照DB65/T3119—2010第5.7.2条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4.1.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3 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4.1.3.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4.1.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4.1.3.3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1.3.4 单位可利用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鼓励单位使用条码识别、电子巡更等技术,保证巡查内容、频次、人员到位。
4.1.4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1.4.1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4.1.4.2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4.1.4.3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1.4.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