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何为他人行为买单——第三人侵权学校补充责任的法经济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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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稿 日期 :0 1O -O 2 1 .3 1
■作者简介: 张营营 (9 7 ) 女 , 18 一 , 山东滨州人,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 0 9级硕士研 究生。
①参见宫靖 : 校园袭击恐慌 , t : m g ieci .o / 00— 5— 2 10 4 5 8 h l h p / aa n .a g cr 2 1 0 0 / 0 1 6 .t 。 t / z n n 0 m 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 民法室编《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法律出版社 2 1 , 0 0年版, 6 6 6 3页。 第 3—7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近期 , 生在幼儿 园 、 发 学校 或者其 他教 育机构 ( 以下 简称 学 校 ) 的第 三人 伤 害学 生 事件 不 断 涌现 ,
引起 社会各 界 的极大关 注 。学生 监护人 、 校 以及 国家 安保 机构都 相应 提高 警惕 , 强 了防范力 度 , 学 加
学校 的安 全保 障义务 和补充 责任 再一 次被 重新 审 视 。我 国相 关 的法律 规 制 主要 体 现在 《 民法 通 则意
见》 10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67条和《 第 6条 《 第 、 侵权责任法》 4 第 0条。其 中《 侵权责任法》 4 第 0 条 明确规定 : 无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在 幼儿 园 、 “ 学校 或 者其 他教 育 机构 学 习 、 生 活期 间 , 到幼儿 园 、 受 学校或 者 其 他教 育 机 构 以 外 的人 员 人 身 损 害 的 , 由侵 权 人 承 担侵 权 责 任 ; 儿 幼 园 、 校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未 尽到 管理 职责 的 , 学 承担 相应 的补充 责任 ” 。 《 侵权责任法》 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 中“ 与《 规定的“ 当给予赔偿” 适 以及《 人身损害 赔 偿 司法解 释》 规定 的 “ 相应 的补充赔 偿 责任 ” 有不 同 , 家学 者和社 会各 界对 第三人 侵权 时学校 的 均 专 责任承 担问题 进行 了热 烈讨论 。归 总而 言 , 主要 涉及 如 下几 个 问题 : 学校 是 否应 该 承 担责 任 ?学 校 应 该承 担什 么样 的责任 ?学校 承 担责 任 后可 否 向第 三人 追偿 ? 校方 责任 保 险 的 可行 性 如 何? 通 常 , 民法专 家对第 三人侵 权 时学校应 承 担 “ 充责 任 ” 本 达成 了一致 , 侵 权 责任 法 》 补 基 《 也对 此 予 以确认 , 但 是对 于补充 责任 的科学 内涵 、 第三人 侵权 学校 承担 补充 责任 的基 础 , 以及 学校 承担 补 充责 任后 是 否 享有 追偿权 等 问题 , 是众说 纷 纭 , 则 似乎 没 有一 种 观 点能 让 人 完全 信 服 。本 文 中 , 者试 图跳 出传 统 笔 侵权法的理论框架 , 借助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来探讨这些问题。
6 7
二 、 谓 校 方 的 补 充 责任 ? 何
首先 , 必要 澄清一 下补充 责任 的科 学 内涵 。一 般认 为 , 充 责任 有 两层 含 义 : 是 补充 责 任 的 有 补 一 顺序是 第二 位 的 , 即在无 法确 认 加 害人 或 者 加 害人 无 资力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时 才 由校 方 承 担 补 充 责任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也有学 者认 为 , 应根 据学校 未尽 到管理 职责 的程度来 确定 其应 当承担 的侵 权 责任 的份额 。但 是 , 双 方都 没有对 此进行严 密 的推理 和科学 的论证 , 因此 我们无 法判 断双方 的对 错优劣 。 下文中, 笔者将 通过侵 权法 的经济 学模 型来论证 补充 责任 的赔 偿 范 围。首 先 , 明确侵 权法 的运 要
学界对 这一 点 已基 本达成 共识 。二 是补 充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是 补 充性 的。不 过 , 补充 范 围是 全 部 补充 还是 在过错 限度 内补充存 在争议 。有 学者认 为 , 校承 担补充 责任 赔偿 范 围 的大小 , 决于 作 为直接 学 取 责任人 的第 三人承担 的赔偿 责任 的大 小 。第 三人赔 偿不 足 , 校承担 的赔 偿 责任 就是 其 不足 部分 _ 。 学 1 j
作机理 。从 经济分 析 的角 度观察 , 在发 生侵权 行 为的场合 , 行为 人 和受 害人 不可 能在 事 前通 过合 同来 安排 双方 的权 利义务 。侵 权损 害 的发 生 意 味着 行 为人 将成 本 外部 化 , 权法 通 过要 求 侵权 行 为 人对 侵 受害人 进行赔 偿来 内部化 其成本 。如 果 使行 为 人 内部 化 由其 行 为所 带来 的全部 成 本 , 就会 激 励 他们 在一个 有效水 平上 为安全性 进行 投 资 。侵权 法 的 经济 本质 即是通 过 责 任 的运用 , 那 些 由于 高 交 易 将
缘何 为他 人 行 为 买单
第 三 人 侵 权 学 校 补 充 责 任 的 法 经 济 学 解 读
张 营 营
( 山东大学 法 学院, 东 济南 20 0 ) 山 5 10
摘
要 :近 期 第 三 入 侵 害 学 生 人 身 权 事 故 频 发 , 学校 的补 充 责 任 再 度 引 发 关 注 。 借 助 侵权 法 的 经济 分
析 工 具 , 严 密论 证 补 充 责 任 的科 学 内涵 、 三 人 侵 权 时 学校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的基 础 以及 学校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在 第 后 是 否 享 有追 偿 权 等 问题 之 后 , 出 了校 方 责任 保 险 有助 于 学校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的结 论 。 得 关 键 词 :第 三 人 侵 权 ; 充 责 任 ; 济分 析 ; 偿 权 ; 方 责 任 保 险 补 经 追 校 中 图分 类 号 : F 09, F 2 D 0— 5 D 5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2 0 (0 10 —0 70 10 —56 2 1 ) 30 6 .7
■作者简介: 张营营 (9 7 ) 女 , 18 一 , 山东滨州人,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 0 9级硕士研 究生。
①参见宫靖 : 校园袭击恐慌 , t : m g ieci .o / 00— 5— 2 10 4 5 8 h l h p / aa n .a g cr 2 1 0 0 / 0 1 6 .t 。 t / z n n 0 m 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 民法室编《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法律出版社 2 1 , 0 0年版, 6 6 6 3页。 第 3—7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近期 , 生在幼儿 园 、 发 学校 或者其 他教 育机构 ( 以下 简称 学 校 ) 的第 三人 伤 害学 生 事件 不 断 涌现 ,
引起 社会各 界 的极大关 注 。学生 监护人 、 校 以及 国家 安保 机构都 相应 提高 警惕 , 强 了防范力 度 , 学 加
学校 的安 全保 障义务 和补充 责任 再一 次被 重新 审 视 。我 国相 关 的法律 规 制 主要 体 现在 《 民法 通 则意
见》 10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67条和《 第 6条 《 第 、 侵权责任法》 4 第 0条。其 中《 侵权责任法》 4 第 0 条 明确规定 : 无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在 幼儿 园 、 “ 学校 或 者其 他教 育 机构 学 习 、 生 活期 间 , 到幼儿 园 、 受 学校或 者 其 他教 育 机 构 以 外 的人 员 人 身 损 害 的 , 由侵 权 人 承 担侵 权 责 任 ; 儿 幼 园 、 校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未 尽到 管理 职责 的 , 学 承担 相应 的补充 责任 ” 。 《 侵权责任法》 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 中“ 与《 规定的“ 当给予赔偿” 适 以及《 人身损害 赔 偿 司法解 释》 规定 的 “ 相应 的补充赔 偿 责任 ” 有不 同 , 家学 者和社 会各 界对 第三人 侵权 时学校 的 均 专 责任承 担问题 进行 了热 烈讨论 。归 总而 言 , 主要 涉及 如 下几 个 问题 : 学校 是 否应 该 承 担责 任 ?学 校 应 该承 担什 么样 的责任 ?学校 承 担责 任 后可 否 向第 三人 追偿 ? 校方 责任 保 险 的 可行 性 如 何? 通 常 , 民法专 家对第 三人侵 权 时学校应 承 担 “ 充责 任 ” 本 达成 了一致 , 侵 权 责任 法 》 补 基 《 也对 此 予 以确认 , 但 是对 于补充 责任 的科学 内涵 、 第三人 侵权 学校 承担 补充 责任 的基 础 , 以及 学校 承担 补 充责 任后 是 否 享有 追偿权 等 问题 , 是众说 纷 纭 , 则 似乎 没 有一 种 观 点能 让 人 完全 信 服 。本 文 中 , 者试 图跳 出传 统 笔 侵权法的理论框架 , 借助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来探讨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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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谓 校 方 的 补 充 责任 ? 何
首先 , 必要 澄清一 下补充 责任 的科 学 内涵 。一 般认 为 , 充 责任 有 两层 含 义 : 是 补充 责 任 的 有 补 一 顺序是 第二 位 的 , 即在无 法确 认 加 害人 或 者 加 害人 无 资力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时 才 由校 方 承 担 补 充 责任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也有学 者认 为 , 应根 据学校 未尽 到管理 职责 的程度来 确定 其应 当承担 的侵 权 责任 的份额 。但 是 , 双 方都 没有对 此进行严 密 的推理 和科学 的论证 , 因此 我们无 法判 断双方 的对 错优劣 。 下文中, 笔者将 通过侵 权法 的经济 学模 型来论证 补充 责任 的赔 偿 范 围。首 先 , 明确侵 权法 的运 要
学界对 这一 点 已基 本达成 共识 。二 是补 充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是 补 充性 的。不 过 , 补充 范 围是 全 部 补充 还是 在过错 限度 内补充存 在争议 。有 学者认 为 , 校承 担补充 责任 赔偿 范 围 的大小 , 决于 作 为直接 学 取 责任人 的第 三人承担 的赔偿 责任 的大 小 。第 三人赔 偿不 足 , 校承担 的赔 偿 责任 就是 其 不足 部分 _ 。 学 1 j
作机理 。从 经济分 析 的角 度观察 , 在发 生侵权 行 为的场合 , 行为 人 和受 害人 不可 能在 事 前通 过合 同来 安排 双方 的权 利义务 。侵 权损 害 的发 生 意 味着 行 为人 将成 本 外部 化 , 权法 通 过要 求 侵权 行 为 人对 侵 受害人 进行赔 偿来 内部化 其成本 。如 果 使行 为 人 内部 化 由其 行 为所 带来 的全部 成 本 , 就会 激 励 他们 在一个 有效水 平上 为安全性 进行 投 资 。侵权 法 的 经济 本质 即是通 过 责 任 的运用 , 那 些 由于 高 交 易 将
缘何 为他 人 行 为 买单
第 三 人 侵 权 学 校 补 充 责 任 的 法 经 济 学 解 读
张 营 营
( 山东大学 法 学院, 东 济南 20 0 ) 山 5 10
摘
要 :近 期 第 三 入 侵 害 学 生 人 身 权 事 故 频 发 , 学校 的补 充 责 任 再 度 引 发 关 注 。 借 助 侵权 法 的 经济 分
析 工 具 , 严 密论 证 补 充 责 任 的科 学 内涵 、 三 人 侵 权 时 学校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的基 础 以及 学校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在 第 后 是 否 享 有追 偿 权 等 问题 之 后 , 出 了校 方 责任 保 险 有助 于 学校 承 担 补 充 责 任 的结 论 。 得 关 键 词 :第 三 人 侵 权 ; 充 责 任 ; 济分 析 ; 偿 权 ; 方 责 任 保 险 补 经 追 校 中 图分 类 号 : F 09, F 2 D 0— 5 D 5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2 0 (0 10 —0 70 10 —56 2 1 ) 30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