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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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制定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作出修改内容为:“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行政处罚审核制度,全国各行政部门都应遵照执行。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行政机关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对加强法治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等。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
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
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
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
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
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
这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
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
处罚执行程序有三项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除数额在5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或者交通偏远的以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所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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