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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二、报关程序概述
Leabharlann Baidu、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海关监管货物可分为5大类(监管期限)
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加工;物流)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
二、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的三个阶段
前期阶段
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超过规定 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 日起,到申报日为止,每日向海关交纳相 当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
应缴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滞报天数×滞报金征收率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超期未报货物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 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 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提前处理)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 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 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 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 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 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 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 续。
(3)发送单位或报关单位有关人员在操 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非涉及国家贸易管 制政策、税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内容的差 错。
(4)因海关审价、归类认定后需对申报 数据进行修改的;
(5)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成交、 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 际价格付款方式而修改的。
——有正当理由要求修改申报数据或撤销申 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以 后,可实施修改或撤销,对此情况海关一般不作 违规处理。
1)进料加工进(出)口专用—粉红色 2)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专用—浅绿色 3)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 4)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专用—白色 5)需退税的国内货物报关单—黄色
• 进口货物报关单 1)海关作业联 2)海关留存联 3)企业留存联 4)海关核销联 5)进口付汇证明联
• 出口货物报关单 1)海关作业联 2)海关留存联 3)企业留存联 4)海关核销联 5)出口收汇证明联 6)出口退税证明联
7、申报的修改与撤销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 者撤销。
——但有下述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 修改资料或者撤销申报:
(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 据的错误;
(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 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 关需要修改或撤消申报单证内容;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 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 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 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6、申报步骤
准备申报单证
申报前看货取样
申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的分类
按报关方式:纸质/电子数据报关单 按使用对象:
转为一般进口货物,应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 报
5、申报方式
海关法第二十五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 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 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纸质报关单 电子数据报关单
申报方式的采用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 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 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海关法》第 二十五条)
进出境阶段
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
后续阶段
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货物的基本通关流程
海关 海关审单
进出口申报 相对人
查验 配合查验
征税 缴纳征税
放行 提取或装运货物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含义 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
②个人: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报关员资 格考试,并被有报关资格企业聘用,已在 海关注册获得报关员证书的人员。
3、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 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最后一 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 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 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 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 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 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 予删除。
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 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 领域的进出口货物。
辨析: 一般贸易货物
二、特征
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 货物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
三、报关程序
进出口申报
配合查验
缴纳征税
提取或装运货物
申报时间
(2)出口货物申报时限: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 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 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 关申报。”
4、申报地点
进境地/出境地 进境地是指货物从关境外进入关境内的口岸; 出境地是指货物离开关境,运往境外的口岸。 指运地/启运地(转关运输)(见下页) 指定地点: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 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 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货物所在地:保税、特定减免税、暂准进境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接受申报)
1、含义:指报关人在规定的期限、地点,按
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向海关报告进出 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并申请海关审核的一 项法律行为。
2、申报资格
①企业:《海关法》第九条规定:“进 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 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 续。”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二、报关程序概述
Leabharlann Baidu、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海关监管货物可分为5大类(监管期限)
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加工;物流)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
二、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的三个阶段
前期阶段
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超过规定 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 日起,到申报日为止,每日向海关交纳相 当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
应缴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滞报天数×滞报金征收率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超期未报货物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 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 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提前处理)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 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 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 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 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 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 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 续。
(3)发送单位或报关单位有关人员在操 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非涉及国家贸易管 制政策、税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内容的差 错。
(4)因海关审价、归类认定后需对申报 数据进行修改的;
(5)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成交、 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 际价格付款方式而修改的。
——有正当理由要求修改申报数据或撤销申 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以 后,可实施修改或撤销,对此情况海关一般不作 违规处理。
1)进料加工进(出)口专用—粉红色 2)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专用—浅绿色 3)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 4)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专用—白色 5)需退税的国内货物报关单—黄色
• 进口货物报关单 1)海关作业联 2)海关留存联 3)企业留存联 4)海关核销联 5)进口付汇证明联
• 出口货物报关单 1)海关作业联 2)海关留存联 3)企业留存联 4)海关核销联 5)出口收汇证明联 6)出口退税证明联
7、申报的修改与撤销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 者撤销。
——但有下述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 修改资料或者撤销申报:
(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 据的错误;
(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 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 关需要修改或撤消申报单证内容;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 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 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 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6、申报步骤
准备申报单证
申报前看货取样
申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的分类
按报关方式:纸质/电子数据报关单 按使用对象:
转为一般进口货物,应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 报
5、申报方式
海关法第二十五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 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 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纸质报关单 电子数据报关单
申报方式的采用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 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 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海关法》第 二十五条)
进出境阶段
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
后续阶段
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货物的基本通关流程
海关 海关审单
进出口申报 相对人
查验 配合查验
征税 缴纳征税
放行 提取或装运货物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含义 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
②个人: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报关员资 格考试,并被有报关资格企业聘用,已在 海关注册获得报关员证书的人员。
3、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 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最后一 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 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 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 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 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 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 予删除。
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 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 领域的进出口货物。
辨析: 一般贸易货物
二、特征
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 货物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
三、报关程序
进出口申报
配合查验
缴纳征税
提取或装运货物
申报时间
(2)出口货物申报时限: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 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 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 关申报。”
4、申报地点
进境地/出境地 进境地是指货物从关境外进入关境内的口岸; 出境地是指货物离开关境,运往境外的口岸。 指运地/启运地(转关运输)(见下页) 指定地点: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 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 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货物所在地:保税、特定减免税、暂准进境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接受申报)
1、含义:指报关人在规定的期限、地点,按
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向海关报告进出 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并申请海关审核的一 项法律行为。
2、申报资格
①企业:《海关法》第九条规定:“进 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 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