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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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 第六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 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或者 租赁合同; •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 关文件。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 的权利 •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买人通过附条件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租购等交易形式购买航空 器,在未取得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之前, 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占有权。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 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 这里的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既包括根 据经营性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也包括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 的权利,但这里有一个时间的限制,不论 何种租赁形式,其合同约定的期限至少为 六个月。
(二)民用航空器有权的标的及范围
•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标的——民用航空器 • 享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必须是向民 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因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最终要通过扣押 并变卖民用航空器来实现,指必然引起民 用航空器所有权、处分权状况的变化,而 只有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才对民用 航空器享有所有权、处分权。
四、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管理
• (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 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职能部门(以下 称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 登记的具体事宜。
(二)航空器权利登记簿
• 所谓航空器权利登记簿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器主 管部门设立的,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状况 的法律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条 规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 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 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 或者摘录。
(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条 规定: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 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 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 (1)明确申请登记的义务主体为债权人。 • (2)明确登记权利的内容是救助报酬和援救保管 费用。 • (3)明确权利登记机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 • (4)明确了登记时效:三个月。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含义及其客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条 规 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 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 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 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
• 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指 向的对象,民用航空器权利客体无疑是指 民用航空器权利指向的对象——民用航空 器,包括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 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 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 拆离的物品。
•
•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
•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登记 权利的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三条 规定: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 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 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 第十九条规定: •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 因为这类债权虽然是发生在后,但它发生 在先的、已经存在的债权的受偿起到了保 全作用。没有发生在后的债权,发生在先 的债权可能也得不到清偿。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抵押权 受偿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二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 器抵押权受偿。 • 鼓励救助遇险的航空器,从法律上保障救 助人在经济上优先得到补偿。
(四)民用航空器登记权利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 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申请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 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 当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民用航 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并区别情况在民用航 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本条例第十条至第 十三条规定的相应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 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 利人。
三、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含 义及作用
•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是指权利登记机关即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权利登记申 请人的申请,对民用航空器权利人、权利 性质及种类、权利取得时间、民用航空器 国籍等有关事项,在专门权利登记簿中进 行记载的一种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第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 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作用主要表现: • 1、确认权利 • 2、实施管理 • 3、公示社会
•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1)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 器权利登记簿,可以避免分散登记,充分发挥民 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应有的作用。设立民用航 空器权利登记簿,是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得 以实施的必要保障。 • (2)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状况只能登记在同一 权利登记簿中。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权利登记 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能全面掌握航空器的权利变化 情况,方便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 (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
• 2、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 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 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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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
(二)民用航空器灭失或者失踪; (三)民用航空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民用航空器占有 人停止占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 办法》 • 第五条第2款规定: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文件的,可 以先行提供复印件,但是,应当在登记部门收到 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登记部门提交有效文件。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部门依照《条例》规 定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完成审查,并颁发相应 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对经审查不符合 《条例》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 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效文件的,有关权 利登记申请人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 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主体、内容 和客体三要素。 • 主体——所有人 • 内容——权利和义务 • 客体——航空器
• 按照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1、占有:指对民用航空器在事实上或法律 上的控制。 • 2、使用:指对航空器的性能加以利用。 • 3、收益: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可通过使 用民用航空器从中取得收益。 • 4、处分: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可依法对航 空器就行处置。
(五)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变更和注 销登记
• 1、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 权利登记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变更时,由抵押权人和抵 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
(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规
定: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 •
• 旅客人身伤亡等赔偿请求不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 权。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债权才具有民用航空器 优先权。
(四)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 权的受偿顺序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 第五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 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 无误的复印件:
•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 必要的有关文件。
• (一)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 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 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 (二)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 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 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 (三)例外情况 • 民用航空器依法强制拍卖。 • (四)关于“强制拍卖” • 必须经主管部门当局确认,保护位次在先 的权利人的权利。
六、民用航空器权利的优先权
• (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第十八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 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 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 • 第十九条规定: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 所谓抵押,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抵押权时不转移物的占有,为担保债权的 实现而在某一特定的一种权利。它以对标 的物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一般不通过限制 抵押人所有权的形式设定。设立抵押权的 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清偿。
查询、复制或者摘录。便于公众查询,参与 监督管理,便于有关权利人切实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三)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分类 及其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 例》第四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 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 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 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七 条规定的相应文件。
3、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 第七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 复印件: •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 文件; •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 关文件。 • 第八条规定: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 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 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
• 《日内瓦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称的“航空器”, 包括航空器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装置 以及所有用于航空器的,不论与航空器组装在一 起骄傲是暂时拆卸下来的部件。 • 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日内瓦公约》这样规定的目 的,在于明确权利人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是指对 作为“整体”的航空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民用 航空器的各个必要组成部分,即使有关部件临时 拆卸下来,而不是指对民用航空器的各个部分分 别享有和设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