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临时用电审批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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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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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 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凡属短期使用, 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 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v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3、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3.1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 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 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 填写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 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 由电工进行架设。

3.2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 期满后需继续使用, 必须在期满前一天, 续

办延长使用手续, 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3.3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 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可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校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

3.4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 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 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6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 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 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 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7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 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 且距离大于1.5米。

3.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 不能采用裸线, 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 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11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 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3.12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13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漏保。

3.14临时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 满足送电要求后, 方可送电。

3.15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 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 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 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3.1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 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 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一旦发现违章用电, 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3.17临时用电结束后, 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立即停电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工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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