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要求(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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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要求(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按照《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评审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并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是指河道(湖)中的砂卵石、碎块石、砖瓦及筑路等用途的粘土(以下简称:砂石、碎石、粘土矿产)。

第三条本要求适用于砂石、碎石、粘土矿产勘查工作和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第四条本要求主要确定了砂石、碎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勘查方法,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度以及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要求等。

第五条砂石、碎石、粘土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内容是矿层(体)特征、基本物质组成、规模、资源储量计算、资源环境保护及技术经济评价。

第六条砂石、碎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勘查方法以收集资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为主,必要时可投入一定的实物工作量。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河道砂石矿要收集本区域内河道流经地域的地质背景,砂石的来源和搬运途经;碎石矿产出的部位(地层或岩体)及岩石特征;

粘土矿形成的地质条件及类型等。

二、河道砂石要收集本区或相邻区域内河道工程建设的勘查地质资料,如桥基、坝基等,以及其它矿产河床砂矿勘查地质资料。

三、调查河道砂石层的分布,不同地段河床砂石断面的厚度。碎石、粘土矿区要利用开采断面或自然露头调查开采区内厚度变化情况。必要时,应在实地作几条简易剖面,以控制矿层的分布。

四、详细调查本矿区内、砂石、碎石、粘土历年来开采情况,包括主要开采地段,开采量,开采深度及砂、石、粘土(砖制品)市场需求及销售形势和经济效益状况。

五、大致了解河道砂石的粒度,粒度分级及各级所占的比例及销售情况;碎石的块度及市场对块度要求;粘土的质量及制砖性能等。

第七条通过资料收集和实地调查,大致查明砂石、碎石、粘土矿层的基本特征。

一、砂石、碎石、粘土矿层(体)的分布、厚度及规模。

二、河道砂石的物质组分(主要是岩类)、物理性质——颜色、硬度等,砂石的粒度及各粒度所占的比例和空间分布的规律。

三、河床基底坡度变化及河道宽窄,弯曲对砂石分布的影响。

四、碎石、粘土矿石的矿物组分,物理性质,矿层的结构,夹石(夹层)及覆盖层特征。

第八条大致了解砂石、碎石、粘土矿的开采技术条件。

一、河水深浅及旱、雨季水位,流速对开采河道砂石的影响。

二、河床基底坡度及起伏变化、河道宽窄弯曲对开采的影响。

三、碎石、粘土矿区要初步查明露采区的汇水量、自然排泄条件,开采边坡角的稳定性,以及开采活动对周边环境及安全的影响等。

第九条砂石、碎石、粘土矿产资源勘查控制程度一般为普查。在矿区(河段)内,通过1-3条主干剖面进行控制,剖面间距不限,大致了解矿体的分布范围,估算推断的资源量(333)。如已开采的矿区(河段),可计算控制的基础储量(122b)(相当于原C+D级资源储量)。

第十条砂石、碎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是本要求的核心部分。

一、资源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应根据市场对矿石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的矿石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等确定。需要有关部门下达工业指标时,应提供实际材料,报有关审批部门审批。

二、资源储量计算方法一般可采用地质块段法或剖面断面法。

1、河道弯曲变化大,河床宽窄不一的河段可根据上述变化的情况分成若干块段,用地质块段法计算资源储量,其中各块段开采区面积可在放大的地形图上量出。各块段断面厚度可通过调查获得。

2、碎石、粘土矿资源储量计算要根据地形特点,矿层赋存状态,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如采用等高线法或剖面断面法时,其断面在精度较高的地形图上截取,否则应在实地简测剖面。

3、资源储量计算的有关参数,通过收集资料和类比相邻矿区(或同类型矿床)获得。

4、资源储量计算过程及各项要求,应按有关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资源储量计算的结果要正确。

第十一条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应了解当前市场供需形势的基础上,依据矿产资源的地质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并结合有关政策,对砂石、碎石、粘土矿床进行概略的经济意义评价。

第十二条砂石、碎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可参照《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编写规定》,结合本要求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取得的资料进行编制,报告编制的重点是矿层(体)的地质特征(基本物质组成)规模、资源储量计算、资源环境保护等。矿床规模属小型以下的(河道砂石小于200万吨,碎石、粘土小于100万吨),只填报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表(附表),并参照附录A提交必须的附图、附表。报告编制及资源储量计算表应由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砂石、碎石、粘土矿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和规定。

一、河道砂石的开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保护河堤、航道、重要工程建筑(桥梁、水坝等)规定。不得在规定的禁采区内开掘作业。在遇到重大、紧急事件时,如防洪、抗洪期间、所有

采掘活动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调遣或停采。

二、碎石、粘土矿的开发不得设在国家及地方资源保护区。不经批准,农业用土地不得作为粘土资源开发。

第十四条本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砂石、碎石、粘土矿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附件。A1附图:

A1.1砂石矿:

A1.1.1河道地形图

A1.1.2河道勘查断面图

A1.1.3河道断面砂石厚度图

A1.1.4河道砂石矿资源储量计算图

A1.2碎石、粘土矿:

A1.2.1矿区地形地质图

A1.2.2矿区勘查剖面图

A1.2.3矿区矿层厚度分布图

A1.2.4矿区资源储量计算图

A2附表:

A2.1河道砂石矿断面厚度调查表

A2.2碎石、粘土矿层厚度测量表

A2.3、资源储量计算表

A3附件:

A3.1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A3.2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批准立项或开发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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