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面积小于50km2的用完全混合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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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一)

中国环境规划院

一、基本概念与方法

1、什么叫基准水环境容量?其它类环境容量指哪些?

基准环境容量是一个口语化的名称,指的是采用90%保证率、近10年最枯月全国基准设计条件下计算的水环境容量,有别于北方可以采用75%保证率或者近10年最枯季计算的参考容量。

河口/海岸水环境容量仅做参考,不作全国统一要求。

2、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

以工业、生活点源作为模型正向输入条件,模拟计算结果为理想水环境容量;

扣除各控制单元非点源入河量、来水本底后,得到水环境容量;

按照各控制单元工业、生活入河平均系数,反向折算到陆上,得到最大允许排放量。

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3套相关数据均是本次工作成果,必须同时提供、相互对应。不少地方仅提供了通过模型计算的理想水环境容量,或者没有建立各控制单元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的对应关系,这些都是需要各地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的。

要求通过各控制单元中非点源在入河量中的比例,建立理想水环境容量和实际水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

通过各控制单元中各类污染源入河系数,建立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3个系列的结果中,理想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容量是水域的入河量概念,而最大允许排放量则是陆上排放量的概念。

面源入河量在全部入河量的比例、点源(工业、生活)入河系数大小在各控制单元之间是有差异的,因此,不能直接简单一个数据处理,而必须从基础污染源数据汇总平均得到。

理想水环境容量对应到计算单元,而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由于与污染源调查相对应,因此,实际上是对应到控制单元的。

3、2002年我市有一条河流无天然径流(由于上游泉域众多小煤矿采煤时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泉水干涸,河流无水),2003年年初至今,经过治理关停小煤矿,该河流上游泉水涌出,并且该河流量较大,那么这条河流要不要测算容量?

需要测算容量的河流,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进行过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其次该河流枯水期有天然径流(10年最枯月条件下)。请您检查该河流是否具备上述条件。

4、国家所提供的水环境分析系统如何反映一水体的水环境容量?在不考虑污染源的情况下,如何利用该系统计算出一水体的水环境容量。

水环境容量计算必须考虑污染源排放现状,否则计算出来的容量仅为水体的自然属性,对于我们的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及今后的总量分配没有意义。

提供的环境分析系统仅适用于考虑污染源情况下的正向模拟试算,这是本次工作推荐的水环境容量计算方法。对于不考虑污染源位置等因素计算的水环境容量,需要利用其他模型计算软件并考虑不均匀系数等影响后确定。

5、水环境功能区名称和水环境功能区编号如何填写?

水环境功能区名称和编号,需沿用各地已经完成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

6、企业位置如何填写?入河排污口位置是填写到上游断面还是下游控制断面的距离?

企业位置填写企业排污口到入河口的实际距离(不是直线长度);入河排污口位置填写到下游控制断面的实际距离(不是直线长度)。

7、面源污染物如何对应到河流?

在进行水体容量计算时,不考虑非点源污染物的影响。在进行总量分配时,将总的水环境容量扣除非点源污染物的影响,作为可利用的容量。关于非点源污染物的扣除,需在以县为单位进行的非点源污染物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河流的汇流面积等,将非点源污染物大致分到各河流、水体,然后将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削减后的非点源污染物量,作为河流的本底进行扣除。即非点源的污染物量,不能进行容量分配。

区(县)面源统一调查得到一个数据后,各地可以根据污染源类型、功能区划水域等情况,合理进行分摊。如农田径流,与农田面积、分布以及与水域关系相关,城镇径流,则集中在城镇范围内的功能区划水域。

二、控制单元

1、我市2003年行政区划调整,市区扩大,相对造成城市雨水管网覆盖率、非农业人口数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这样容量核算的行政区汇总按2002年的区划,还是按2003年调整后的?

选取的城市行政区范围大小和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的对应关系不大,范围改变、人口增加只会影响现状排污量。可以按照新的区域范围进行统计。

2、水质类别和参评项目有关,参评项目就是后面这3个指标还是有更多?

水质评价应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该进行评价。除本次工作必须完成的评价指标之外,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特征选择主要污染因子评价,前提是必须保证

评价结果能客观反映当地水体的水环境质量;

应注意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过程中的水质评价不同于常规水质评价工作,水质达标与否仅按照与水环境容量测算因子相关的指标进行评价,如对于某水域,在常规水质评价中因重金属超标应评价为不达标,但是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中,由于重金属超标与耗氧型容量测算因子没有关系,可以视为达标。

另外,水质评价工作,一定需要对应到控制单元,不需要泛泛地说明水质状况,而要具体说明各控制单元水质,以为容量测算提供基础。

3、在水环境容量计算中,对同一条河流的功能区能否进行合并?进行了功能区划的支流是否需单独计算容量?未进行功能区划的支流最终进入已功能区划的河段,可否作为入河排污口考虑?

容量计算以水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原则上所有进行过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都应该进行容量计算。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个水环境功能区的位置和水质目标,进行相应调整和合并。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河流的相邻的水环境功能区,如果水质目标相同,可合并计算。

对于进行了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支流,应单独进行容量计算,该支流的核算容量与干流的容量进行叠加平衡后,作为整个水系的容量。该支流的污染物浓度应为功能区类别要求的浓度。

在进行了某一河流河段的容量计算时,未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支流应作为入河排污口或者支流考虑,该支流上的所有工业污染源对干流水质的影响通过该支流的水质和水量得以反映。

补充一点,无论支流上有没有污染源,在进行干流的容量计算时,处理方式都是一样的,即支流上所有的污染问题,无论有没有污染源,均通过支流入干流的节点的水量和水质反映。

4、如何得出汇流区面积?

在每个水环境功能区中,根据河流、支流的水系分水岭区域与县级行政区域的叠加、整理初步形成陆域边界。划分过程中以所对应排污控制城镇和县域边界为基本范围,通过对地形流向分析和细小支流汇流范围圈定,将水上的水功能区和陆上污染源汇流区结合在一起,形成水陆衔接的控制单元。在初步划定水环境功能区陆域范围的基础上,经过污染源调查汇总数据的区位校核,调整并完善边界范围。

5、松花江哈尔滨段明年将筑坝,是否考虑?如果考虑将如何考虑?

关于松花江哈尔滨段筑坝的问题,可暂不考虑。因为我国北方地区的海河、淮河、辽河等流域,水利工程众多,自然河流已被人工分割,如考虑这一情况,需掌握大量水利方面的资料,才能确定计算的边界条件,就目前我们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时间要求来讲,均不具备;

6、此次容量计算我们按整个功能区段内全部符合该功能区水质目标为准,不知是否合理?因为这样计算容量计算结果会相对小一些。

关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的概念,可认为主要控制断面水质达标就算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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