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7.3.1)--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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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战乱险
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 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而由承保 人负责赔偿。
卡博特国际投资公司索赔案
1973 年,美国卡博特国际投资公司投资于伊朗,与当地政 府资本及私人资本合营大型炭黑制造厂,美资股份占 50% 。双方商定,工厂经理由美、伊两方人员轮流担任,六年 一换;第一任经理由美方指派。 1979 年,适值首任经理任 期届满之际,伊朗王朝被摇翻,战乱中工厂一度停工,美 方随即撤回经理人员。伊朗政府任命新经理之后,卡博特 公司曾派遣代表出席一次工厂董事会议,此后即被拒绝参 加工厂经营决策,不让参加另一次董事会议,也未再收到 工厂的财政情况报告。另一方面,伊朗政府虽宣布即将收 购卡博特公司在该厂的股份,但实际上并未即时收购。于 是,卡博特公司依据美国国内保险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资 公司索赔。后者经过落实、审议,承认卡博特公司作为海 外企业股东的基本权利己被否定,同意支付赔偿金。其主 要理由如下:
知识点三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东道国”相 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一)税收优惠:税收抵免、免税 (二)财政支持 (三)其他鼓励措施,如信息援助(投资情
报服务、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技术援助。 (四)管理措施
a. 披露义务 b. 防止逃税
c. 其他法律措施(反垄断)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保险的前提
2 .保险人
3 .被保险人
4 .保险范围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
菲律宾地热公司于 1971 年 9 月签订了一项服务合同,在菲 律宾开发地热资源。由该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
部分营运资金,作为回报,菲律宾地热公司根据其投资企 业生产的产量每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1983 年 11 月 2 日, 菲律宾地热公司将从 1982 年 12 月开始的连续三个季度的 收入存入菲律宾的一家商业银行,并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 请汇出,获得批准。然而, 1983 年 11 月 17 日,由于当时 外汇大量外流,菲律宾政府决定推迟 90 日偿还外债的本 金。随后实行的外汇管制又要求商业银行把所有的外汇卖
1966 年韦布斯特出版公司索赔案。
在该案中,投保人韦布斯特出版公司投资伊朗,并与 当地政府订立合同,就地设厂为伊朗公立学校出版、 供应教科书。其后,伊朗政府自行创办出版企业,供 应校用课本,从而逐步把韦布斯特公司挤出伊朗主要 市场。后者认为这是一项征收行动,向美国国际开发 署提出索赔。国际开发署经调查核实,作出了拒赔的 裁定。其理由归纳为 : 第一,伊朗当局改变教科书供应 制度,是正常地行使本国固有的权力,是合理地调整 国内出版业的正当措施。它并未影响到该公司继续营 业的权利和职能。第二,本案原有投资合同并未规定 投资人有权垄断伊朗公立学校课本的出版、供应事宜 。因此,投资人无权要求继续包办此项课本供应生意 。总之,本案中伊朗政府的行为并不构成间接征收险 。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1. 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2. 海外投资保险是对海外投资的国家保证。 3. 海外投资是非盈利的政策性保险。 4. 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弥补双边投资协定的局限
性。 5. 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弥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
局限性。
保险制度的模式
1. 单边模式——是指根据母国的国内法对海外 投资进行保险的制度。
给中央银行,建立外汇储备资金,该资金只给ຫໍສະໝຸດ Baidu要的进口
交易配给外汇。菲律宾地热公司虽然已经取得菲律宾中央
银行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该外汇储备资金中申
请取得外汇。因为菲律宾地热公司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
司订有保险合同,投保了禁兑险,于是,便向美国海外私
人投资公司索赔。当时距离菲律宾地热公司向菲律宾政府 递交汇出申请之日还不满 60 日。
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者其所拥有 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 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1.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 2.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 人; 3.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 保险危险。
( 2 )征收险
A. 征收是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行为,包括政府采取 、授权、批准或纵容的行为,且不论是否给予补 偿。
B. 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C. 征收的对象,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 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不仅包括财产权 以及由此权产生的其他债权,而且包括契约权。
D. 构成征收险的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 。
( 2 )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1969 年以前的 美国和现在的日本
( 3 )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德国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 主 2 .要保内险范容围
( 1 )汇兑险 ( 2 )征收险 ( 3 )战乱险
( 1 )汇兑险
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
按照美国保险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换 取美元的申请已经提出 30 天或 60 天期满而 当地政府仍不批准的条件下,方可向海外私 人投资公司要求用美元予以兑换。如投资者 事先未尽力向当地政府申请兑换,或者这笔 当地货币在投资者手中迟迟不换已超过 18 个月,则无权向该公司要求兑换。
2. 双边模式——指根据母国和东道国签订的双 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的制度。
3. 混合模式——对于与母国有双边投资保护协 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对于和母国没有 签订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 主 1. 要保险内人 容
( 1 )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现在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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