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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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条 职业病的 诊 断 应 按 卫 生 部 颁 发 的 +职 业 病 诊 断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凡 被 确 诊 患 有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 职 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 诊 断 证 明 书,)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小 组 (根 据 其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和 劳 动 能 力 丧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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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ຫໍສະໝຸດ 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铬 酸 盐 制 造 业 工 人 肺 癌 九 #其 他 职 业 病 $"化 学 灼 伤 %"金 属 烟 热 &"职 业 性 哮 喘 ’"职 业 性 变 态 反 应 性 肺 泡 炎 ("棉 尘 病 )"煤 矿 井 下 工 人 滑 囊 炎 *"牙 酸 蚀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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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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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单 位 已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并 者 !由 合 并 后 的 单 位 负 责 "如 原 单 位 已 撤 销 者 !应 由 原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负 责 #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
!"铊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钒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磷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不 包 括 磷 化 氢 &磷 化 锌 &磷 化 铝 ’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不 包 括 砷 化 氢 ’ )*"砷 化 氢 中 毒 ))"氯 气 中 毒 )+"二 氧 化 硫 中 毒 ),"光 气 中 毒 )-"氨 中 毒 )."氮 氧 化 合 物 中 毒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二 硫 化 碳 中 毒 )$"硫 化 氢 中 毒 )("磷 化 氢 &磷 化 锌 &磷 化 铝 中 毒 +*"工 业 性 氟 病 +)"氰 及 腈 类 化 合 物 中 毒 ++"四 乙 基 铅 中 毒 +,"有 机 锡 中 毒 +-"羰 基 镍 中 毒 +."苯 中 毒 +!"甲 苯 中 毒 +#"二 甲 苯 中 毒 +$"正 已 烷 中 毒 +("汽 油 中 毒 ,*"有 机 氟 聚 合 物 单 体 及 其 热 裂 解 物 中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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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氏 杆 菌 病 五 #职 业 性 皮 肤 病 $"接 触 性 皮 炎 %"光 敏 性 皮 炎 !"电 光 性 皮 炎 &"黑 变 病 ’"痤 疮 ("溃 疡 )"根 据 *职 业 性 皮 肤 病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 原 则 +可 以 诊 断 的 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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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氯 乙 烷 中 毒 !$#四 氯 化 碳 中 毒 !!#氯 乙 烯 中 毒 !%#三 氯 乙 烯 中 毒 !&#氯 丙 烯 中 毒 !’#氯 丁 二 烯 中 毒 !(#苯 的 氨 基 及 硝 基 化 合 物 )不 包 括 三 硝 基 甲 苯 *中 毒 !+#三 硝 基 甲 苯 中 毒 !,#甲 醇 中 毒 %-#酚 中 毒 %"#五 氯 酚 中 毒 %$#甲 醛 中 毒 %!#硫 酸 二 甲 酯 中 毒 %%#丙 烯 酰 胺 中 毒 %&#有 机 磷 农 药 中 毒 %’#氨 基 甲 酸 酯 类 农 药 中 毒 %(#杀 虫 脒 中 毒 %+#溴 甲 烷 中 毒 %,#拟 除 虫 菊 酯 类 农 药 中 毒 &-#根据.职业性中 毒 性 肝 病 诊 断 标 准 与 处 理 原 则/可 以 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根据.职业性急 性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 原 则 总 则 /可 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 0尘 肺 "#矽 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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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工 尘 肺 #"石 墨 尘 肺 $"炭 黑 尘 肺 %"石 棉 肺 &"滑 石 尘 肺 ’"水 泥 尘 肺 ("云 母 尘 肺 )"陶 工 尘 肺 *+"铝 尘 肺 **"弱 电 焊 工 尘 肺 *!"铸 工 尘 肺 三 ,物 理 因 素 职 业 病 *"中 暑 !"减 压 病 #"高 原 病 $"航 空 病 %"局 部 振 动 病 &"放 射 性 疾 病 -*.急 性 外 照 射 放 射 病 -!.慢 性 外 照 射 放 射 病 -#.内 照 射 放 射 病 -$.放 射 性 皮 肤 烧 伤 四 ,职 业 性 传 染 病 *"炭 疽 !"森 林 脑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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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卫 生 部’劳 动 人 事 部’财 政 部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发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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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 规 定 中 的 有 关 职 业 病 范 围 问 题!由 卫 生 部 负 责 解 释 "有 关 职 业 病 待 遇 和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问 题 !由 劳 动 人 事 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 %&’’年 %月 %日起施行#%&()年 * 月 *’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
六 #职 业 性 眼 病 $"化 学 性 眼 部 烧 伤 %"电 光 性 眼 炎 !"职 业 性 白 内 障 ,含 放 射 性 白 内 障 七 #职 业 性 耳 鼻 喉 疾 病 $"噪 声 聋 %"铬 鼻 病 八 #职 业 性 肿 瘤 $"石 棉 所 致 肺 癌 #间 皮 瘤 %"联 苯 胺 所 致 膀 胱 癌 !"苯 所 致 白 血 病 &"氯 甲 醚 所 致 肺 癌 ’"砷 所 致 肺 癌 #皮 肤 癌 ("氯 乙 烯 所 致 肝 血 管 肉 瘤 )"焦 炉 工 人 肺 癌
第七条 从 事 有 害 作 业 的 职 工"因 按 规 定 接 受 职 业 性 健 康检查所占用的生 产&工 作 时 间"应 按 正 常 出 勤 处 理%如 职 业 病 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 住 院 作 进 一 步 检 查 时"不 论 其 最 后 是 否 诊 断 为 职 业 病 "在 此 期 间 可 享 受 职 业 病 待 遇 !
附件职业病名单
一 $职 业 中 毒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不 包 括 四 乙 基 铅 0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1.锰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2.镉 及 其 化 合 物 中 毒 (.铍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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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 善 处 理 ’安 置 职 业 病 患 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 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乡 镇 ’街 道 ’私 人 企 业 和 事 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 中 )接 触 职 业 性 有 害 因 素 引 起 的 疾 病 * 本 规 定 所 列 +职 业 病 名 单 ,!附 后 (中 的 职 业 病 )为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病 范 围 *各 地 区 ’部 门 需 要 增 补 的 职 业 病 )应 报 卫 生 部 审 批 *
职工到新单 位 后"新 发 现 的 职 业 病 不 论 与 现 工 作 有 无 关 系 "其 职 业 病 待 遇 由 新 单 位 负 责 !过 去 按 有 关 规 定 已 做 处 理 的 不再改变!
第九条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临 时 工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 业 病 与 上 一 个 劳 动 合 同 期 工 作 有 关 时 "其 职 业 病 待 遇 由 原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单 位 负 责 %如
关 待 遇 的 处 理 情 况 !对 于 不 按 国 家 规 定 处 理 !损 害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单 位 !应 出 面 进 行 交 涉 !直 至 代 表 职 工 本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
第十一条 本 规 定 施 行 前 处 理 的 职 业 病!不 论 是 否 已 列 入 本 规 定 的 范 围 !患 者 的 待 遇 不 变 #
第八条 从 事 有 害 作 业 的 职 工"其 所 在 单 位 必 须 为 其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时 "事 先 须 经 当 地 职 业 病 防 治 机 构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其 检 查 材 料 装 入 健 康 档 案 !
患有职业病 的 职 工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时"其 职 业 病 待 遇 应 由 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 商 处 理"双 方 商 妥 后 方 可 办 理 调 转 手 续 "并 将 其 健 康 档 案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及 职 业 病 处 理 情 况 等 材 料 全 部 移 交 新 单 位 !调 出 &调 入 单 位 都 应 将 情 况 报 各 所 在 地 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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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程 度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确 定 !经 费 开 支 渠 道 按 现 行 规 定 办 理 ! 第六条 职 工 被 确 诊 患 有 职 业 病 后"其 所 在 单 位 应 根 据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诊 断 组 $的 意 见 "安 排 其 医 治 或 疗 养 !在 医 治 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 从 事 原 有 害 作 业 或 工 作 的"应 在 确 认 之 日 起 的 两 个 月 内 将 其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对 于 因 工 作 需 要 暂 不 能 调 离 的 生 产 &工 作 的 技 术 骨 干 "调 离 期 限 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 同 级 劳 动 $财 政 部 门 和 工 会 组 织 根 据 本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结 合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卫 生 部 $劳 动 人 事 部 $ 财 政 部 $全 国 总 工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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