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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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单位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为徐汇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好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做好党组织“双培养”工作,将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选拔到单位中层管理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资格和条件:
1. 具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2. 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 坚持和维护组织原则,廉洁自律;
4. 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5. 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任职教学、德育管理岗位的一般需具有一定的班主任、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工作经历;
6.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团队干部除外);
7.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8. 新提任的干部年龄距离退休五年以上,身心健康。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拟选任的中层干部,不符合第4条至
第8条任职条件的,经校务会议讨论,在任职公示前,由基层单位党组织书面报教育党工委组干科,同意后,方可继续后续流程。

三、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教育党工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1.推荐人选
(1)一般采用个别访谈调研形式推荐人选。

访谈调研的同时,填写无记名推荐票。

调研组至少由两名党员组成(设立支委会的党组织,调研组其中一人应是支部委员)。

调研人员必须公道正派、遵守保密原则、严守组织纪律,访谈记录要签署调研人姓名及日期,对材料负责。

个别访谈的对象一般不少于20人,访谈主要听取校级干部、“两长”(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以上干部、党组织纪检委员、部分教职工等对岗位的建议人选,深入了解建议人选的长处与不足。

(2)党组织的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由书记带领2位党员参加。

下同)汇总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材料。

调研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各人选的长处与不足以及无记名推荐情况。

(3)经校级班子讨论后,根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提出岗位拟任人选名单。

2. 民主测评
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对拟任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拟任人选
的德、能、勤、绩、廉。

民主测评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

党组织的委员会负责汇总测评情况。

3. 会议决策
召开校务会议,根据前期调研和民主测评的情况,按照岗位适切度和群众公认度,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园)长最后确定拟任职人员。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是超过三分之一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拟任职人员。

如果校务会议讨论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4. 谈话公示
党组织负责人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组织谈话后,进行校内公示。

公示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5. 任命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发出聘任通知或聘任书,办理任职手续。

四、试用与考核
1. 新提任的中层干部采取试用期制。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单位党组织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考核测评的范围为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以上干部、所在科室全体教职工。

教职工少于20人的单位,全员参加。

2. 基层单位应建立中层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测评制度,对中层干
部开展年度任职考核。

3. 任期结束后,基层单位应结合中层干部的任期表现、年度考核情况等,经校务会讨论后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五、回避
基层单位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党组织汇总测评情况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
基层单位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 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2. 经组织认定,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3. 因退休、辞职等离开本单位的;
4.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的。

受党纪政纪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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