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出国差旅费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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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出国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那么差旅费报销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最新出国差旅费报销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三公”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国

家和山东省有关“三公”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公

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

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第二条“三公”经费预

算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三公”经费应由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预算建议,

由规划财务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经会议批准后纳入单位预算。规划财务部严格控

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

第三条“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杜绝奢侈浪费,

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日程安排和经费预

算进行备案审查,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杜绝公费旅游。

第五条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公务用车实行院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

制度,严格执行我院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

第六条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规范,严格执行《山东省肿瘤医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公务接待必须按照程序由院办公室事前审批,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报销单据应附接待清单。

第七条“三公”经费应严格审批制度,未按要求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对于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超支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三公”经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严控现金结算。

第九条“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

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

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

鲁财行〔2014〕4 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

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医院为减少现金支出,财务科一般不办理出差借款业务。

第四条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

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出差审批办法:出差人员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分别经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普通医疗、护理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医务部负责人或护理部负责人批准;行政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主管院长批准。申请单中注明出差天数、到达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事由等内容,作为报销依据。超过批准天数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

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2)。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2)。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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