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性能测试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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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体电池试验

1.1 外观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单体蓄电池的外观。

1.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测单体电池极性。

1.3 外形尺寸和质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单体电池的外形尺寸及质量。

1.4 单体电池充电

室温下,单体电池先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大于1h的搁置时间),然后按企业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

对于锂离子电池,以1I1(A)电流恒流充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 I1(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高于1h的搁置时间)

1.5 室温放电容量

按照如下步骤测试室温放电容量:

1)单体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3)计量方式容量(以Ah计),计算放电比能量(以Wh/kg计);

4)重复1)-3)5次,当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极差小于额定容量的3%,可提前结束试验,去最后3次试验结果平均值。

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1.6室温倍率放电容量

1.6.1能量型

1.6.1.1室温倍率放电性能测试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3I1(A)电流放电,直至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3)计量放电容量(以Ah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1.6.1.2 比功率测试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30min后以企业规定的最大放电电流放电10s,然后再静置30min,再以企业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充电10s;

3)采用10s充放电的放电能量除以10s充放电时间的方法,计算10s充放电的平均比功率(以W/kg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1.6.2 功率型

1.6.

2.1 倍率放电性能测试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8I1(A)(最大电流不超过400A)电流放电,直至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3)计量放电容量(以Ah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1.6.

2.2 比功率测试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30min后以企业规定的最大放电电流放电10s,然后再静置30min,再以企业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充电10s;

3)采用10s充放电的放电能量除以10s充放电时间的方法,计算10s充放电的平均比功率(以W/kg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1.7室温倍率充电性能

1)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静置1h;

2)室温下,电池以2I1(A)电流充电,直至达到充电终止电压,或达到企业规定的充电终止条件,并且总充电时间不超过30min,静置1h;

3)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4)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1.8 低温放电容量

低温放电容量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电池在-20℃±2℃下搁置24h;

3) 电池在-20℃±2℃下,以1 I1(A)电流放电至电压达到企业提供的放电终止电压(该电压值不低于室温放电终止电压的80%);

4)计量放电容量(以Ah计),其放电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1.9高温放电容量

高温放电容量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电池在55℃±2℃下搁置5h;

3)电池在55℃±2℃下,以1I1(A)电流放电至室温放电终止电压;

4)计量放电容量(以Ah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1.10荷电保持及容量恢复能力

1.10.1室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室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电池在室温下储存28d;

3) 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4)计量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电池再按1.4方法充电;

6)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7)计量恢复容量(以Ah计)。

容量保持率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5%,容量恢复率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1.11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电池在55℃±2℃下储存7d;

3)电池在室温下搁置5h后,以I1(A)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计量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电池再按1.4方法充电;

6)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容量保持率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5%,容量恢复率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1.12 储存

储存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电池室温下,以1I1(A)电流放电30min;

3)电池在45℃±2℃下储存28d;

4)电池室温下搁置5h;

5)电池按1.4 方法充电;

6)室温下,以1I1(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7)计量放电容量(以Ah计),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1.13循环寿命

按照如下步骤标准循环寿命:

1)以1I1(A)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

2)搁置不低于30min或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

3)按照1.4方法充电;

4)搁置不低于30min或企业规定的搁置条件;

5)以1I1(A)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记录放电容量;

6)按照1)-5)连续循环500次,若放电容量高于初始容量的90%,则终止试验;若容量

低于初始容量的90%,则继续循环500次;

7)计量室温放电容量和放电能量。

1.14耐振动性

电池按1.4方法充电;

1)将电池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线性扫频振动试验:

——放电电流:1/3I1(A);

——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

——振动频率:10Hz-55Hz;

——最大加速度:30m/s2;

——扫频循环:10次;

——振动时间:3h。

3)振动试验过程中,观察有无异常现象出现。

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蜕变、电压异常、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

2.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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