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_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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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从惊个人最小范围家族关系看,可以确认其妻不是与她自己的父母一起居住。即11号背面和6号正面最后部分中,惊在问候妻子与女儿的同时要求对丈人(见11号背面)及两位老人(见6号正面)予以照顾,特别通过11号背面惊嘱咐其妻子照料好丈人,可知惊的妻子和女儿似乎与其丈人不在一起居住。即“惊多问夕阳吕婴,* [原字左框加丙]里阎诤丈人得母恙矣”。此处阎诤与丈人有何关系不明确,但是可以肯定这个丈人就是惊要求其妻予以照顾的丈人。显然丈人的居住地是“*[原字左框加丙]里”,而这个注明的*[原字左框加丙]里与信件要到的惊本家所属的里不一样。而且这部分内容就是惊写给其母和衷、妻子、女儿居住“室”的,在向有血缘关系远近亲戚问候中提到了住在*[原字左框加丙]里丈人,并要求妻子对居住在它里的丈人给予关照。另一方面,从惊对其女儿(妴)的关心,也可看出其家族情况的一面。6号木牍背面云:“惊远家故,衷教诏,令毋敢远就若取新(薪)。”由此可知,惊的女儿由衷照管,而且得做诸如砍柴等家务。这表明惊的女儿与衷有同居同财关系,惊及其家属都与其母及兄弟一起生活。
“二月辛巳,黑夫惊敢再拜问中,母毋恙也?黑夫、惊毋恙也,前日黑夫与惊别,今复会矣。黑夫寄益就书曰,遗黑夫钱,母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告黑夫其未来状。闻王得苟得?”(11号木牍正面)
此外还有很多受黑夫与惊问候的人,见11号和6号木牍背面,虽然文意难解,但显然是表现人名与亲戚关系的用语。例如:
a.姑姊康乐孝须(媭)故术长姑外内。
①b.东室季须(媭)苟得毋恙也?
c.婴记季事可(何)也?定不定?
②惊敢大心问姑姊(姐),姑姊(姐)子产得母恙……?
其中a的“姑姊”,指其父的姊妹,好像是黑夫与惊的姑妈。对这部分释文,如果把“姑姊”和“康乐”分开,把“康乐”看成对“姑姊”慰问的内容,是否更为妥当?即理解为“姑妈健康平安吗?”“孝须(媭)故术”和“长姑内外”可断开读。“孝须(媭)”中“须”读“媭”,“媭”是“姊”,即姐姐的亲称。从屈原姐姐的名字叫“女媭”[(35)]来看,可以认为,“孝须(媭)”是叫“孝”的已出嫁的姐姐。因此,“孝须(媭)故术”可解释为“孝须(姐姐)(依旧)生活在老巷术吗”,这样理解是否有道理?若肯定这一点,a中“长姑内外”可以看成“大姑母夫妇安好吗?”b是对“东室季须”的问安,须即媭,可以把“同室”与 “季须”分开看。季须(媭)中“季”有“末”之意,“季须”即“末”与“姐”之结合形态,可以认为是问安信主体黑夫与惊的小姐姐。“东室”只能理解季须之住处,即黑夫和惊本家中的东面卧室。是否小姐姐季须还未婚而与其母等一起居于本家呢?若这样,a中的孝须和b中的季须同黑夫和惊应是同母兄弟姐妹。其中季须同黑夫等一起居于本家,而孝须已出嫁,并与本家分开居住。c中的人名是“婴记”还是“婴记季事”,尚难断定。如果“婴记”是人名,那么该文也许是对“婴记事情完了吗?”的询问。最后,②是对生孩子的姑姊慰问。释文将“姊”看作“姐”,则与a中“姑姊”一样,是惊之父的姊妹,即惊的另一位姑妈。因她将临产,所以该文可以看成是惊特意对有关生产情况的问候。如与此同时,引人注目的是以上慰问信对象和亲戚们的居住状态。除“季须”外,其它人都从本家出嫁了,显然处于亲戚和别居状态。若仅从上述内容考察他们居住位置虽不可能,但从作为他们的侄子或者兄弟的黑夫和惊,每封信都问候他们,甚至连有关其姑妈生孩子的细节都问候,以及被问安的全体均以“家室内外”表现来看,说明他们的出嫁地均在离黑夫家不远的地方。在秦简“封诊式”言爰书里,被告士伍丙和其外祖母丁在同里而别居。从士伍丙的亲家和外家都在同一个里,可以看出当时婚姻范围以同里为中心。虽然这种现象不能看作是当时婚姻的一般形态,但据此内容推测黑夫家族成员和出嫁者之间有紧密的纽带关系,似也无妨。这种纽带关系的基础除建立在他们是同一血亲者外,还建立在他们是以同里为中心没有超出太大范围的居住状态上。如此看来,6号木牍正面的“问家室内外同”则是对以同居于本家的家族(家室内)为中心的,以及别居于附近的亲戚(家室外)的问候。由此可知,与黑夫家族有关联的已结婚的姑母及姐姐的婆家和娘家都在同一个里或邻近居住,且婚后也与其娘家成员有密切交往。这说明当时社会流动幅是限定在以同里为中心的范围内,而且当时在里共同体内,虽然存在着几家他姓婚姻,但肯定个个都是像黑夫家族这样,是以牢固的家族基础为根基而形成的。综上所述,战国秦末始皇二十四年,参加灭楚战争的两兄弟兵士寄到本家的两件木牍,可以看成是反映了当时民间一般生活的非常具有现实感的资料。由此而得出的黑夫家族结构是战国时期民间家族结构的一般类型之一,其结论能够对分析日书“室”结构而得出的家族类型起验证作用。
二、4号秦墓出土的木牍反映的家族类型
以上笔者通过考证日书中出现的“室”建筑结构,认为以三世同堂为典型的家族是战国末期秦国民间家族类型之主流。那么通过日书这样特定资料得出的结论有多少现实性?为此必须求助于实证资料来加以检验。所谓实证资料就是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6号与1号木牍[(27)]。简略说一下木牍情况,4号墓主叫“衷”(中),参照11号木牍中记载的日期为秦始皇二十四年二月一九日,可以推测其下葬时间距秦始皇二十四年不远。出土地与发掘秦简的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属同一地域,该地原为旧楚安陆地区,秦昭襄王二十八年被攻陷,纳入秦版图,为秦南郡安陆县所属[(28)]。这两个木牍情况与11号墓主“喜”的活动时期和活动地域几乎一致,“喜”是葬有秦简法律文书及日书的11号秦墓墓主,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因此,可以把秦简法律文书及日书记载的内容看作是浸透于这两木牍中出现的实际人物活动的社会里。即使秦简内容不够完整,其现实应用情况可在木牍内容中得到考证。依据木牍内容及两文书,还可得到其所赋予的历史意义。以此为前提,笔者通过分析木牍中墓主“衷”及其弟弟“惊 ”和“黑地”的家族关系,试图检证日书反映的“室”家族类型的现实性。为理解木牍的全部内容和性质,让我们一起看木牍的正面内容:
综上所述,日书中以垣为外廓的“室”中“宇”,不是“堂”,而是同一血缘家族居住的一栋建筑(人室),它位于“室”中央,是“室”中其它附属建筑及设施定位之基准物。而且,“ 宇”内部则是由若干个成人夫妇居住之单位“内”及“囷”构成。考虑到家族成员身分和作用的不同,按其位置和规模,一方面划分出了大内、小内、东内及与“内 ”有着类似形态和功能的“囷”;另一方面还区分了各自的功能,即“大内”是家长夫妇居住的,以其为中心之周围的“小内”及“囷”是成人夫妇居住的。由此可知,日书反映的“室”是按以父母为中心,子女兄弟夫妇及孙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居住之结构设计的。因此日书作为战国时期秦民间生活指针,反映了当时人立足于生活的共同的思维结构,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室”之家族结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就是当时民间最为普遍的家族形态,也是当时人们所认同和向往的家族类型。
“惊敢大心问衷,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内同……以衷,母力毋恙也?与从军,与黑夫居,皆毋恙也。钱衣,母幸遣钱五六百,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垣柏钱矣。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惊多问新负(妇),妴皆得毋恙也?新负勉力视瞻两老。”(6号木牍正面)
两木牍所署的发信人分别为黑夫和惊。从11号木牍来看,黑夫和惊参加了秦始皇二十四年灭楚战争中的淮阳“反城”战役,此间他们曾向其母和兄衷要过钱及衣物。从简文可知,黑夫因立战功而受军功爵的归属处是其母亲和兄居住的“室”。另一方面,从6号木牍中“家室内外同”及“用垣柏钱矣”来看,此处“室”与前一节所述“室”之范围和意义一致,是指以“垣”为界的居住空间,即单一的血族、经济单位。特别通过两木牍中惊和黑夫均向“室”索要过钱及衣物,尤其从6号木牍揭示室里可用“垣柏树”换钱寄给他的记载来看,可知母亲及衷、惊、黑夫是以同居同财的牢固结合为前提的,同母成人兄弟家族类型之同一家族成员。此外,从黑夫和惊一起向其母和兄衷,及与其“室”有关的人致深切问候来看,特别是从惊向其妻及女儿问候的同时要求其妻赡养好两位老人来看,可知惊之妻及女儿与惊的母亲及兄生活在一起。 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 Nhomakorabea与战国
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下
作者:尹在硕先生
可以看出,②中之“小内”是随着家族成员的增加而新建的。③记载的是“小内”取位对子女成长的影响。④则规定了筑造“室”内主要建筑的择日禁忌,并特别指出了违反各主要建筑的择日,家族成员中所对应出现的遭灾对象。在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筑的择日禁忌与当时人们日常生活中特别受重视的“嫁娶生子”有着密切联系,即“室” 内家族成员的增加乃婚后子女出生及成长之结果。因此,为了确保新婚夫妇所需之新的居住空间,而对基础“室”进行改造划新建是有必要的居住空间,而对基础“ 室”进行改造或新建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说,在家长夫妇居住的中心空间④中“大内”和②的“取妇为小内”,即由于子女的婚姻造成家族成员的增加,从而在“大小”之外筑造如同②中的“小内”是不可避免的。那么②中“小内”作为以家长夫妇居住的“大内”为前提的建筑,与其把它看作新建之建筑,不如把它看作因子女婚姻达成家族成员增加时,为保证子女夫妇的居住空间,并在遵守建筑的择日禁忌规定基础上,对基准“室”增建或改建的结果。而且可知筑造这类“小内”还考虑到了其取位对居住子女成长之影响,例如③。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引文④,如前所述,不仅反映了日书中“室”结构之最完整形态,而且还反映了可能居于此间的所有家族成员之形态。从引文形式看,在“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的大前提下,筑造大内及左右*[原字土加阝右]和垣时,若违背禁忌,那么在家族成员中就会出现相应的遭灾对象。即“大内”对应“大人”,“右*[原字土加阝右]”对应“长子妇人”,“左*[原字土加阝右]”对应“中子妇人”,“外垣”对应“孙子”,“ 北垣”对应“牛羊”等。也就是说,违反择日禁忌的建筑种类与家族内遭灾对象的身分是相对应的。由此可知,建筑与遭灾对象有着密切关系。例如“大内”,如前所述,在“穴盗条”中,“大内”是正房,即家长夫妇居住之所。此外“大内”和“大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正房之“大内”和居于该“室”的家长夫妇之间的关系。这种居住空间和居住者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右*[原字土加阝右]”和“长子妇”,“左*[原字土加阝右]”和“中子妇”。不过若想在文字上明确阐明“ 囷”之意义,目前尚不可能。假如依据“囷”就是“宅”的解释[(26)],那么就可以把左右的“囷”看作以“大内”为中心的,各定位于其左、右的子女夫妇居住之“宅”了。反过来若把“囷”也看成如同子女婚姻促成了“小内”的筑造一样,并将其与②中“取妇为小内”联系起来考虑,那么“囷”即位于“大内”左右如同“小内”之建筑无疑。再有“囷”根据位置划分为左和右,如同前所述“内”也是按位置划分一样,二者具有相同形态。还有“囷”与前面见到的“东内”“小内”一样,也是一间“内”即“房”,乃以家长夫妇居住的“大内”(正房)为中心的,在其左右各自连结起来筑造的子女夫妇居住的空间。总之,目前对“囷”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囷”是“宅”或“内”。整体而言,“囷”即“室”内部构造物,居住者是室主人(大人)的子女夫妇。
有的论者认为,惊的居住状态是惊生活在离自家不远的“室”中,与其妻和女儿一起生活。又根据两封信都要求尽力照顾丈人,认为惊也许是与其妻父母一起居住的赘婿[(29)]。把惊看作赘婿,有如下问题难以解释。众所周知,赘婿本来是贫穷男子以劳役代聘财寄食女家者[(30)],他不能为自己父母举行祭祀[(31)],受到妻家强烈的人身约束,故具有私人雇佣劳动者性质,是私人剥削对象(从国家齐民观点而言,是防止雇佣私人化的对象)[(32)],不能作为正户编入国家户籍之人。以此为前提,若把惊看作赘婿,那么其本家肯定是不能为子女提供结婚聘才,只能把儿子送到妻家当雇佣的极端贫困之家。如此,惊怎么能向极端贫困的本家索要五六百钱和衣物呢?赘婿一般不能编入正户户籍[(33)],惊怎又可能与受到军爵的兄弟黑夫一起编入正规军呢?而且,虽然不能确认当时教育普及程度及存在多少掌握文字的阶层,惊自己能够写出这种格式的信,说明他受过一定的教育,可见其本家应具有支付这种教育费的能力。因此把惊的家看成家境极为贫寒,只能把儿子送去当赘婿是错误的。况且在发现两木牍的4号秦墓中,除木牍之外还陪葬有墨和石砚等书写工具及漆器铜器陶器木器等,总计20件器物[(34)],这也可以证明惊的家庭不是极度贫穷只能把他送去当赘婿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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