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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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资产报废的报批程序,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处置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购置,均属于学校资产,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回收和处置及上报审批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条对符合报废规定(具体见第四条)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报废, 必须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条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需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各负其责,严把自行审核第一关。

第二章仪器设备报废条件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作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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