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社社会保障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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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主过失赔偿”阶段
• “雇主过失赔偿”阶段的适用原则是过错 原则。指雇主承担雇员所受的工伤伤害的 责任,前提是雇主有过错。换言之,雇员 必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法院才会判令雇主 对雇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伤害赔偿责任,如 果固原因为个人过错负工伤,雇主便不予 给与任何赔偿。 • 这一阶段通过法院来判断孰是孰非,看似 很公平,在实际操作中却由于雇主和雇员 地位悬殊以及举证的苦难变得不公平、不 可行。
(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逻辑
• 工伤归责的三个阶段,其背后的发展逻辑实则是 对雇主道德风险的认定。 • 在“雇员自身责任”阶段,雇主被认为不会诱发 道德风险,工伤事故纯属雇员的有意行为;在 “雇主过失赔偿”阶段,雇主被认为与可能诱发 道德风险,但相对于雇员的道德风险,雇主的道 德风险偏小,因此,在工伤认定时,由于道德风 险严重的雇员举证。最后发展到“雇主责任”阶 段,考虑到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发生的客 观性,以及雇员诱发道德风险的精神成本之大, 诱发道德风险的主体主要在雇主。
• 现在这个社会上,太多年轻人莫名其妙得了癌症,或者莫 名其妙过劳死,而得到的原因往往是所谓的专家或者周围 人分析出来的。因为当事人得了这种病,苟活世间的时间 很短,没有心思也没有能力去行长文告诫世间男女,过劳 死的更不可能跳起来说明原因再躺回棺材去。我作为一个 复旦的青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去做我能做的事,让周围 活着的人更好的活下去,否则,刚读了个博士学位就有癌 症晚期,翘了还不是保家卫国壮烈牺牲的,这样无异于鸿 毛。 • 熬夜,或者晚睡,对身体是很没有好处的。我的肝有几个 指标在查出癌症的时候偏高,但是我此前没有任何肝脏问 题。我非常奇怪并且急于搞明白为什么我的肝功能有点小 问题,因为肝功能不好不能继续化疗的。不久以后我查到 了下面一段话: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感染科主任窦 晓光介绍,熬夜直接危害肝脏。熬夜时,人体中的血液都 供给了脑部,内脏供血就会相应减少,导致肝脏乏氧,长 此以往,就会对肝脏造成损害。
• (一)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 1.“雇主自身责任”阶段 • 18世纪处于工业革命初期,雇主在劳动过程中收到职业伤 害的一切后果都由其本人承担。这种承担的理论来源于亚 当*斯密关于工伤及其后果的论述:给雇工规定的工资标 准,包含了对工伤岗位危险性的补偿。这种强调工伤带来 的收入由雇工个人负担的论述盛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 代,成为雇主推卸工商责任的理论依据。 • 上述理论的误区在于:第一,这种理论的假设前提是信息 对称且完全,但是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和 信息不安全;第二,上述理论没有考虑到雇员承担风险的 能力。
二、工伤保险的目标与手段
• 工伤保险的目标: • (1)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病预防,降低工伤事故 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 (2)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大数法 则”,分散雇员与雇主因工伤和职业病带来的财 务风险; • (3)为工伤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提供康复与治疗。 • 其中,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病防范是工伤保险的 首要目标,也是工伤保险的“源头”工作。防止 和减少企业生产中的各种事故隐患和有害因素有 利于建立起工伤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
2.职业病的范围与认定
• • • • • • 职业病的特点: (1)有明确的病因;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情况 (4)具有临床特征 职业性有害因素和职业病均应具有可检测 线。
农民工“开胸验肺”:职业病患者 维权的艰难路
• “开胸验肺”这四个字是2009年高频出现的“热词”,它 是来自河南省新密县的28岁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自证罹患了 尘肺病而采取的“极端举动”。这近乎悲壮的自残性举动 像一枚重磅炸弹,将横亘在为职业病艰难维权的农民工面 前的重重阻碍炸开了一道口子,也将全社会的目光都聚集 到了职业病防治和赔偿上。 • 站在2009年岁末年尾,张海超回忆起两年多维权的辛酸, 觉得最苦的不是患上了尘肺病,也不是“开胸”挨的那一 刀,而是没能得到公平公正待遇时心里感到的憋屈。很多 人对他“开胸”的举动表示不理解,甚至有人认为这种 “自残”式的极端举动是在搞对抗,张海超语气激昂地表 示,这是“不平则鸣”,“我们是正常的渠道和途径都走 了,走不通,实在没办法才采取极端行为”,“谁好好的, 没事儿会给自己胸口来上一刀“。
• “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 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 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 2011年“过劳死”已经威胁到一线职工并向白领阶层蔓延。 2011年3月台湾修“劳动基准法”,大幅提高雇主违反该 法罚则的力度,防止员工“过劳死”。2012年10月一份 报告显示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到达60万,过劳死尤其是青壮 年过劳死现象再次称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 近年来,“过劳死”成为日本列岛的热门话题。所谓“过 劳死”,就是指由于长时间加班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而猝然 死亡。据报道,日本“过劳”而死,死者多在30—50岁之间, 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脑溢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经 调查,死者往往在死前一周有过重的工作任务或过大的心 理压力。
五、工伤认定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 定
• 工伤概念中的“工”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指职 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可能实施于 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可能实施于其他地点和 其他时间;工伤中的“伤”应是与劳动安全相对 应的反义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 害。 • 关于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有以下几种: • (1)时间界限; • (2)空间界限; • (3)职务(业务)界限; • (4) • (5)法定特殊界限。
(二)职业病的范围界定及其认定
•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获得中, 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或者慢性的功 能性疾病或器质性病理改变。 •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与界定 •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 化学因素以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 • 物理因素的毒害 • 生物因素的毒害 • (2)与劳动过程有关的有害因素 • (3)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不良造成的危害因素
2.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
• 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的界定以工伤保 险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 (1)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应 当属于工伤; • (2)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 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 • (3)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不属于 工伤。 • 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 势。
5.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 结合的原则
• 从单纯经济补偿向与工伤预防、医疗及职 业康复相结合的转变,是现代工伤保险的 显著标志之一。 • 工伤保险与其他项目一样,除了被动式的 生活保障功能以外,还应该有主动式的、 积极的功能,这主要是表现在加强安全生 产、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及时 抢救治疗、有效的职业康复等方面的积极 作用,从而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 康复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实施原则
•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 1.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 • 工伤保险的受保人及其覆盖范围,是认定 受伤害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对象及其所 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的首要法律 依据。 • 工伤保险待遇最初只支付那些靠工资收入 为生并从事危险工作的体力劳动者,后来 才覆盖到非体力劳动者身上。
4.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被伤害者的 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
• 工伤补偿主要是从维持劳动者再生产的角 度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的赔 偿。 • 所谓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因遭受工 伤保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 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 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的开支。而对于工 伤造成的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则不予补 偿。
(二)工伤特征与工伤保险的功能
•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主要是对工商本人 医疗救治及对其本人和遗属进行经济补偿。气补 偿形式包括两大类:一是支付一次性伤残救助、 永久伤残补助以及对伤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 抚恤金等;二是通过及时的治疗、疗养和康复, 使工伤者恢复体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 工伤作为职业伤害的简称,一般是指职工在生产 劳动中由于生产或者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 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造成的 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疾。 • 职业伤害事故不仅是劳动者个人的问题,同时也 是一个劳动问题和社会问题。
3.“雇主责任”阶段
• 在“雇主责任”阶段,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论 雇主有无过失,雇主都要承担责任。现在世界上 各国的工伤保险都采用这一原则。 • (1)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源自“职业危险原 则”。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 性。 • (2)“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及局限性: • 第一,雇主自保。 • 第二,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 第三,工伤的集体保险。
• 她的博客写到:“若天有定数,我过好我 的每一天就是。若天不绝我,那么癌症却 真是个警钟:我何苦像之前的三十年那样 辛勤地做蝂捊。名利权情,没有一样是不 辛苦的,却没有一样可以带去。”;“活 着就是王道,如是记之。” • 第一,我没有遗传;第二,我的体质很好; 第三,我刚生完孩子喂了一年的母乳;第 四,乳腺癌患者都是45岁以上人群,我那 时只有31岁。“我想我之所以患上癌症, 肯定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累积的结果。”
(三)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 的取代
• “雇主责任”保险并不足以满足人们对工伤保险 的需求。与商业保险相比,社会工伤保险是一种 强制性保险,它要求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因而克服了商业保险中的 逆向选择。同时,社会工伤保险以国家作为后盾 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保障了工伤津贴的足额支 付。一般情况下,工伤事故一经确认,遭受工伤 的劳动者就可以及时获得赔偿。 • 工伤的商业保险的产生先于社会保险。工伤的社 会保险出现以后,工伤商业保险并没有完全被工 伤的社会保险所取代。
(二)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 1.“无过失补偿”原则 • 这一原则是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或 者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应该负责,并依照法律补偿 工伤者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工伤保险的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非以企业有过失 为主要条件,而是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 第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在工伤事故发生之 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的性质等作 为考虑的标准; • 第三,因工伤致残或因工伤而致死亡的,应以年金的形式 代替一次性的抚恤。
• 第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所得的 赔偿有保障,不受企业的破产或停业的影 响; • 第五,雇主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而是由 社会性的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工伤赔偿,一 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裁决。
2.个人不缴费原则
• 个人不缴费原则是指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一点不同于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一原则 是和“无过失补偿”原则相对应的,也是工伤归 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展到“雇主责任”阶段的产物。 • 3.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并实行区别待遇的 原则 • 工伤保险是对职工为企业利益而付出的身体损失 进行的补偿,这和其他保险项目不同。
第四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珍惜生命,认真对待每一个今天; 只希望,多年后转身,会感激现在 拼命的自己。——送给亲爱的同学
一、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功能
• (一)工伤保险的内涵 •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 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 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 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的一种 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 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 该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在信息不对称、 不完全的情况下,为避免道德风险,应将 责任赋予道德风险严重的一方。一般情况 下,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雇主的 道德风险,应将工伤预防的责任配置给雇 主,通过设计出激励雇主改善安全条件的 机制以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逻辑
(三)关于特殊工伤的处理
• 1.境外工伤的处理 •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 工伤保险,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 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 我国有关单位应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 • 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归当事人或者其亲 属所有,但是需要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相 关费用。
2.过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