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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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审判庭:

现针对原告保定坤泰模板制造有限公司的诉求,当庭答辩如下:

一、被告已付款20万元,实际欠款32229.61元,并非原告起诉的金额。

(一)被告仅分包了霸州迎宾花园住宅小区15#楼的劳务,且原告仅为被告的该15#楼提供了租赁模板租赁物。

(二)根据原告提交的财务单据,被告的实际付款情况如下表:

(三)2012年1月2日双方结算时,被告已经实际付款18万元。该数额与结算数额的差距,缘于被告的经办人未将票据及时交回结算人员,也缘于原告的不诚信和恶意。

(四)《中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

原则,——故应当以双方真实的款项支付情况,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二、被告欠款32229.61元,并不构成违约。

(一)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双方结算依据即《租金计算单》(见合同第七条之2),原告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无法按月对租费进行结算;

(二)未按约向被告提交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致使双方无法按约定结算,更无法按结算结果付款。

同时,原告违约在先,未提交结算依据,被告依法可以行使抗辩权,不予结算租金和付款。

(三)原告在2011年11月1日才制作出《霸州迎宾花园住宅小区15#楼租赁结算汇总表》,并于2012年1月2日才交付给被告,双方庚即进行了结算。

(四)鉴于被告违约在先,被告依法行使抗辩权,并且双方在履行中实际上已经更改了被告的付款期限(即没有履行期限),故被告欠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五)在双方结算时,被告已经付款5次共18万元,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任何发票。原告在提供被告已付租赁费发票前,被告可以拒付剩下的欠款。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令原告出具相应税票,被告愿意支付欠款32229.61元;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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