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乡镇污水管网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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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乡镇污水管网设施

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区乡镇污水管网设施建设规范、质量可靠、运行安全高效,充分发挥污水管网设施的功能,加大乡镇污水治理和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166号)、《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涪陵府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管网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在建制乡镇(街道)和撤并场镇内新建、改建、扩建形成的,按照《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应由地方管理的污水收集公共管网、污水泵站及配套辅助设施。建制乡镇(街道)和撤并场镇外(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农村居民点等)的污水管网设施由相关乡镇(街道)直接履行管护责任,不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三条区政府指定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乡镇污水管网设施的资产经营管

理者。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或在建的乡镇污水管网设施,由原业主单位完成竣工决算后,相关资产划入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本办法实施后,拟新建的乡镇污水管网设施,由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并完成竣工决算后,相关资产由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并建账管理。

第四条乡镇污水收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区水务局与区财政局协商一致后,与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价格统筹考虑上年度全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乡镇污水管理网建设运行维护费用以及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运营成本等情况,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水务、国资部门每年与区属国有企业协商并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由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将乡镇污水管网设施建设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乡镇(街道)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工作职责对乡镇污水管网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委托,是乡镇污水管网设施资产受托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乡镇污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含所有建设手续的办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水务局是污水管网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行业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相关审批和验收、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的考核、乡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费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的财政评审、乡镇污水管网设施政府购买服务费预算及相关经费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可研、投资概算的批复和招投标方面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运营效果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区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负责项目建设资产管理、项目委托建设和运行维护及维护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办理项目建设的各项手续工作。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工的乡镇污水管网设施项目,应由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实施建设,双方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乡镇污水管网设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立项、可研、概算由区发改委审批;项目预可研、初步设计等由区水务局审批;项目投资财政评审由区财政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如有重大变更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新建乡镇污水管网设施项目开工前,应到区水务局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涉及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后续开工建设的乡镇污水管网设施项目,竣工满足设计使用功能后,向区水务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用的项目,及时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并按程序提交区审计局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和报财政决算批复后,向区政府申请资产划转移交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实施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污水管网设施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乡镇(含相关街道,以下称受托单位)实施乡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双方签订《委托运行维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受托单位应以污水管网设施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确保污水管网设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受托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水管网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监管体系。加强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监管制度建设工作,建立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标识标牌、事故应急预案、运行维护作业台账记录等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污水管网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受托单位应加强污水管网设施的日常巡视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配齐必要作业设备、加强对管网、泵站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巡视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井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污水管网运行的工程施工情况。

第二十四条受托单位应建立污水管网设施运行报告制度,污水管网不得擅自停运,因检修、维护或突发事故确需停运的,受托单位应及时向水务部门报告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受托单位应加强污水管网设施的日常检修,对不可抗力等造成破坏的管网限时组织事故抢修,并立即采取临时措施确保污水的正常收集。

第二十六条因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坏,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整修。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乡镇污水管网设施建设资金以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

为主体,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积极争取各类上级资金,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区级预算,并及时划入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按照《委托运行维护协议》及时向受托单位支付维护费用。维护费用按以下原则计算:

根据管网长度,按超额累进办法计算,再结合使用年限拨付并包干使用。

维护费用计算表

管网长度费率算例(L为管网长度)

5km以内1万元/km•年L×1.0

5km~10km0.9万元/km•年 5.00+(L-5)×0.9

10km~15km0.8万元/km•年9.50+(L-10)×0.8

15km~20km0.5万元/km•年13.50+(L-15)×0.5

20km以上0.2万元/km•年16.00+(L-20)×0.2

污水管网使用年限对应表

第8年

年度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第6年第7年

及以后

比例30%40%50%60%70%80%90%100%

污水管网设施有提升泵站的,维修费用按潜污泵购置价的8%/年包干使用,电费凭泵站电费发票据实结算。

第二十九条污水管网设施及提升泵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大修且一次

性5万元及以上的费用和提升泵使用期满需正常更换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受托单位申报。所需费用经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区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核实后,拨付给受托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由乡镇(街道)直接履行管护责任的(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居民点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在乡镇污水管网设施管理过程中,维护费用标准需调整的,由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企业会同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国资委协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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