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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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内容
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社会工作理念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章购买范围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与救助、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
矫正、残疾人服务、人口计生、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和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优抚人员和社区矫治矫正人员等服务对象。
第四章购买形式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社工岗位服务。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章购买主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承接主体(社工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一)依法登记成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团队至少有三名获得社会工作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并按《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开展服务。
(三)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七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为基础,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工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二)立足需求,科学规划。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量力而为、合理设计、科学规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等方式,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
(三)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
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四)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五)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民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估,有条件时,逐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六)积极探索,务求实效。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增强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服务效率。
第八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第八条(一)设计项目。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社工服务提供机构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服务需求,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岗位)。鼓励、提倡并支持社工服务机构自主设计并积极申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二)测算费用。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社工服务提供机构在设计项目的同时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并据此编制项目计划书(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内容)。
(三)审核项目。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将项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组织购买。民政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向社会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确定社工服务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购买。
(五)签订合同。民政部门与社工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验收项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完成后,民政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评估结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九章三方职责
第九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本级政府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实施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本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的投入;协助民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财政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服务购买方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