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留用地合作开发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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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留用地合作开发合同书

甲:乙: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住所:住所:

根据中共市萧山区委办公室和萧山区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留用地和实施开发性留用地安置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留用地意见》)中关于撤村建居的10%发展留用地政策精神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甲已取得甲乙双合作开发项目地块的留用指标。

甲、乙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以下称项目)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容。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暂定为“”项目,以有权机构批准名称为准。

1.2项目性质:留用级建设项目,拟开发建设等综合设施。

1.3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位置市区村,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约亩,四至围和实际面积以规划部门核发红线和土地管理部门测绘为准。

1.4 土地用途和年限:,具体用地比例根据用地规划确

定,其中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

1.5土地性质和使用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1.6项目用地的具体土地条件和建设规划指标,以政府审批的文件为准。

第二条合作式

2.1根据《留用地意见》的规定,甲乙双共同设立实施本项目开发建设的项目公司(名称另定)。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登记设立。项目建设依据的所有文件和审批手续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报批并获得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项目开发建设由项目公司全权独立实施。

2.2本项目用地出让所需交纳的级差地租以及相关税费由甲支付,同样,依据有关政策可以获得的级差地租的返还全部归甲所有。甲以此净地式与乙合作开发建设本项目。

2.3甲以该项目土地全部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项目地块的价格经甲、乙双共同认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乙负责该项目建设的全部资金投入。

2.4项目公司的运作及管理由乙全权负责,但项目建设概念性案、实施性案及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或者建设项目进行抵押等重大事项,须由甲、乙双共同确定。

第三条项目公司的组建、治理、清算

3.1甲、乙双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为:置业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3.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万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付;乙出资万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付。

3.3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推荐二名,乙推荐三名。董事长从甲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生,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4项目公司总经理、高级财务人员由董事会根据乙的提名聘任。

3.5项目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三名,由甲推荐二人担任,乙推荐一人担任。

3.6目标项目开发完成后,项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解散,甲、乙双各自的出资由项目公司返还给各,项目公司无力返还的,由乙负责赔付。甲、乙双其他权利义务按本合同进行结算,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项目公司剩余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也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和亏损。甲除负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权利义务外,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享有其他物权及财产权利。乙按本合同约定包干投入项目开发建设的成本及费用,按本合同享有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条权利义务

4.1甲权利义务

4.1.1按期足额向项目公司缴付出资。

4.1.2完成项目地块合法出让手续,并全面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税费清缴义务,享有政府部门依政策返还的级差地租。

4.1.3负责对项目地块进行价格评估、价格公布,并就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开发事项及合作容,履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街道、区政府批准同意等民主决议及审批手续。

4.1.4甲负责项目土地合法受让至项目公司名下的工作及所有费用,包括土地红线围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动(拆)迁安置、征地(含代征部分)、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作;交纳土地级差地租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净地式交给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4.1.5做好村民及土地边相邻关系的处理及协调工作,保证项目开发建设不受任非法的阻碍。

4.1.6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享有财产权利。

4.2乙的权利义务

4.2.1按期足额向项目公司缴付出资。

4.2.2负责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办理项目的报建及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本项目,以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标准交付房屋(建设期为三年,自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之日起计算至项目符合交付条件时止)。

4.2.3负责投入除土地成本以外的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及费用,并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亏损及风险。

4.2.4未经甲同意,不得将乙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实际经营管理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4.2.5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享有财产权利。

第五条物业分享及结算

5.1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并符合交付条件后,甲分享51%份额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乙分享49%份额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5.2甲、乙双各自所得房产具体位置应在建设规划可证批准后予以明确落实并由双确认,原则上竖向分割或按幢分配。在分配过程中,如有面积差异的,甲、乙双按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予以找补。

5.3甲、乙双在物业析产、转让、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均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担保

6.1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乙向甲支付定金万元人民币。该定金在本合同物业析产登记完毕、项目公司清算注销且无违约情形时,由甲无息一次性返还给乙。

6.2对于乙在本协议中负有的义务及责任,由乙保证人负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乙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围为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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