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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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福田政府在线发布时间:2013-0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福田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

化先导城区的发展战略,吸引、留住优质企业和优秀人才,促进辖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端发展,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指由区政府筹集的,按照市政府统一确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售,再由企业按限定价格向本企业人才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企业对所购买的人才住房享有有限产权,即企业不得向政府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产权交易。

第四条人才住房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分类轮候”的方式实行。

第五条人才住房申报类别分为总部企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节能减排型企业、文化产业、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含国家级创新平台)八类。

第六条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人才住房配售工作的领导机构,区长任组长,区委分管组织、纪检、办公室工作的常委和区政府分管经济、民政、住建、人力资源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

作小组,包括历史遗留问题住房分配工作组、辖区人才住房分配工作组、辖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分配工作组,其中辖区人才住房分配工作组,由分管经济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分管住建、人力资源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负责人才住房的配售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区住建局、区企服中心牵头协调。

第七条根据人才住房配售工作任务,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具体为:

(一)区监察局负责对人才住房配售过程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区发改局是节能减排型企业的主管部门;区经促局是总部企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及由经促局牵头签署协议、合同的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的主管部门;区科创局是高新技术产业及由科创局牵头签署协议、合同的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的主管部门;区文产办是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各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相关申报类别的分类标准、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分细则,做出评分排序,提出配额意见,并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人才资格和人才规模审查工作。

(四)区住建局负责房源筹措、合同签订、住房回购、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区企服中心负责申报系统开发和管理、政策宣讲、申报受理、组织上会、公示公告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年度配售方案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经济发展、产业导向、人才政策和房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在福田政府在线及福田企业服务网公告。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人才住房配售采用申报制,企业每批次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福田;

(二)在福田的上年度或上两年平均税收贡献达200万元(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除外);

(三)人才规模(含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人才数量)达30人;

(四)承诺五年内企业注册地不迁出福田;

(五)各类别企业的分类标准和申报资格条件(以当年度配售方案为准)。

符合上述条件企业不足二十家的申报类别,可适当放宽税收贡献和人才规模条件至取足二十家企业。

第十条按照以下参数制定量化、可操作的评分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分排序,具体细则以当年度的配售方案为准:

(一)税收贡献(含福田地税、国税,节能减排类企业含在福田的免税额);

(二)人才规模;

(三)行业指标(以年度配售方案的细则为准);

(四)否决指标:在节能环保、诚信、劳资关系、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近两年内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在各类别中的综合打分高低排位,确定申购次序。根据企业纳税额、人才规模确定企业当年度的人才住房配售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套。企业实际申购数额须核减近5年(起算时间为2008年6月1日)已购的区人才住房数,如需突破由领导小组审定,其他特殊情形须作为一事一议事项另行提请。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

(一)申报。申报企业如实填写《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申报表》并根据当年度配售方案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申报,并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材料移交各主管部门。

(三)初审。主管部门根据评分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排序并提出配额意见。

(四)复核。分管副区长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评分排序和配额意见进行复核。

(五)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拟支持企业名单,分送一票否决审查部门提出意见后,形成配售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六)公示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结果在福田政府在线及福田企业服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配售企业无异议的,予以配售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核查,经查不实的,予以配售住房;经查属实且确实不符合申报资格的,不予配售住房,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企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公示的配售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及福田企业服务网公告。

第三章购房与配租

第十三条区住建局负责办理认购手续,流程包括:企业凭《福田区企业购买人才住房通知书》领取《交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缴交房款→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企业未按规定付款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合同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购房资格。

第十五条区住建局交付企业人才住房后,企业按照限定价格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及时组织配租:

(一)承租人已与企业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正常有效;

(二)承租人是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或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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