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带蒙文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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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乙方: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住址邮政编码
住址电话其他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 街道(乡镇)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乙方其他联系人与本人关系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限从年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性事件是。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一) 无试用期。
(二) 试用期为本合同期限首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实行全员岗位/职位聘任和聘期管理制度,乙方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甲乙双方通过岗位/职位协议(以下称“岗位协议”)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协议、文件予以明确。
岗位期限不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期限自然届满。岗位期限已满但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甲乙双方可续订和重新订立岗位协议。未能续订或重新订立岗位协议的,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待岗、离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待岗、离岗通知书等作为劳动合同变更书。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及工作上的需要及
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工作安排、本人工作职责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甲方实行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乙方绩效考核结果以及能力素质和行为态度评价,将作为乙方岗位/职位聘任、薪酬调整、轮岗交流、培养开发、职业生涯规划、监督改进、强制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处兼职或为其提供服务,或自营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其在甲方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活动,无论其是否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七条根据保密等经营管理需要,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限内要求乙方不履行其部分或全部职责。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条根据工作岗位,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作制。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照甲方规定执行。如乙方所在岗位依法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则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非标准工时制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二) 以月(或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岗位聘用期限内乙方所在岗位根据国家或地方规定调整为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则乙方工作时间按国家及地方关于标准工时制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三) 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如岗位聘用期限内乙方所在岗位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调整为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则乙方工作时间按国家及地方关于标准工时制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执行的初始工时制为以上第()种工时制/或见协议。乙方岗位变动的,执行相应岗位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经履行甲方内部规定的相关批准手续后,甲方管理人员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具体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可以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可适用于其本人的法定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并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合理安排各种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实行基于岗位和绩效的薪酬制度。甲方将根据岗位/职位评估的结果确定乙方可适用的岗位薪酬等级和水平,主要体现乙方所受聘的岗位市场价值和对甲方贡献的差别。在确定岗位薪酬等级和水平的基础上,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胜任能力、既往绩效表现、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乙方具体的岗位工资执行比例或薪点。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和接受。
第十二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初始岗位工资标准是元/或见协议。本合同期间乙方岗位调整的,执行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元/或见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达到甲方最低绩效要求的,甲方将按一定考核周期,根据周期内乙方绩效完成情况支付绩效奖金。乙方的绩效奖金除了与乙方个人绩效挂钩外,还可根据岗位性质,与乙方所在机构(或部门、团队等)的绩效挂钩。具体按照甲方绩效管理和薪酬制度执行。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和接受。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自主根据甲方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职责范围改变的情形和乙方的工作表现,并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薪酬调整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薪酬将做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第十五条乙方有请事假、待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受
处分等特殊情况,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及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乙方请事假期间,甲方有权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减发乙方工资。
(二) 乙方待岗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三)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不低于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
(四) 乙方受处分期间,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相应扣减乙方的工资,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扣减后乙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在乙方完成甲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甲方按时、足额地发放工资。工资具体发放时间由甲方薪酬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中扣减或扣除下列费用或款项:
(一) 应由乙方本人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 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三)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