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附实物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附实物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附实物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附实物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抵债资产损失,防范化解抵债资产风险,保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权的金额。本行债权包括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以及为之垫付的相关税费等款项。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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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5]5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实物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实物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一、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通过对单位的各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各种财产、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有数,并查明账存数与实物数是否相符。财产清查一般包括:每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全面清查;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每月同银行的核对;各种债权、债务,每年年末进行定期核对;实物、现金保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进行的清查;财产物资发生非常损失时,进行的清查;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的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开始前,要建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工作计划,明确清查范围,规定清查工作时间,确定具体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财产清查的政策、制度、内容和方法等。 二、财产清查的内容和要求 1、货币资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余缺情况。除查明帐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明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及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检查人员和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对

长款、短款情况,要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核对法,即将开户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在清查过程中,查找双方未达账项的余额,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清除未达款项影响,以便检查双方有无差错,并确定银行存款实存数。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与银行存款的清查相同。 2、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将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记录情况与固定资产实物一一核对,包括明细账上所列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编号等,在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或毁损,还要查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己提折旧额等;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要对其估价,以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估计折旧等,据以编制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报告单。3、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清查,清查一般采用同对方核对账目的方法。 三、财产清查的方法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主要清查方法有以下几种:实地盘点法,抽样盘存法,核对帐目法,就是对债权、债务通过信函询证或派人调查进行核对的方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农银发[20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营销管理,提高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提升农业银行整体竞争实力,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营销职责,健全营销管理体制,规范营销管理流程,统一品牌形象,提高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增强农业银行整体竞争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金融业务相关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销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促进个人业务快速发展而运用的手续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管理个人金融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个人业务营销组织分为三层:总行,分行,各支行。组织原则:总体规划、分层实施、上下联动。 第五条总行负责对全行个人业务营销工作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行中长期个人业务营销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业务年度营销计划和全行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组织; (三)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业务营销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行个人业务营销信息收集和营销效果检查。 第六条各分行负责辖内个人业务营销计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总行统一组织的营销活动在辖内的实施;

抵债资产管理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word版本

抵债资产管理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对于商业银行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尤其对于盘活、压降不良资产,提升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抵债资产管理包含了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其中涉及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拟就当前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认识偏差、执行不到位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正本清源,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商业银行接受抵贷资产一般是因为债务人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且为了降低债权风险、保全资产,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所以一般都是被动的。但商业银行决不能因此就抱着“给什么算什么”、“给一点算一点”的消极心态,而应当慎之又慎,严格审查、谨慎选择抵贷资产。否则,资产抵入银行就可能变成“百货公司”,甚至变成风险的“集散地”,引发二次风险或损失。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对抵债资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排除式的方法,该《办法》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资产抵入银行应该认真做好对拟抵入资产的尽职调查,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9.07 【实施日期】200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事业部内控体系文件 ICS-WQ.A6-001资产盘点

修订页

事业部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盘点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资产盘点程序,确保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盘点负责人:财务部主管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处理; 2、盘点人:由相关管理部门(如仓储部门、生产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3、监盘人:由各相关部门主管或财务部指派人员担任; 4、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核对,确认点计数量无误; 5、协点人: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负责盘点过程中的物料、物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6、技术小组:由盘点负责人协调各相关部门指派人员组成,配合盘点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对盘点人提出的物品质量疑问进行鉴定。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盘点范围:固定资产、存货、其他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租赁契约、所有权证)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盘点是对固定资产实物的数量、完好程度、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状况等综合情况的清查。 1、盘点方式 固定资产盘点分为年终盘点和不定期抽盘,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全盘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汇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盘方式。 2、年终盘点前准备事项 (1)盘点编组:由财务部于年终盘点前,事先按照盘点种类、项目、编排《资产盘点方案》或盘点计划,报财务部部长核准后实施; (2)各相关管理部门准备盘点用具,财务部准备相关表格,并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相关管理部门核对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清单是否一致;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暂付款的清查由()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A.资产部门 B.财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主管部门 A B C D 2.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文号是()。 A.财资[2016]1号 B.财资[2016]2号 C.财资[2016]3号 D.财资[2016]4号 A B C D 3.下列不适用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的是()。 A.各类行政单位 B.社会团体 C.企业化管理单位 D.各类事业单位 A B C D

4.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2月1日 C.2016年3月1日 D.2016年4月1日 A B C D 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 A.人员机构 B.组织机构 C.协调机构 D.工作机构 A B C D 6.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1月10日 C.2016年1月20日 D.2016年1月30日 A B C D 7.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A B C D 8.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开展。 A.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B.资产管理卡片系统 C.会计软件资产系统 D.信息资产管理系统 A B C D 9.逾期()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 A.2 B.3 C.4 D.5 A B C D 10.冲账是把以前错误的记录,用()冲销。 A.蓝字 B.红字 C.黑字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3) 第四章工作程序 (4)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12) 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12) 第七章附则 (12) 附件 (12) 附件1《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 (14) 附件2.《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以物抵债工作始终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依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以物抵债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抵债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六条总行计财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抵债资产管理流程,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抵债资产相关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第九条相关术语与定义: (一)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下同)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二)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资产盘点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帐实相符,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2.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美电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2.2 发布范围:国美电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3.名词解释: 3.1 兼职资产管理员:指为保证资产帐实相符,加强公司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而在各职能部门/门店设立的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 3.2 抽查盘点:指主要由分部财务部、行政部在月度盘点中对分部各职能部门、门店、配送中心、直营店(为方便表述,下文统称为部门)的资产进行抽查盘点或复盘。 3.3台账类资产:指公司无偿取得的达到公司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标准的物资,包括厂家赠送、员工赠送的礼品以及前期入账时直接列入费用但仍应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的资产(其中礼品管理见礼品管理办法)。 4.职责: 4.1总部行政中心资产管理部:会同总部财务中心制定、解释、推行、完善资产盘点制度;负责盘点问题的审批或者报批工作;负责对分部盘点的组织安排、指导培训;负责盘点数据的审核、整理、通报、汇总上报、跟踪工作;

4.2总部财务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资产盘点制度的制定、解释、推行、完善工作;负责盘点问题的审批或者报批工作;负责盘点报表的整理、通报、跟踪工作; 4.3分部行政部对分部资产按计划进行抽盘或全面盘点,监督资产管理人员的月度盘点工作并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盘、复核。分部行政部、财务部对盘点差异出具初步意见,汇总上报盘点报表,落实上级盘点报告审批意见; 4.4财务部对分部资产按计划进行抽盘或全面盘点,监督资产管理人员的月度盘点工作并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盘、复核。分部行政部、财务部对盘点差异出具初步意见,汇总上报盘点报表,落实上级盘点报告审批意见; 4.5兼职资产管理员是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办公用品发放登记、部门资产台帐记录、资产异动报批实施、资产日常盘点,按行政部、财务部要求进行本部门资产盘点工作。 4.6各分部总经理、各中心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的资产安全及管理负全面责任。 4.7各分部监察部负责按季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包括资产盘点报告的真实准确性、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资产帐务处理的合理性,并出具审查意见。 5.作业内容: 5.1 盘点组织及人员分工 5.1.1分部总经理作为资产盘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署、督

XX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话银行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电话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正常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客户。 第三条本行电话银行统一使用客户服务电话号码“96599”,提供7*24小时服务。 第四条电话银行系指使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利用电话自助语音和人工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行内转账、口头挂失、修改密码等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一)自助语音服务系指客户按照电话银行语音提示,通过电话键盘选择服务功能,并输入业务处理所需要的各项数据,自助完成业务处理的服务方式。 (二)人工服务系指由业务代表通过电话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代客操作等服务的方式。 第五条电话银行的运营模式为自建模式。自建模式系指本行电话银行服务由本行自行提供和管理的运营模式。 第六条电话银行客户按客户类型不同分为个人客户和企 业客户。 第七条电话银行客户按是否签约可分为签约客户和非签 约客户。

第八条电话银行个人未签约客户可使用的功能包括账务 查询、贷款信息查询、金融信息查询、口头挂失、电话银行密码重置、短信银行签约、账务传真服务、业务咨询等。个人签约客户除以上功能均能使用外,还可使用电话银行进行转账。 第九条电话银行签约企业客户可使用的功能包括账务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贷款信息查询、金融信息查询、传真服务、业务咨询等。未签约企业客户能使的功能仅为业务咨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本行电话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支行营销的模式。 第十一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电子银行二级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品种、功能的申报、开发、规划、标准设计。 (二)负责制定电话银行业务及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行性电话银行业务培训和宣传。 (四)负责全行性电话银行业务的发展计划、营销组织、检查、考核和报表制作。 (五)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安全和风险监控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国银监、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开展电话银行业务往来和交流。 第十二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结合当地市场特点制定电话银行业务营销、宣传方案。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

四、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 企业在日常的资产核算中,采用永续盘存制,在会计核算期末(月、季、年)要对企业的各项财务物资盘点,以保证其安全,准确。 第一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资产管理规定,在编制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平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局部的轮流清查。 清查前要将“固定资产登记簿”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对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要填写盘存记录,并事后编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表”,填明事项要素及原因等上报批准后作财务处理。 第二章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 企业的存货在日常核算中,要分别不同对象和种类,采取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重要物资要作重点,经常性的清查,以保证企业的核算真实,物资安全,责任明确。 在编制年度决算前,要对所有存货进行全部清查。清查前要核对清楚全部帐目,做到帐帐相符,清查中要填写盘存记录;清查后要编制“存货盘盈盘亏报告表”,经批准后作帐务处理。 第三章货币资金的清查盘点制度 货币资金在日常核算中,作为企业的重点,必须在各月结帐之前进行。现金明细帐在与总帐核对无误前提下,对货币进行盘点,现金库存数要相符,出现长款或短款,要填写“长、短款报告表”,对长、短的事项、金额、缘由、责任要填写清楚,经上报批准后,方可处理。 银行存款明细帐要与总帐核对无误,根据当月的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出现,累计已达到三个月的未达帐项要及时或协助解决。 第四章往来帐款清查盘点制度 企业的往来帐款的清查,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进行。对发生频繁或结算金额较大,或结算中发现有出入的款项,可采取局部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以保证企业的资产不受损失。 企业在编制年终决算前,应对所有的往来帐项进行清查,以便企业对应付款项做出,对应收款项做出帐龄分析,为企业做出合理的债务偿付和债权收缴提供数据。 第五章财产清查的处理 对企业在财产物资的清查中发现的盘亏、盘盈应分别不同类别,不同原因区别处理,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帐务处理规定,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处理,涉及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及法律诉讼的申请司法介入,以保证企业财产物资安全。 第六章其它 企业除在年终财务决算前进行全面清查外,在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或局部清查。 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时。 2、财产物资由于非灾害发生意外损失时。 3、企业分立、合并、迁移、资产重组、上市、改制和清算时。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 【章名】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 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 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 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于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

、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章名】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 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俩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于信用额 度内先消费、后仍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壹定金额的备用金,当 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于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 、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一)抵债资产管理中存有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抵债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置三个环节,同时涉 及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档案资料保管,还受到市场变动、价格波动、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存有着一些 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 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 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 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 的科学合理性。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因为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 上的所有权。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 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 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 因为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 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 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 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 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 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四是法 院因为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 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 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如某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公司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信贷员和主办会计组成。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 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臵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五)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抵贷资产的确认程序。公司确认接受抵贷资产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上述抵贷资产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以资抵贷意向或贷款人积极争取以资产抵贷的,公司即可明确专人开展调查,调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贷款发放时的具体情况; 2、摸清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还贷能力,阐明借款人以资抵贷的充足依据。 3、拟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的具体状况,包括财产或物资名称、数量、产权归属、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4、针对不同种类的抵贷资产确定相应合理的估价方式以及合法取得方式。 5、制订抵贷资产取得后的保管方案。 6、落实抵贷资产的处臵变现意向,预测资产取得后公司贷款的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武汉*****有限公司 ★ 武汉****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为有效进行公司资产管理及资产保全工作,规范资产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正确性与可靠性,使公司经营资源能到有效分配利用,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范围: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部账载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盘点的方法有两种:一为实地盘存法;一为询证核对法。 对于公司内存放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到保管或使用现场,对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质量等进行核查。对于存放在异地的固定资产,采取派出专门清查盘点人员进行实地盘存或询证核对法两种方法并用,进行核实确定固定资产状况。 三、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如下情况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1.为确保年度会计报表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每年度决算前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2. 公司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为了明确经营责任和确定资产、负债实际数量和金额,必须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3. 改变固定资产管辖权限或更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针对保管的资产进行清查,以理清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保管人员的经管责任。 4. 发生意外灾害或损失,对受损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财物受损情况。 5. 企业因进行购并改组,吸收外资等,须对企业的财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6. 公司更新财务系统软件时或在新会计制度实施前,必须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程序: 1. 界定固定资产分类归口清查责任部门: (1)变配电设备:公司办 (2)房屋建筑物:公司办 (3)机械设备:生产部 (4)检测设备:质量部 (5)工装模具:生产部 (6)电脑及配套设备:生产部 (7)办公设备及家具:公司办 (8)电器设备及电子仪器:公司办 (9)运输设备:公司办 (10)其它设备:生产部 2、财务部按固定资产分类整理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资产管理部清理固定资产分类卡片,并会同财务部,下发固定资产盘点通知及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 3、固定资产分类归口清查责任部门确定具体盘点责任人、并报送资产管理部备案。 4、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盘点结束后向资产管理部上报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方法核对、盘点固定资产。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一致,对账实相符的资产,清查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

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贵阳农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支行抵债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抵债资产的申报和调查工作以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臵和信息管理工作和对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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