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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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建构
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不完善
为了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我国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该法规中针对安全事件,比如预防、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除此之外,针对群体类事件,也给予了相关法规,并对处置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就群体类事件而言,上述规定没有突出其特殊性,怎样从源头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宪法》中,对公共危机发生时,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权,以及宣布机关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对于什么类型属于紧急状态,或是与之相关的制度,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因此,我国实体法律还需不断加强,要向规范化以及具体化方面发展。
而对于《应对法》来说,它只具备基本法性质,但是并不能适用于突发状况。
除此之外,《戒严法》,它实质是上应急措施,针对的是比较严重的骚乱,这种措施相对而言比较严厉,因而也并不适于突发情况。
法律结构不合理,适用上还有待加强
《应对法》在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的效能较小,它只是具备法律性质的基本法,对突发情况应急并不适用,且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健全,无法实行全面整合。
除此之外,《应对法》中的规定并没有对所有类型的突发情况进行一一标
注,危机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管理的基本原则还有待完善,需要采取相对性的整合措施。
从整体角度分析,《应对法》应对公共危机还需不断完善。
此外,一事一法,这样的做法往往存在一定的弊端,易造成立法重复以及资源浪费。
全面性分析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主要涵盖四方面内容:分别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
每一类公共危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很多,甚至有几十部,它们彼此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
这种格局对于应对公共危机管理是非常不利的,主要体现在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上下级部门,上述部门之间存在沟通上的缺陷,彼此的协作能力减弱,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比较混淆,这会严重影响到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例如:针对水资源以及防洪,这一类型的公共突发状况,就制定了很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水法》《防洪法》《防洪条例》《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加之《应对法》,还有其它法律法规。
在预防水患,或是应对突发状况时,可参考的法律法规较多,这在某种程度上给执行部门带来一定的困难,导致其难以在第一时间依据专门的法律做出正确选择。
立法主体合理性缺失
从整体角度分析,我国立法相对比较完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大部分的立法规划,基本是由行政机关,或是地
方政府进行具体实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权利机关造成极大的影响,使其对立法控制逐渐减弱,直接导致相关权利被滥用。
特别是在公共管理这一环节尤为明显,具体表现为管理部门分散,对于公共危机管理,欠缺宏观考虑,在处置危机过程中,通常处于被动地位。
健全法制体系,弥补立法空缺
针对《应对法》存在的弊端,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对其进行完善,以确保当紧急情况发生时,执行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保障公共危机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将财产损失将至最低,最大限度地保全人的生命安全。
除此之外,就公共危机管理而言,需要对事件的类型做出明确规定,并据此制定与之相关的解决措施,促进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
紧急状态下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开展相关工作,而这些法律分散在以下法律体系之中,比如《宪法》《应对法》《戒严法》,在这些法律中都有对公共危机管理处理的相关规定。
引发紧急状态的因素有多种,如战争、严重动乱、重大灾难等,基于紧急状态的差异性,与其相关的规定、预防预控还有处置以及善后,各自具有独特性,对此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并以立法的形式呈现,加以明确规定。
因此,针对公共危机管理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体系。
此外,灾害保险、灾害救助与补偿等方面法规,也需进一步优化。
调整法律结构,明确适用范围
从目前情况分析,《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并未使公共危机管理完全实现有法可依,总体而言,针对公共危机管理来说,相关立法状态仍需不断完善。
上述法律体系只是归属于基本法,无法有针对性地应对公共危机,因此相关法律规范需要进行有效整合。
除此之外,危机管理类型形式多样,但是《应对法》并没有细化到管理每种类型,因此针对跨部门的公共危机管理,与之相关的立法还需进一步调整,并采取相对有效的整合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应对法》不能有效管理公共危机。
从整体角度分析,《应对法》内容相对而言并不健全,需要将以下内容补充进去:紧急状态法、反恐怖法、战争状态法等等,相关法律内容的整合能促使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更为完整。
就现状来说,我国应对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较多,种类和层次繁多,它们彼此相互独立,但又交叉重复,存在极为严重的冲突现象。
因此,需要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整编。
完善上位法律的同时,对于下位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修改、废止以及解释,对于跟上位法律冲突,或是与部门本位规章冲突特别明显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废止。
完善法律内容
就《应对法》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与漏洞,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改善现状。
可以在上述法律中增加具体规定:对于公民的私权,哪些是可以忽略的,具体到什
么程度,标注执行机关,明细执行程序等;对于公民的私权,哪些是不能忽略的,对其实施补偿的途径要明确规定等。
对于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应急处置时,政府在其中应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必须授予其相应的权利,并且对这些权利如何行使做出具体的操作规定。
《应对法》第12条,第49条,规定了政府权利,但是划分还不够细致,比如哪些行政单位,在出现公共危机时,可以临时授予其权利;哪些应急权利可以下放,对这些内容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因此,需要针对执行部门、执行程序、监督部门等进一步完善法律内容。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部门之间需要密切配合,快速做出反应,这就需要借助立法向以下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军队、地方自治团体等,给予应急命令,并对其职责做出非常明确的划分,使上述各部门在危机预防、应急处置,还有灾害重建阶段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有序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不断优化。
构建相对合理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是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各部门能够有序开展工作,将危害降至最低,维护广大民族利益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各部门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制约了事件处理效果,因而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使其不断完善。
文章对此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并且依据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弊端给予了相
对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推动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不断优化。
作者:孙鹏单位: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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