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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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
理办法(试行)1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
法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
然人。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已成为农信社的社员;(四)具有贷款资金需求;(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六)在农信社开立存
款账户。
第五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信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第六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农信社提出申请,经农信社履行贷款调查、审查、审议程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农信社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第七条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农信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信社;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联保小组成员在全体成员偿还农信社所有贷款本息后,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
组;未全部清偿前申请退出的,须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经农信社审查同意,方可退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在未清偿自身贷款本息前不准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并经农信社审查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农信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联保协议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农信社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三章贷款限额的核定
第十三条核定联保小组成员贷款限额的主要依据:
(一)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及年纯收入;
(二)养植户的养殖规模及年纯收入;
(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多种经营户的年纯收入;
(四)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家庭财产状况;
(六)联保小组组长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一般不超过该成员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已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应包括在农户联保贷款最高限额之内。
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原则上应相同。
第十五条各农信社应根据地方信用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自身的资金供应等状况制定详细的贷款限额核定办法。
并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调整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农信社应对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及贷款限额的核定、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第四章贷款的发放
第十七条联保小组各成员需要贷款时应分别提交个人借款申请书,农信社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后,报有权人签批。
并在授权范围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农信社法人机构超权限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农信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不
得由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或联保小组组长代为办理贷款。
第十九条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农信社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在联保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各自最高贷款限额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由农信社根据借款人从事行业的特点、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协商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农信社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农户联保贷款还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和分次偿还两种方式,还款方式需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期限超过1年的,从贷款期限满1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