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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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
案意见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02﹞36号
【发文日期】2002-11-07
【实施时间】2002-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意见》(国发[20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中央、市、区(县)分级分享改革。
一、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
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储藏存款利息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
地方分享
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
具体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
其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
(五)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二、财政部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基于2001年第四季度部分地区出现了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超常增长的现象,2002年6
月14日国务院召开了总理办公会议,通过了财政部对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核定办法的调整方案。
(一)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可从两个方案中从优选择
1、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2001年1?9月各省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和除移动通信企业和被审计查实的应属中央而混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后的增长率计算基数。
2、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1998?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收入,均按2001年实际入库、属分享范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
三、中央对上海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调整方案明确的原则,即:从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限,返还基数可按财政部调整方案中对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两个办法从高选择。
财政部核定本市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的办法为:
(一)本市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从优原则,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根据2001年1-9月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移动通信企业和被审计查实的应属中央而混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后的增长率计算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收入按国务院改革方案
的规定,以核定分享范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
四、本市贯彻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具体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保持现行财税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实施中央、市、区(县)所得税收入分级分享改革。
市级财力适度下沉,确保各区(县)既得利益;支持倾斜困难区县,促进全市各区(县)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税体制两个不变
为了保证市、区(县)两级经济的平稳发展,本市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实施所得税收入分级分享改革。
2、区(县)基数从高选择
为了确保各区(县)2001年所得税收入的既得财力,确保各区(县)财政平稳运行,通过减少市本级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支持各区(县)200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可按国务院改革方案和财政部调整方案核定本市的办法从高选择。
3、市、区(县)分级分享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收入分享、基数返还、增量分成。
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
享50%;2003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60%和40%。
其中,原属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收入,市和区(县)财政分配体制不变、入库级次不变;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收入,原则上按企业现行征管关系确定地方分享收入的财政级次和承担上交中央基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等,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收入,作为市本级财政收入并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上交中央基数。
4、困难区(县)适当补助
为有利于全市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防止区(县)之间财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对财力基础较差的区(县)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受到的影响,由市级财政根据市本级财力,酌情予以补助。
(三)改革后所得税收入分级分享
1、原属地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含涉外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提税等收入,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收入,财政分配体制不变,入库级次不变。
2、原属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收入,分以下两种情况分配和入库:
(1)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虽设立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收入按现行财税体制,根据企业现行征管关系确定,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分享地方收入并承担上交中央的2001年基数。
(2)企业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分支机构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改革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先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通过结算返还地方分享收入,地方分享的收入作为市本级财政收入并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上交中央的2001年基数。
3、原属中央收入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收入,按扣缴义务人现行纳税关系进行征缴,改革后地方分享的收入作为市本级财政收入并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应上交中央的2001年基数。
(四)市对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的确定
1、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以各区(县)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限核定返还基数,按从高原则在以下两个方案中选择:
(1)以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扣除被中央审计查实应属中央而混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后,作为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
(2)以2000年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2001年1-9月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扣除中央审计查实应属中央而混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后核定的增长率,最高不超过2001年实际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率,计算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
2、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以各区(县)2001年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作为200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
3、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以各区(县)2001年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不包括改革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和市本级财政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作为2001年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
以上地方所得税收入基数,在扣除中央下放所得税收入基数后,2002年按地方分享比例50%计算出各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五)市对困难区(县)的补助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在财力分配上是收入分享、基数返还、增量分成,在确保2001年所得税收入既得财力的基础上,2002年所得税收入增量上缴中央50%。
近年来,市政府已经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下沉市级财力,并重点向财力相对比较薄弱的区(县)倾斜,以缩小区县之间的财力差距。
但是,由于各区(县)地理位置、产业结构以及经济基础等客观条件不尽相同,使财力差异有所拉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发展相对滞缓区县的支持,以利于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均衡、稳定发展,市财政将安排一定的市级财力,对经济基础相对较差、人均财力相对较低、所得税收入基数相对较少的区(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六)改革的配套措施
1、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中央统一制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市、区(县)按收入分享比例分级承担。
市、区(县)两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中央财政扣回的财政收入,将按收入级次由市、区(县)财政分级承担。
2、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级财政、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加强财政管理和税收征管,严格执行所得税收入入库级次和财力分配办法,特别是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应严格按中央规定的入库级次缴入中央国库;严格划分市级、区(县)级的所得税收入级次。
凡将应属中央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或将应属市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区(县)国库的,一经查实,将相应调整有关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如果以后年度区(县)的所得税收入实际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市财政将相应扣减有关区(县)的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
3、关于资金的调度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区(县)级所得税收入将按中央分享比例上缴中央。
为缓解各区(县)的资金矛盾,便于各区(县)在预算执行中的支出安排,市财政将以核定的各区(县)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按月调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