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_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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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标准
•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网状责 任制,与网状责任制有关的各运输区段国际货运 公约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即责任限额)见表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国际多式联 运公约均规定了两种责任限额,这是因为 这三个国际公约的通过均在出现集装箱运 输以后,而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如果仍 以每件或每单位责任限额,可能会对货主 造成很大不利,特别是在未列出箱内货物 件数的情况下,集装箱内所有的货物只视 为一件,采用两种责任限额并择大赔偿, 有利于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保护货主的利 益。
•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 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 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 诉讼时效不同
•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2)国际陆运公约 1)《国际货协》
《国际货协》的全称是《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 输协定》,于1951年在华沙 订立,它为沟通国际间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更为 有利的条件。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阐明了运输合同的订立; 明确了赔偿限额;规定了诉
• 2)《维斯比规则》 • 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68年对《海牙规则》 做出进一步修改,称为《维斯比规则》, 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 约议定书》的简称。 • 它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补充了提单 被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强调了承运人及 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 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3)《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于1978年在德国汉Baidu Nhomakorabea修订,是一个较
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区别于《维斯比规 则》的最大特点是《汉堡规则》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利 益,代表了货主的利益。它在审议修订上述规则时,清 除了规则含义不明确之处,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
货物风险的制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的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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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公约与规则
(1)国际海运公约
1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 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简称,它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 鲁赛尔签订,并且在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 《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公 约。到目前为止,许多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定的提单中 规定采用《海牙规则》,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 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及卸载过程中所承担的责 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第9章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组织
本章学习目标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服务范围 国际多式联运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MTO)
•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 《1980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 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 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 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 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 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的 责任人。 • MTO: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讼时效。
(2)国际陆运公约 2)《国际货约》
《国际货约》的全称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 国际公约》的简称,是由总 部设于伯尔尼的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制定。
另外,国际上关于公路货物运输也有一些公 约,其中《国际公路货物运
输合同公约》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拟定,于 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 并于1961年7月2日起生效的。
• MTO的赔偿责任制
(1)统一责任制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 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 (即损失发生的区段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 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 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优缺点: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最为一致,但多式联运经营人 有可能面临不能向造成货物损害的区段承运人全额追偿的危 险,从而无法预见其最终承担的责任。
• “维斯比、汉堡规则、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规定了两种责任限额: • 一种,按“每件或每单位” • 一种,按“毛重每公斤” 确定:双重标准,择大赔偿
续表
• 我国海商法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基本上为网状责任制:按发生货损的运输 区段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发生的区段不能确 定时,按统一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制度, 即666.67SDR/每件,或2SDR/公斤,以较高 者为准。
• 3)《芝加哥公约》 1944年,52个国家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航会议,签订 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芝加 哥公约》的基 本原则是:使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其主要精神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具有完 全、排他的主权; (2)缔约国有权拒绝其它缔约国在本国领空内的载运权, 也可以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限制或禁止它国的航空 机在其领土内某些地区的上空飞行; (3)缔约国均同意尽可能地为航空机的航行提供便利和安 全保障。
(3)国际空运公约 1)《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它 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被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 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 面的有关问题。
2)《海牙议定书》 二战后,《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 发展有些脱节,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其做 出进一步修改,并且在1963年正式生效。它进 一步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认定了航空运单 仍不具有可转让性,明确发货人的权利以及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
(2)网状责任制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货物的灭失或损 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 关法律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的区段不 能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按照海运或双方约定的 某一标准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 • 优缺点: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赔偿 责任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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