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的概念与原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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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含义 国家豁免规则是确定有关管辖权的行使问题,而与有关外国的行为不正 当性、救济和责任问题没有关系,即给予某一外国管辖豁免并不等于认可 该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来源
国际法院在2012年的“(德国诉意大利)国家管辖豁免案”
判决中予以了确认。
(德国诉意大利)国家管辖豁免案 背景:
毫无疑问,国际法院对德国诉意大利案的判决,没有能够改变国家豁免在国际法占有的主宰地位。作
为联合国下设的重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能否为国家豁免的演变及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起到指引作用,从
而为人权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值得人们拭目以待。
国家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具有习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地位。 1. 理论依据: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争议焦点:
意大利允许遭受纳粹德国暴行的受害者,在意大利法院进行针对德国的民事赔偿诉讼,是否 侵犯了德国的豁免权。
意大利提出德国不应享有豁免权的理由之一: 国际法不应在一国实施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时, 赋予一国豁免权或者是有限豁免权。 国际法院:
德国纳粹时期的行为构成了国际法上的犯罪,并严重违反了武装冲突法,但这样 的事实是否足以剥夺德国的豁免权? 豁免的意义不仅仅是使一国免于成为不利判决的主体,更重要的是使其能够免 于诉讼。因此,豁免最根本的性质在于要求一国法院应当在听取案情前就判断诉讼 中的当事国是否应当享有豁免。如果仅仅因为一国作出了不法行为这一唯一的指控 就剥夺其豁免权,那么,豁免权就会非常轻易地被经过巧妙设计的控诉所否定。 国际法院查究国际习惯法,进一步得出,除了该案涉及的意大利法院的相关判 决,几乎没有任何国家认为,它国在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武装冲突法的情形下, 不享有豁免权。而各国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证明国际习惯法并未根据行为的严重性 去决定是否豁免。
则是程序性的,用以决定一国是否对另一国具有管辖权,而非确认诉讼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国际习惯法
承认一国的豁免权,并不等于承认违反强行法原则的行为是合法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另一方面,即使是具有强行法地位的规定,也无法在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时授予其管辖权,各国法院的
实践,也证明了强行法的实施能够代替国家豁免的相关法律这一论断,并未被普遍接受。
国家豁免的概念
1.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
一国对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以及
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 其他章节详细阐述。
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权自行 处理:并再次表明了奉行绝对豁免原则的立场。
5. 国家豁免法
即有关国家豁免的法律,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体。因此,在决定国家豁免问题时,国际法和国内法均应考察。 国内法层面:一些国家存在国家豁免的国内立法和判例法。目前,不少发达国家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并颁布了国内制定 法。 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加拿大1982年《外国国家在加拿大豁免法》、
果(金)的禁令,撤销对原仲裁裁决的执行令。原告不服原审法官的判决,向香港上诉法院提
起上诉。2010年2月10日,香港上诉法院作出判决:香港沿用普通法的限制性外交豁免权法则, 批准FG公司申请,禁止中国中铁缴付采矿费予刚果(金)。被告不服,遂上诉于香港终审法院。
2011年6月8日,香港终审法院5位法官以3比2的多数,决定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
即所谓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格言。
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 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 国际法院对此的确认: 2012年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国家管辖豁免案”的判决中支持德国的主张,认为意大 利违反了尊重德国更具习惯国际法所享有的豁免的义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军队对意大利领土内的民众犯下了种种暴行。二战结束后,一方面,意大利与德国签署了 涉及赔偿与放弃索赔的协约,如涉及对受纳粹迫害的意大利公民的赔偿,德国约定向意大利赔偿四千万马克。另一方面, 德国建立了相应的基金以解决战后赔偿事宜,然而其针对的对象并不能涵盖所有遭到纳粹迫害的受害者。种种原因使得一 部分受害者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赔偿。
3. 国际豁免原则的发展模式: 绝对豁免主义/原则: 19世纪末以前 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 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有限(相对)豁免主义/原则: 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 随着国家参与商业活动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取该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做 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两类: 大陆法系国家 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 主权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 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2011年8月26日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作出解释,国
意大利提出德国不应享有豁免权的理由之二: 德国罪行的性质违反了国际强行法,而在国际法中,强行法的规定总是高于国际法中的其他规则,国家 豁免权的规则应当为强行法让步。 国际法院: 至于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原则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国际法院认为,这种冲突其实并不存在。因为两项规则实际上规定了不同事务,国家豁免的规
本章所阐述的国家豁免
2. 国家豁免的内容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笔为期40年、数额 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 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美国 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 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 偿还。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 作出了"缺席判决"。 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 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美 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由此引 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中国政府于2005年9月签署了《公约》,但至今尚未批准《公约》。我国尚未制定一般性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律。 但是,2005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第1条规 定,中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同时,该法第3条规定,外国不给予中国 中央银行或中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规定的,中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民主共和国案
刚果(金)早前因在ICC仲裁败诉而须支付给美国FG公司1.04亿美元。FG公司发现中国国有 企业中铁集团在刚果(金)有大型投资项目,遂于2008年在香港高院原讼庭起诉刚果(金)及 中铁集团相关公司,请求法院执行ICC的仲裁裁决,将中铁集团(香港)应付刚果(金)政府的 开采矿产的许可费用来抵债,并禁止中铁集团(香港)直接对刚果(金)进行缴付。 2008年12月,原审法官雷耶斯认为,中国中铁集团在刚果(金)的发展项目是国家之间的 合作,不具商业性质,香港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判刚果(金)胜诉,撤销2008年5月16日对刚
导火索:
大量的受害者选择了向德国或其本国法院提起针对德国的诉讼,受理过程中,意大利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指出,管辖豁 免权并不是绝对的,在国际法范围内构成犯罪时,一国不得援引管辖豁免,因此意大利法院对针对德国的案件有管辖权, 德国应当对相关受害者进行赔偿。 随着类似判决的影响不断扩大,针对德国的诉讼越来越多,德国似乎面临着无止尽的申诉以及大量的经济赔偿。于是, 德国于2008年12月23日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意大利的诉讼,认为其没有尊重德国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因此违背了其 在国际法上的职责。
十三条与第十九条的内容进行释法,待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后,案件才再排期作最终判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 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国际法层面:当今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国际法。 虽然在区域层面,1972年欧洲理事会以有限豁免原则为基础制订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但目前只有一个普遍性条约,即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并且《公约》尚未生效。尽管如此,《公约》的条款规定,不仅被国际法院在2012年的“德国诉意大利 国家管辖豁免案”判决中给予了认真考虑,而且被欧洲人权法院所适用,甚至还适用于《公约》非缔约国。有些非缔 约国(如英国)的国内法院已经在他们的判决中援引《公约》。
可以豁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
商业交易行为
不能豁免
区分标准:多数国家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来确定某一国家行为是“统治 权行为”还是“管理权行为”,有的国家则根据国家行为的目的或动机来区 分。
4.目前,虽然有部分国家已经采取了限制豁免原则,但仍有相当多的国家继续坚持绝对
豁免原则。欧洲人权法院在2013年的一项判决中认为,俄罗斯联邦已经接受了有限豁免 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 •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原则上至今并未放弃绝对豁免立场。 整体上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但在某些领域存有例外情况。 这体现在香港法院审理的“美国FG公司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简称“刚果(金)案】。 2011年6月,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刚果(金)等赢得上诉,刚果(金)在香港法院享有国 家豁免权,撤销强制执行裁决的命令及有关禁制令。 但在实践中,中国通过国际协议方式,与有关缔约国基于对等原则相互放弃国家豁 免。例如,中国政府在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中放弃绝对豁 免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