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和融资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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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
的信用作出兑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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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基本运作程序
A.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开证行(Issuing Bank)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5)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7)付款行或承兑行(Paying or Accepting
2.信用证付款程序 P151 3.信用证的分类 P155 4.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
1.信用证独立原则——核心原则 2.单据交易原则 3.严格相符原则精品课件
1.信用证的含义
(1)UCP600第2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 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 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 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允许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其他任何银行提交其汇票 和单据,以请求支付价款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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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 可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而不需事先通知 受益人的信用证。(UCP600取消此类型。)
D.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是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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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开证 行对受益人的一项保证,保证在开证申 请人不履行其基础合约义务时,对受益 人支付信用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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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背与对开信用证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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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内容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票据 1.汇票 P130 133-145 2.本票 3.支票
票据的特征: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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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信用证
(一)托收
托收的分类 光票托收
P147
(D/P)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D/A)
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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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
1.信用证的含义及其法律特点 P150 跟单信用证 UCP600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未经信用证各方当事人 的同意,开证行不能进行任何修改或予以撤销 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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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经 由开证行以外另一银行对受益人作出兑 付或议付承诺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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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8)偿付行或结算行(Reimbursement or
Settlement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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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以信用证 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称为信用证条款。
(2)申请开证。 (3)开证并转交。 (4)受益人处理信用证。 (5)议付行议付。 (6)开证行偿付垫款。 (7)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 (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4A..付信款、用承证兑与的议付主信要用证种类
(1)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和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信用 证。主要用于交易期较长的资本货物交易、工 程承包等。
(2)承兑(Acceptance)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相 符单据,对受益人开立的延期汇票予以承兑, 承诺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1)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Back to Back)信用证,是指一个信பைடு நூலகம்证的受益人 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求另一银行开立 以本人为开证申请人、以实际提供货物 或服务的人为受益人的另一信用证。
(2)对开(Reciprocal)信用证,是指交易 双方互相以本人作为开证申请人、以对 方作为受益人而开立两个信用证,两证 金额大致相等,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 分别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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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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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证的主要条款
(1)信用证的当事人,特别是银行当事人。 (2)信用证种类。 (3)信用证金额。 (4)单据条款。 (5)装运条款。 (6)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地点。 (7)交单日。 (8)开证行保证条款。 (9)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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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付 汇付是指国际贸易的买方按照国际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
款通过银行汇给卖方的付款方式。(信汇、电汇、票汇)
二、托收(商业信用) 托收是由卖方向买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 的方式。托收方式中的两家银行和买卖双方当事人互相通过合同联 系起来,法律和法院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强制执行。
卖方:风险很小; 买方:手续费很贵,成本高,资金压力大,担心卖方假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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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的新修改
1.取消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 分类,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2.明确“兑付”(Honour),是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 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是对票据及 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议付 ,取消了“支付对价”的表述。
3.确立了“单证一致”的新标准: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 致,还明确了审核单据的依据是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 行实务。
4.对单据处理天数方面,规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5.关于拒付后单据的处理,UCP500规定开证行对于不符单据有两
种处理方式: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而UCP600增加 了“开证行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的处理方式,如果 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6.改进了有关转让信用证的规定,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 行转让信用证。二是规定转让行有权在第一受益人无法或疏于换单 的情况下直接将收到的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三是明确 第二受益人必须向转让行交单。
买方:风险较小; 卖方:不负责一定收回款,时间也较长,资金周转问题不好解决 。
三、信用证(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
方式。银行授权买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项目下,以开证银行或指 定银行作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附随规定的货 运单据,约定日期到期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的信用作出兑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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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基本运作程序
A.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开证行(Issuing Bank)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5)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7)付款行或承兑行(Paying or Accepting
2.信用证付款程序 P151 3.信用证的分类 P155 4.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
1.信用证独立原则——核心原则 2.单据交易原则 3.严格相符原则精品课件
1.信用证的含义
(1)UCP600第2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 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 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 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允许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其他任何银行提交其汇票 和单据,以请求支付价款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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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 可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而不需事先通知 受益人的信用证。(UCP600取消此类型。)
D.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是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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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开证 行对受益人的一项保证,保证在开证申 请人不履行其基础合约义务时,对受益 人支付信用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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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背与对开信用证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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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票据 1.汇票 P130 133-145 2.本票 3.支票
票据的特征: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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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信用证
(一)托收
托收的分类 光票托收
P147
(D/P)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D/A)
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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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
1.信用证的含义及其法律特点 P150 跟单信用证 UCP600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未经信用证各方当事人 的同意,开证行不能进行任何修改或予以撤销 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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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经 由开证行以外另一银行对受益人作出兑 付或议付承诺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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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8)偿付行或结算行(Reimbursement or
Settlement Bank)
精品课件
B.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以信用证 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称为信用证条款。
(2)申请开证。 (3)开证并转交。 (4)受益人处理信用证。 (5)议付行议付。 (6)开证行偿付垫款。 (7)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 (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4A..付信款、用承证兑与的议付主信要用证种类
(1)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和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信用 证。主要用于交易期较长的资本货物交易、工 程承包等。
(2)承兑(Acceptance)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相 符单据,对受益人开立的延期汇票予以承兑, 承诺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1)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Back to Back)信用证,是指一个信பைடு நூலகம்证的受益人 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求另一银行开立 以本人为开证申请人、以实际提供货物 或服务的人为受益人的另一信用证。
(2)对开(Reciprocal)信用证,是指交易 双方互相以本人作为开证申请人、以对 方作为受益人而开立两个信用证,两证 金额大致相等,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 分别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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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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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证的主要条款
(1)信用证的当事人,特别是银行当事人。 (2)信用证种类。 (3)信用证金额。 (4)单据条款。 (5)装运条款。 (6)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地点。 (7)交单日。 (8)开证行保证条款。 (9)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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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付 汇付是指国际贸易的买方按照国际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
款通过银行汇给卖方的付款方式。(信汇、电汇、票汇)
二、托收(商业信用) 托收是由卖方向买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 的方式。托收方式中的两家银行和买卖双方当事人互相通过合同联 系起来,法律和法院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强制执行。
卖方:风险很小; 买方:手续费很贵,成本高,资金压力大,担心卖方假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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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的新修改
1.取消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 分类,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2.明确“兑付”(Honour),是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 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是对票据及 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议付 ,取消了“支付对价”的表述。
3.确立了“单证一致”的新标准: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 致,还明确了审核单据的依据是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 行实务。
4.对单据处理天数方面,规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5.关于拒付后单据的处理,UCP500规定开证行对于不符单据有两
种处理方式: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而UCP600增加 了“开证行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的处理方式,如果 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6.改进了有关转让信用证的规定,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 行转让信用证。二是规定转让行有权在第一受益人无法或疏于换单 的情况下直接将收到的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三是明确 第二受益人必须向转让行交单。
买方:风险较小; 卖方:不负责一定收回款,时间也较长,资金周转问题不好解决 。
三、信用证(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
方式。银行授权买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项目下,以开证银行或指 定银行作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附随规定的货 运单据,约定日期到期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