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真:自责·女子弄文诚可罪

朱淑真:自责·女子弄文诚可罪
朱淑真:自责·女子弄文诚可罪

朱淑真:自责·女子弄文诚可罪

【自责·女子弄文诚可罪】

作者:朱淑真

女子弄文诚可罪,

那堪咏月更吟风。

磨穿铁砚非吾事,

绣折金针却有功。

注释:

1、弄文:指写作。

2、诚:诚然,确实。

3、那堪:何况。

4、磨穿铁砚:宋?何薳【春渚纪闻】:“桑维翰试进士,有司嫌其姓,黜之。或劝勿试,维翰持铁砚示人日:铁砚穿,乃改业。”

赏析:

李清照曾有意将所学传授于一个天资不俗的女孩子,不料却被回绝,那十余岁的女孩子义正词严:“才藻非女子事也。”这种观点代表了宋人对于女子为文的普遍见解。朱淑真偏偏是个耽于文字的女子,她曾自言“情知废事因诗句,气习难除笔砚缘”(【暮春三首】其二)。但是,作为一个极具叛逆性的女子,处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中,她的吟咏不辍也并非全无压力和阻碍。不然便不会有这样的【自责】诗。

女子弄文确实不对,值得责备,更何况像我这样吟风弄月,写一些言情的篇章,罪莫大焉。这两句似是认可了世俗的观点。然而果真如此吗?磨穿铁砚是男子的佳话,却与我辈女流无缘。对于女子,男子不屑为的女红针线却是所谓的“妇功”。一个“却”字暗露端倪,男女本分之别,悬殊至此,名为“自责”,实是愤激。

论才女朱淑真的女性觉醒意识

论才女朱淑真的女性觉醒意识 摘要:朱淑真是我国文学史上一度否定后被发掘的女性词人,她是宋代写就女性诗词最多的代表人之一,她以自己的真情实感描绘了她的一生,也向当时的封建势力发出了有力的抗击,体现了她女性意识的觉醒。一部《断肠集》融入了她的血与泪,也是她一生唱出的向往爱情、婚姻自由与自主的女性悲歌。朱淑真以其独特女性视角和大胆的言辞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反抗封建礼教、追求个性自由并不惜以死抗争的女性形象,她的觉醒是她向当时男权社会发出的不满。 关键词:朱淑真;女性意识;根源 朱淑真与李清照同是宋代的女词人,一部《漱玉词》奠定了李清照在文学史上的地位。朱淑真的《断肠集》与李清照的《漱玉词》并称宋代女性文学的双璧,而李清照一度被后来的学者效仿与称赞,但具有同样实力与才情的朱淑真却被人否定。她的作品被父母付之一炬,就连她的生平资料甚至生卒年代都没有详细的记载,可见朱淑真在当时的地位。 现一般认为:朱淑真,自号幽栖居士,祖籍歙州(今安徽歙县),南宋浙江钱塘人,生于仕宦人家,留有《断肠集》。虽然她的生平史上记载甚少,但从她的诗词里也可看出她的一生并不顺意。受过良好教育的她“幼警慧,善读书,工诗,风流蕴藉”(田汝成《西湖游览志》)。而聪慧的她却由于社会的约束而嫁与一庸吏,使她一下从一个对未来充满希望的少女跌落为一个孤独、无望的少妇。她争取无望,只得心灰意冷般回娘家以示不满与反抗。但愈挫愈勇的她敢于追求自己的爱情,与新欢约会!她在那样一个束缚人性的社会里,当然也得到了“惩罚”:新欢弃之,父母亦嫌之。抑郁的她背负着沉重的精神枷锁,虽然饱尝人生的苦涩,也执着坚守在“自己的田地”,但在那个与自己格格不入的社会中又有什么值得留恋的?年轻的她“愤然离世”,留下诗集《断肠集》词集《断肠词》。香消玉殒的她也因行为的过激而给自己带来了“有失妇德”、“淫娃佚女”的骂名。这也是她不为世人所知的原因。现存最早的关于朱淑真记载的是宛陵魏仲于淳熙九年(1182年)所作的序。序中“……早岁不幸,父母失审,不能择伉俪,乃嫁为市井民家妻,一生抑郁不得志,故诗中多忧愁怨恨之语。每临风对月,触目伤怀,皆寓于诗,以写胸中不平之气。竟无知音,悒悒抱恨而终。自古佳人多薄命,岂止颜色如花命如叶耶?观其诗,想其人。风韵如此,乃下配一庸夫,固负此生矣。其死也,不能葬骨于地下,如青冢之可吊,并其诗为父母一火焚之,今

朱淑真诗词中的女性形象

从“娇痴不怕人猜”到“愁病相仍,剔尽寒灯梦不成” ——论朱淑真诗词中的女性形象 摘要:朱淑真是宋代与李清照齐名的女词人,人称“赵宋词女,李朱名家”,著有《断肠集》诗词200余首,词格清空婉约,诗词多忧愁幽怨之语。朱淑真纯女性的书写,以女性独特视角观察体验人生,写出篇篇打动人心的血泪诗篇。其中塑造了丰满立体有层次感的众多动人女性形象,可以看做词人自己真实的一生写照:美丽纯真的少女,甜蜜幸福的新婚少妇,日久生怨的愁妇,与愁肠欲断的弃妇,几乎把古代诗词中吟咏的所有女性都涵盖了。而纯女性自然真实的书写妇女内心的悲苦,又远胜于“男子做闺音”,在古代诗词史上留下灿烂的一笔。 关键词:朱淑真不幸婚姻《断肠集》女性形象纯女性书写 Abstract: Zhu Shuzhen is as famous as Li Qingzhao, called "Song Zhao authoress, Zhu Li Masters". With a " V olume of Heartbroken," more than 200 poems, words graceful and sorrow language of hidden bitterness . Zhu writing for women only, with a unique perspective on the female experience of life and move people by writing poems with tears and blood . A full three-dimensional shape which has many layers and moving image of women as the word can be a real life portrayal of herself: a beautiful innocent girl, sweet and happy young woman, married long period of time complaining of the unhappy woman, abandoned wives , almost all female images in ancient poetry are covered. Pure natural real women writing women's inner misery, but also far better than "the man to do the inner sound".Make a brilliant stroke in the history of ancient poetry. Keywords: Zhu shuzhen; unfortunate marriage ; V olume of Heartbroken; female images ; for women only writing 朱淑真,号幽栖居士,作品为宋代魏仲恭辑录《断肠集》。关于她的生平、身世历来说法不一,较通行说法是南宋初期人,祖籍安徽,后移居浙江杭州。朱淑真是宋代与李清照齐名的女词人。近代词人况周颐说:“易安淑真,尤为闺阁隽才。”陈廷焯也对淑真才华做出高度评价:“朱淑真词,风致之佳,词情之妙,真不亚于易安。宋妇人能文者不少,易安为冠,次则朱淑真,次则魏夫人也。”①淑真擅于运用纯女性的视角观察生活,抒发女性独特的生活感受与生命体验,塑造了真实可感的女性形象:我们细心体会,可以看到词人,从美丽纯真的少女,到短暂甜蜜相思的新妇,日久生怨的愁妇,大胆反抗终至疏离愁肠欲断的弃妇,一生多舛的经历,词人一点点磨灭生命的光彩与青春,引起我们对“断肠词人”的关注与同情。 ①陈廷焯《词坛丛话》唐圭璋《词话丛编》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 1986 ,3725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拒绝实施性交以外的不合善良习俗的性行为的权利和妇女的人格权。本罪的规定是基于人类善良的性习俗的要求来确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通常都是违反善良的性习俗的行为,也是侵犯妇女合法的性权利、人格权的行为,理所当然应受到刑法的否定和制裁。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同时又根据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所以本罪的对象,不仅是妇女,而且是非儿童的妇女。关于儿童的界限,刑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都没有作出规定和解释。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幼女罪是将不满14周岁的妇女作为幼女的。而且我国刑法也是把年满14周岁作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为了和其他刑法条文保持协调一致。我们认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的?儿童?也应以未满14周岁为宜。那么,针对本罪来说,犯罪对象就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 (二)客现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或者侮辱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必须对妇女实施了性交以外的猥亵或侮辱行为。所谓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是指性交以外的带有明显的性色彩、性倾向的下流行为。常见的有:鸡奸妇女;将生殖器插人妇女嘴里强迫妇女口淫;用生殖器顶擦妇女阴部或其他身体部位;抠摸、舌舔、吸吮妇女阴部、乳房等身体部位;强行亲吻、拥抱妇女等行为。所谓侮辱行为,是指追逐或者堵截妇女,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用污秽举动侮辱妇女等行为。(2)行为人实施猥亵妇女的行为采用的方法必须是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所谓暴力手段,通常是指行为人对妇女直接采取殴打身体、捆绑手脚、捂嘴巴、掐脖子等使妇女不能抗拒的强制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对妇女采取的精神威慑,使妇女不敢抗拒的强制手段。常见的有:以对妇女实施杀伤相威胁;以将对妇女的亲属实施杀伤相威胁;以揭发妇女或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以损坏妇女及其家庭的财产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或编造谣言的方法对妇女进行威胁;利用教养关系、职务、业务上的从属关系对妇女实施胁迫;利用地理、时间等形成的条件相威胁等等。胁迫手段的特点是通过实施上述手段,使妇女不敢抗拒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带有强制性的使妇女不能、不知反抗的方法对妇女实施本罪行为。(3)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所谓违背妇女的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想与行为人发生性交以外的猥亵或者侮辱行为的意愿。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违背妇女的意志,就不可能构成本罪。例如,有的有被虐狂的妇女,喜欢别人虐待自己。如果有人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对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就不能按本罪处理。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通常的情况下,本罪的主体为男子。但是特殊的情况下,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妇女不仅可以帮助男子强行对其他妇女进行猥亵、侮辱,作为男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从而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且妇女也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近年来,受西方某些腐朽思想的侵蚀,同性恋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

朱淑真颜色如花命如叶

朱淑真颜色如花命如叶 这是一个神秘的女人,她的生卒年不详,她的身世不详,就连她的诗词也大部分遗失。史料对她的记载十分凌乱,我无法知道她的生平,她是那样的朦胧,让我无法看清她的本来面目。我只知道她是一个女词人,她的词,在中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后人称为:“赵宋词女,李朱名家。” 这个神秘女人就是朱淑真。我无法看清她的眉眼,只能通过她的词,走进她的内心世界,了解她坎坷的一生。于是,我心中的朱淑真,从我的想象中缓缓走了出来…… 我不敢相信,那个从宋词里走来的,竟然是一个小姑娘。这是一个天资聪慧、才貌惊人的女孩,她就像一朵花,含苞待放。我看她的时候,她的脸上飞出两片红晕,那模样,羞羞答答。 朱淑真生于仕宦家庭,此时大约十三四岁,流目顾盼之际,显出一派大家闺秀的风范。这一时期,她的父亲在浙江做官,家境优裕。颖慧的朱淑真,饱读诗书,精晓音律,尤其在诗词方面,已崭露头角。在钱塘一带,小有名气,被人称为“才女”。 这是朱淑真最幸福的一段时光。她读书作诗,偶尔练练书法、作作画、赏赏花、荡荡秋千,生活,就这样重复着,

虽然单调,但也缤纷多彩。 此时的朱淑真,已出落得花容月貌,光彩照人。这样的年龄,正处在情窦初开的季节。朱淑真也一样,她常常咏花吟月,抒发情怀。她在早期的诗作《探梅》中咏道:温温天气似春和,试探寒梅已满坡。笑折一支插云鬓,问人潇洒似谁么? 严冬将过的冬天,阳光和煦,有着几许春意,这样的日子,泛起朱淑真对美好爱情的向往,撩拨着她心中的柔情,折一枝傲雪的寒梅,插向云鬓,浅笑含羞,悄悄问一声:“我漂亮不漂亮,像谁呢?”诗中被问的人到底是谁呢?问行人还是问初恋的情人,谁也说不清。据说,此时的朱淑真,已有了初恋的情人。如果说这首诗对爱情的描写有点朦胧,那么,再看看这首《清平乐,观湖》:恼烟撩露,留我须臾住。携手藕花湖上路,一霎黄梅细雨。娇痴不怕人猜,和衣睡倒人怀。最是分携时候,归来懒傍妆台。 这是一个夏天,踏着晨曦的初露,初恋的少女朱淑真与恋人携手前去观湖。这样的季节,正是十里荷花飘香,两人相约赏花而来,不料遇上“一霎黄梅细雨”。于是,两人来到一个可以避雨的地方,也不怕别人怎么议论,少女就投入男人的怀抱,那种初恋的幸福,通过“娇痴不怕人猜,和衣睡倒人怀”就点了出来,爱情的体验跃然纸上。 正是这首诗,朱淑真遭到了道学家们的指责。由此可见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要件是什么 法律定义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年满14周岁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侮辱和猥亵的区别在于,猥亵是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下体等)的接触;侮辱一般是非身体性的接触或者是非私密部位的接触。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以外的恶劣情节,例如,因侮辱妇女导致被侮辱妇女精神分裂,或者导致被侮辱妇女羞愤自杀等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犯罪对象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谓强制猥亵,是

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栗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使他人不得反抗。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 对于“强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 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是行为人为了猥亵,排除行为行使障碍的先行为,并非猥亵行为的本身要素。一般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任由行为人进行猥亵,所以行为人往往会使用强制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是,当被害人因为某种主观原因对猥亵行为没有意识到而没有反抗时,作为猥亵行为的先行为——强制方式就没有实施的必要了。然而,客观上对他人的性自由权的侵害并没有减弱。所以,对于此类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 其他情节恶劣,是指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以外的恶劣情节。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一审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严XX母亲严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有关案件资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是在经其父亲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而且,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毫无隐瞒,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3)项规定: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节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基本事实,没有丝毫隐瞒。庭审中,被告人也再次当庭表示认罪,其认罪态度是积极、真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也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如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兆斌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当依法折抵刑期十二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经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其又因该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因涉嫌强制猥亵、

朱淑真

朱淑真(约1131年前后在世),宋代女词人,一作淑贞,号幽栖居士。朱淑真籍贯身世历来说法不一,《四库全书》中定其为“浙中海宁人”,一说“浙江钱塘(今浙江杭州)人”。祖籍安徽歙州(州治今安徽歙县),南宋初年时在世,相传为朱熹侄女。朱淑真生于仕宦家庭,其父曾在浙西做官,家境优裕。幼颖慧,博通经史,能文善画,精晓音律,尤工诗词。素有才女之称。相传因父母作主,嫁给一文法小吏。因志趣不合,婚后生活很不如意,抑郁而终,其墓在杭州青芝坞。 其生平,传世载籍多记载为“自号幽栖居士,钱塘(今浙江杭州)人,世居桃村。工诗,嫁为市井民妻,不得志殁”。幽栖居士之说,最早见清王士祯《池北偶谈·朱淑真璇玑图记》,博通经史,能文善画,精晓音律,尤工诗词 学术界已断为伪托;世居桃村,则不详其说从来。此外各项均见宋魏仲恭《断肠集序》,而据集中《春日书怀》“从宦东西不自由,亲帏千里泪长流”可知,其夫亦曾仕宦。因此除钱唐人,出身宦家,生活不幸外,诗人生平今已难详考。生前曾自编诗词集(《写怀二首》“孤窗镇日无聊赖,编辑诗词改抹看”),死后散佚。孝宗淳熙九年(一一八二)宛陵魏仲恭(端礼)辑为《断肠集》十卷,未几钱唐郑元佐为之作注,并增辑后集七卷(一本把第七卷厘为两卷,作八卷)。此外尚有《断肠词》一卷行世。 朱淑真诗,以清汪氏艺芸书舍影元抄《新注朱淑真断肠诗集》(藏北京图书馆)为底本。校以民国徐乃昌影元刻本(简称元刻本)、清光绪嘉惠堂刊《武林往哲遗著》本(简称武林本)、清抄本(藏北京图书馆)等。新辑集外诗另编一卷。 相传朱淑真作品为其父母焚毁,后人将其流传在外的辑成《断肠集》(诗)2卷,《断肠词》1卷及《璇玑图记》,辗转相传,有多种版本。 其诗词多抒写个人爱情生活,早期笔调明快,文词清婉,情致缠绵,后期则忧愁郁闷,颇多幽怨之音,流于感伤,后世人称之曰“红艳诗人”。作品艺术上成就颇高,后世常与李清照相提并论。流传颇广的《生查子》:“……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 一阕,长期以来被认为欧阳修所作,其实是当时怕坏了女子的风气,才将作者改为了欧阳修的。 朱淑真书画造诣相当高,尤善描绘红梅翠竹。明代著名画家杜琼在朱淑真的《梅竹图》上曾题道:“观其笔意词语皆清婉,……诚闺中之秀,女流之杰者也。”明代大画家沈周在《石田集·题朱淑真画竹》中说:“绣阁新编写断肠,更分残墨写潇湘。” 由此可见,其能力非寻常深闺女子可比,当与李清照并驾齐驱。朱淑真,她的诗作受到市民的激赏,却在死后遭到父母的焚烧(据魏仲恭《断肠诗集序》)。她显然是英年早逝的“问题美女作家”。 她的别号是“幽栖居士”,为南宋多情才女和美女,与李清照齐名,有《断肠集》存世。从“鸥鹭鸳鸯作一池,须知羽翼不相宜”(《愁怀》)来看,她的婚姻是不幸的,因此,有些作品泄露了婚外恋情,被一些学者剥夺著作权。 但是,她的作品还是存有大胆露骨的香艳镜头:“但愿暂成人缱绻,不妨常任月朦胧”——缠绵于情爱连时间也不管了,“娇痴不怕人猜,和衣睡倒人怀”——犹如今人当街亲吻一般大胆。

从法益保护角度谈猥亵儿童罪不应为倾向犯李丽

从法益保护角度谈猥亵儿童罪不应为倾向犯李丽 摘要:我国刑法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规定在了同一法条中,强制 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性的羞耻心,而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则不同,是儿 童的身心健康权。从这一角度出发,故意猥亵儿童、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就 应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而不要求猥亵儿童罪必须是倾向犯。 关键词:猥亵儿童;保护法益;倾向犯 基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与健康安全的特殊需要,我国刑法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创设以来,在保护儿童免受猥亵性侵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猥亵儿童犯罪的行为复杂性与多样性日益提升。司法实践中,认定猥亵儿童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也引发 了一定的争论。下面,笔者将从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这一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一般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法益是性的羞耻心。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虽然随着人类 的进步,性方面不约而同的形成了非强制、自愿性的准则,但从该罪犯罪结果上看,其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不是行为当时的不自愿,而是因为身体的被冒犯而 带来的、长期盘踞心头的羞耻感。如果一个男子强行搂抱、亲吻一名妇女,一般 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一名妇女强行搂抱、亲吻另一名妇女,一般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可以看出,两者均侵犯了他人的自主权,但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使被害妇女产 生性的羞耻感,而后者则不会。所以,笔者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 是他人性的羞耻心。 尽管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被规定在同一法条中,但猥亵儿童罪的 保护法益并不能等同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猥亵儿童罪应有自己独立 的保护法益,即儿童的身心健康。究其原因,在于猥亵儿童罪所保护的对象是儿童,具体而言即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与人生观正处于尚未完全形 成状态,因此他们的性意识、性羞耻心等也往往尚未产生或出现。因此刑法在立 法保护的过程中,无疑不能以儿童尚未拥有的“性意识”“性羞耻心”作为法益保护 对象。 针对儿童实施的猥亵等性侵犯行为固然不会触及儿童的性意识或性羞耻心, 但是一方面,猥亵行为很有可能给儿童的身体造成物理伤害,另一方面,成年人 的猥亵行为也很有可能在儿童的成长发育过程中对其心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甚至于当时的行为长时间留存于被害儿童的潜意识、记忆当中,进而严重影响他 们的身心健康。所以,对于猥亵儿童罪而言,其保护法益应当界定为儿童的身心 健康。 明确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正确认定猥亵儿童犯罪。我国刑法没有对“猥亵”的行为概念作出具体解释,也没有对猥亵儿童的行为 方式做出列举。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方式也增添了更 多的媒介,有了更多的变化,因此,要准确判定某行为是否是猥亵儿童行为,必 须结合该行为是否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作判断,从而更准确地打击猥亵儿童犯罪,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另外,众所周知,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儿 童而故意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明确了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以及行为人的主观

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

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均规定了猥亵行为,但其界限尚未明确,且对具体行为方式尚无合理司法解释,致使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司法机关难以统一把握和操作。文章围绕猥亵妇女行为的入罪标准,在借鉴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与见解,以期明确猥亵行为非犯罪化处理的标准及类型,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论文关键词]强制猥亵妇女罪一般猥亵行为非犯罪化暴力胁迫程度其他方法 一、猥亵行为的现行规定及其缺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两个条文规定了一般猥亵行为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有以下问题在实践中需要解决: (一)何种行为为猥亵行为尚无定论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猥亵”含义做出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对“猥亵”的理解问题,刑法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见解。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能否认定为猥亵行为。又如:对猥亵行为的定义是采狭义上的定义,限定其表现方式,还是采广义上的定义仍须进一步探讨。 (二)何种情节为“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合理细则 重庆市公安局制定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进行了解释,规定:“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强制、公然实施的;2.多次猥亵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猥亵孕妇、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造成被侵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以下不合理之处:一是强制猥亵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无差异,忽视违法与犯罪在行为上的差别;二是公然实施的含义不明确,与刑法规定的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之间存在模糊地带;三是规定被侵害人身心受伤无考量标准,几乎所有猥亵行为都会造成被害人心灵伤害,伤害大小无客观标准。 (三)何种方法为“其他方法”尚无司法解释 强奸罪中对法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运用阐述加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解释,即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

朱淑真断肠集

朱淑真断肠集 朱淑真简介:宋女作家。号幽栖居士,钱塘(今浙江杭州)人。祖籍歙州(州治今安徽歙县),南宋初年时在世。生于仕宦家庭,相传因婚嫁不满,抑郁而终。能画,通音律。词多幽怨,流于感伤。也能诗。有诗集《断肠集》、词集《断肠词》。《断肠集》有宋郑元佐注本。(《辞海》1989年版)断肠词:词集名。南宋朱淑真作。一卷。淑真为钱塘(今浙江杭州)女子,因自伤身世,故以“断肠”名其词。有明毛晋汲古阁课《诗词杂俎》本、清王鹏运《四印斋所刻词》本等。(同上书)淑真钱塘人,幼警惠,善读书,工诗,风流蕴藉。早年,父母无识,嫁市井民家。淑真抑郁不得志,抱恚而死。父母复以佛法并其平生著作荼毗之。临安王唐佐为之立传。宛陵魏端礼辑其诗词,名曰《断肠集》。(明·田汝成《西湖游览志》)顺治辛卯,有云间客扶乩于片石居。一士以休咎问,乩书曰:“非余所知。”士问仙来何处,书曰:“儿家原住古钱塘,曾有诗篇号断肠。”士问仙为何氏,书曰:“犹传小字在词场。”士不知《断肠集》谁氏作也,见曰“儿家”,意其女郎也,曰:“仙得非苏小小乎?”书曰:“漫把若兰方淑士,”曰:“然则李易安乎?” 书曰:“须知清照易贞娘,朱颜说与任君详。”士方悟为朱淑真,故随问随答,即成浣溪沙一阕。随又拜祝,再求珠玉。乩又书曰:“转眼已无桃李,又见荼蘼绽蕊。偶尔话三生,不觉日移阶

晷。去矣去矣,叹惜春光似水。”乩遂不动。或疑客所为,知之者谓客只知扶乩,非知文者。(《湖[土需]杂记》) 忆秦娥 正月初六日夜月 弯弯曲,新年新月钩寒玉。 钩寒玉,凤鞋儿小,翠眉儿蹙。 闹蛾雪柳添妆束,烛龙火树争驰逐。 争驰逐,元宵三五,不如初六。 浣溪沙 清明 春巷夭桃吐绛英,春衣初试薄罗轻。 风和烟暖燕巢成。

李清照和朱淑真词的比较研究

李清照和朱淑真词的比较研究 李清照和朱淑真都是宋代文学史上的两位才情女子。她们的生活时代相近,一个是大家闺秀,一个是小家碧玉;而且都爱好文学,诗词文赋样样精通,在词的造诣上尤为突出。她们同属婉约词派,一个著有《漱玉集》,一个著有《断肠集》,感情真挚,笔触细腻,独具女性视角。历代学者、评论家也总爱把两人相提并论:“词学莫盛于宋,易安、淑真尤为闺阁隽才而皆受奇谤”[1]、“淑真词以情胜,凄艳芊绵,除李易安外,无出其右者[2]”、“朱淑真词,风致之佳,情词之妙,真不亚于易安[3]”。? 对于李清照的研究,呈现出来的是一个“繁荣”的局面,她的声名显赫引来不少论者论著。古代对李清照的研究大多来自于诗话、词话、笔记或序跋文字,对她的评价多是赞其才华,赏其词章。而对她性格却是褒贬不一。在近代,李清照已经作为杰出女作家、女词人进入了文学史专著的殿堂,并占有一席之地。新中国成立以来,研究进一步推进,到了90年代呈现出了新的特点,突出表现为将李清照作为一个文化现象来综合考察,研究视角从“词人词作”拓展到“全人全作”?[4]。“即从新的历史高度进行多维审视,考辨生平事迹、剖析思想性格、探寻心路历程、评价文学地位;立足于李清照的多种创作文体,对作品的思想内涵、社会意义、整体风格、艺术特色等进行立体的多层次的剖析,研究以词为主,兼诗文赋,《词论》的研究力度也逐渐加重。” 而对稍后于李清照的杰出女作家朱淑真的研究,则较冷清。虽然她一生创作的诗词非常多,但由于“一火焚之”“百一不存”[5],给研究带来了莫大的困难,因此少有论述。不过近年来对朱淑真的研究也有所升温,大陆、港台的学者们纷纷发表了论著,并有香港学者黄嫣梨女士的专著《朱淑真研究》出版。纵观朱淑真研究,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对其身世、生卒的研究,一是对其诗词的研究。研究成果的突出特点是“对其生平事迹的考订力求突破史料不足的缺陷,更多从作品自身找内证;对其作品的研究能够突破男性文学的标准,在女性文学背景下予以审视,肯定其文学史地位”?[6]?。 一、李清照和朱淑真词的相似之处

古典诗词鉴赏:朱淑真《蝶恋花·送春》赏析

古典诗词鉴赏:朱淑真《蝶恋花·送春》赏析蝶恋花·送春 朱淑真 楼外垂杨千万缕。欲系青春,少住春还去。犹自风前飘柳絮。随春且看归何处。 绿满山川闻杜宇。便做无情,莫也愁人苦。把酒送春春不语。黄昏却下潇潇雨。 【译文】 楼外垂杨千条万缕,仿佛要拴住春天的脚步,春天却匆匆而过不曾稍停。只有柳絮仍然在风里飘飞,它随春风要看春归向何处? 绿色的山川只听杜鹃乌啼叫,它本是无情的鸟,凄厉的叫声岂不也在为人愁苦。举杯送别春天,春天却不语,黄昏时候却下起了潇潇细雨。 【注释】 1、系:拴住。 2、青春:大好春光。隐指词人青春年华。 3、少住:稍稍停留一下。 4、犹自:依然。 5、杜宇:杜鹃鸟。 6、便作:即使。 7、莫也:岂不也。 8、把酒句:把酒,举杯;把,持、拿。送春,阴历三月末是春天最后离去的日子,古人有把酒浇愁以示送春的习俗。此句与王灼《点绛唇》试来把酒留春住,问春无语,席卷西山雨写法相似。 9、潇潇雨:形容雨势之疾。 【赏析一】 惜春伤春,留春送春,词中常调。这首送春词却别具一份女词人的巧思妙想与慧心深情。 上片化景物为情思,纯从楼外垂杨着笔。从风飘柳絮的景象看,词中所写,当是暮春烟柳,而非细叶新裁的仲春嫩柳,这样方与送春之旨吻合。杨柳依依的形象和折柳送别的风习使人们从柳条想到送别,原很自然;但从垂杨千万缕想到它欲系青春,却是女词人的独特感受。从送到系,虽只在一换之间,却包含了想象的跨越飞跃,进一步写出了柳的缱绻多情。那千万缕随风荡漾的柳丝,像是千万缕柔曼的情思,力图挽住春天。然而少住春还去,春毕竟是留不住的。他人至此,不过叹息伤感而已,词人却从随风飘荡的柳絮生出随春且看归何处的奇思妙想。柳絮的形象,在词中或状撩乱春愁,或状漂荡无依,即使联想到送,也只有飞絮送春归(蔡伸《朝中措》)一类想象。朱淑真却以女词人特有的灵心慧性和缠绵执着,将它想象成一直深情地追随着春天,想看一看春究竟归于何处。由系到随,进一步写出了柳对春天的无限依恋和无尽追踪。 下片从春归生出,从送春的词人方面着笔。绿满山川正是暮春之景。这一望碧绿之中正含有落花飞絮狼藉的伤感记忆,更何况耳畔又时时传来象征着春归的杜鹃鸟凄伤的呜叫声。目接耳闻,无非芳春消逝的景象即便是无情人,恐怕也要为之愁苦不已。便作句先从反面假设,莫也句则故用摇曳不定之语从正面渲染愁苦,愈觉情怀酸楚。写到这里,方才引出这位满怀愁情的女主人公。系春不住,随春难往,唯有送春:把酒送春春不语,黄昏却下潇潇雨。这两句似从欧词泪眼问花花不语,乱红飞过秋千去化出,但独具神韵。在词人感觉中,这即将离去的春天,像是怀着无限别离的惆怅与感伤,悄然无语,与伤春的词人默然相对。时近黄昏,又下起了潇潇细雨。这潇潇雨,像是春天告别的细语,又像是春天归去的叹息。而女主公情怀的黯淡、孤寂也从中隐隐传出。妙在不语与潇潇雨之间存在着一种似有若无的对应

《刑法》重点罪名(一)

刑法重点罪名 (一)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抢劫罪情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

薛涛与朱淑真作品思想内容分析比较

薛涛与朱淑真作品思想内容分析比较 专业名称:汉语言文学学生姓名:李珊珊指导教师:单芳 [内容摘要]薛涛是唐代著名的女诗人,与李冶、鱼玄机并称“女冠三杰”,在文学史上享有着很高的声誉。朱淑真亦为宋代著名女词人,其作品在艺术上成就颇高,有人认为她的能力,堪与有着“千古第一才女”之美誉的李清照并驾齐驱。然而据现存生平资料显示,两位女作家都自幼喜爱创作且才华横溢,都曾受过程度较好的教育,生活都有幸福快乐转入不如意,也都有着不遂愿的个人情感经历,可见生活中显现出来的共同点很多,但她们留世的作品却体现出各自的特色,在思想内容上也是各有侧重。 [关键词] 薛涛;朱淑真;思想内容 唐代诗风兴盛,是中国古典诗歌最辉煌的时期,当时能诗者众多,著名诗人人数也大大超过了战国到南北朝所有著名诗人的总和,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女性诗人,据统计人数多达一百二十多位,杰出的作者有上官婉儿、武则天、李冶、晁采、刘采春、鱼玄机、薛涛、花蕊夫人徐氏等等,其中女冠诗人薛涛最是一颗夺目的明珠。然稍晚于唐的宋代虽其诗歌成就不及唐代,但可贵的是,宋代女诗人的诗作比唐代女诗人的要多,最著名的要数宋代女诗人李清照。其中宋代女词人朱淑真以其独特的笔调和颇高的艺术成就在文学史上博得了较高的评价。据现存生平资料显示,两位女作家都自幼喜爱创作且才华横溢,都曾受过程度较好的教育,生活都有幸福快乐转入不如意,在这么多共同点的支撑下,她们留世的作品却体现出各自的特色,在思想内容上也各有侧重。 一、生平梳理 (一)薛涛生平简述 薛涛,字洪度,原籍长安(今陕西西安市),童年随父薛郧宦游成都,八岁能诗,洞晓音律,多才艺,少年即诗名在外。相传她的父亲在庭中梧桐树下吟诗:“庭除一古桐,耸干入云中”,薛涛应声而续:“枝迎南北鸟,时送往来风”,可见薛涛从小才华横溢。父亲在她童年时就去世了,因家贫,不得已入乐籍为歌妓。她思想开朗,性格豪爽,喜与文人交游。十六岁左右,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1]见她貌美才捷,就召入幕府侍酒赋诗,遂入乐籍。二十岁左右因小事冒犯韦皋,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李清照与朱淑真词的比较

浅谈李清照与朱淑真词的比较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男性始终是社会的主导。不管是在政治上,文坛上还是社会生活中,女性总是被强制作为男性的附庸处在下风,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庆幸的是,尽管被沙子无情地掩埋,闪耀的金子还是倔强地放射出熠熠的光辉。 纵观中国古代文学史,女性作家屈指可数,而能够穿透历史樊篱、超越历史约规,在封建礼教重压下坦率展露女性内心、大胆释放个人情感的女作家更是少之又少。李清照和朱淑真作为理学昌盛之宋代的女作家,敢于蔑视封建纲常,突破个体局限,对女性自我予以精神关照,仅其胆识和勇气就足以引人注目,更何况是旷世的才情。 这是两位相映生辉的两位女作家,由于相同的生活背景、相似的离愁别苦,李清照与朱淑作品呈现出许多的共同之处。 作为婉约派的的词人,李清照与朱淑真都不约而同地在词中写景,且在所写景物中渗透着人的情感。李清照善于寓情于景,情景交融。如《声声慢》中所渲染的冷清凄惨之景,既是客观环境的冷寂,又是作者心境悲凉的表现,并且浑然一体。三杯两盏淡酒、满地堆积的黄花、点点滴滴的黄昏细雨,这不仅仅是深秋的萧索凄冷景象,更是词人当时对人间孤独和人生乏味的体会。靖康之难,丈夫已逝,国破家亡的伤心和绝望充溢着易安居士的内心。在朱淑真作品中更有大量歌咏梅竹的诗,将梅竹拟人化,如《直竹》、《雪夜对月赋诗》。她赞美竹的挺拔有节,梅花的表里清澈,实是歌颂了人的坚强正直、不畏强权、光明磊落、超凡脱俗等精神品质,把它们作为理想人格的象征。 许是由于都遭遇了太多的不如意,李清照和朱淑真的词中都出现了很多反映愁怨的意象。女子本多情,细腻的情感,敏感的心思,每一点风吹草动都在她们心里留下涟漪。于是,“愁”“泪”“恨”“酒”“孤独”都成为了她们情感的最好代名词。“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梧桐更兼细雨,到黄昏、点点滴滴。”“愁病相仍,剔尽寒灯梦不成。”、“逢春触处须萦恨,对景无时不断肠”,忧愁涵盖了她们的时间,充实了她们的空间,浸淫了她们的身心,却也推动着她们在诗词创作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与男性不同,女性以家为事业,她们是将爱情当作事业来经营的。古代的女子犹是如此,因为她们几乎被彻底剥夺了实现其社会价值的权力,她们只能在爱情的疆域追求人生的自由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因为对爱情的重视,李清照与朱淑真的创作风格都在感情的经历中变化着。在创作前期,李清照与朱淑真多表现出少女的天真烂漫和对爱情的向往。在《如梦令(常记溪亭日暮)》中,李清照将一个活泼可爱的少女活灵活现地展示在我们眼前。也许是仗着父母的宠爱,她敢于突破封建道德对女子的约束,亲近自然,饮酒作乐,甚至迷失在郊野的美景中不知归途。“争渡,争渡。惊起一滩鸥鹭。”好一个率真无拘束!而在《点绛唇》中,少女的姿态更是惹人喜爱,她娇俏烂漫、情窦初开,活泼之中又不失少女的娇羞,“见有人来,袜划金钩溜,和羞走。倚门回,却把青梅嗅”,细致传神的语言恰到好处的描写出害羞中透出的对爱情的无限憧憬。在朱淑真《秋日偶成》中,我们也听到了一个少女关于爱情的独白:“未知心事属他谁?”这是这位才貌双全的女子对爱情发出的由衷呼唤。而“待将满抱中秋月,分付萧朗万首诗”则是这呼唤的深挚回声。她为自己描摹的意中人,是与她同兴同趣、能诗善文、才情横溢的男子。而后期由于感情生活的不顺利,李清照和朱淑真的风格也转向了沉郁凄怆。 然而在悲凉哀婉中不同的是,李清照的词中更多的是写相思之苦。朱淑真更多的是表达对美好爱情与幸福婚姻的渴望。李清照曾拥有过一段惺惺相惜的美满婚姻,纵使日后生死茫茫,这份情也足以回味半生。因此她后期的词将相思之苦和离愁孤寂之痛倾吐得淋漓尽致。“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欢聚的幸福已经在离别中虚化,眉头的舒展只是表情的停歇,而思念早已深入骨髓,挥之不去。在“守著窗儿,独自怎生得黑”的凝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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