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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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量刑建议实施情况汇报

2011年,为提高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公诉能力,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强化审判监督,我院公诉科在上级院公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推行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这一新举措。至今,量刑建议制度已在我科推行了近一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情况

2011年至今,我科共受理案件件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件人,占受理案件数的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案件件人,采纳量刑建议案件件人,采纳率达到 %。

二、量刑建议制度实施的经验

量刑建议制度在我科实施以来,在审判监督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获得了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的好评。量刑建议较高的采纳率,也使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下面几点是分不开的:

(一)量刑建议随案移送,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充分考虑公诉人的意见,对于有关分歧意见我科能够与法院进行及时沟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

(二)承办检察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案件的审查认真、仔细,能够较好把握与定罪、量刑

相关的各种证据、情节,并能根据相关情节提出合理的刑罚建议。

(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检察长将对量刑建议的审核工作落到实处,对主诉检察官的不当建议能够进行及时纠正。

三、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在量刑建议制度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其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并不完善,我们在实施过程也存在着一定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量刑规范或量刑指南。截至目前,我国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量刑规范或量刑指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都是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刑罚容易确定的案件,而大量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却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也相对狭窄,一般只限于刑种、刑期,而对于罚金数额、执行办法等刑罚的量刑建议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就难以提出。

(二)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承办人往往比较注重罪名、定性的论证,而有可能忽视量刑建议的合理提出,并随之也缺乏全面综合评定案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特别是对量刑情节冲突时,如何予以确定,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则缺少考虑。量刑建议往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长期以往就会影响到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重视。

(三)法院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存在差异。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认为这是

公诉改革,是检察机关的事,与己无关,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不采信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这使提出的量刑建议难以达到制约法官量刑的目的,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四)可能增大开展抗诉工作的难度。抗诉是检察院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量刑建议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可避免法院的量刑出现畸轻畸重,如此一来,因量刑不当而提起抗诉将可能是无源之水。

四、提高量刑建议水平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沟通。首先,内部必须统一思想,从维护司法公正和履行检察职责的高度提高认识,真正了解和掌握量刑建议的性质、作用和推行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其次,要加强与法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一是对量刑问题法检要定期交流和探讨,不仅使法官从思想上对量刑建议真正重视起来,还要进一步规范操作;二是在如何把握具体案件的量刑上,要与法官达成共识,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量刑尺度和标准。

(二)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一是要狠抓案件质量,保证起诉罪名正确,定性准确;二是要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三是要搞清案件的每一个量刑情节,增强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四是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分析论证,特别是在庭审中要向辩方和法官分析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与辩方展开针对性的辩论,维护量刑建议的权威;五是对法院量刑的审查判断要结合量刑建议联

系起来分析;六是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学习、研讨,特别是法院裁判与量刑建议出入较大的案件应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总结经验。

五、检察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应对措施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案件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审理案件,尽管都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但是由于审查主体不同,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差异,就会出现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情况。我们辩证地看待这一情况,通过与法院协商,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进行评判,阐明对于案件量刑建议采纳、不采纳或部分采纳、部分不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样我们就可以衡量判断法院判决与量刑建议之间的差异是否属于“畸轻畸重”的标准,从而最终确定是否进行审判监督。我们认为,只有将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作为检察机关是否审判监督的依据之一,才能为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落实及其地位的提升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后盾。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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