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野下自由、自律关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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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视野下自由、自律关系浅析
自律在邏辑上与自由构成反对关系,表面上看起来,自由与自律是矛盾的,但在更本真的关系上,它们是和谐统一的。
在现实中,这种和谐是人们努力追求并竭力实现的状态。
二者和谐的思想对我们实现恰当的个人价值选择和建构理想的社会政治生活有重大启示意义。
因此,主要从自由、自律及其关系展开论述,并结合自由与自律和谐的思想对现实性的问题启示展开论述,意在阐明处理好自由自律关系能够实现多维度的和谐局面。
标签:自由;自律;自由与自律的和谐
自由是古往今来人类所追求的价值中最为重要的维度之一。
可以说,自由是排除一切障碍去思考和行动的状态或能力。
而与之相对,自律是对自由的一种约束,无论从逻辑上还是现实中都是如此。
历史上也没有绝对被奴役的时期,将来也不会有绝对自由的天堂。
这恰恰是因为自由和自律总以和谐状态存在并推动着社会生活的发展。
逻辑上矛盾的范畴是如何实现理论与现实的自恰并和谐共生,探寻其原因必然能对个体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提示。
一、自由与自律的辩证法——二者和谐的可能性
矛盾是普遍存在又对立统一的。
自由与自律这一对关系也概莫能外。
正是这种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自由和自律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发展,也正是这种普遍的对立统一规律决定了自由和自律和谐的可能性。
二者变化的规律是——自由始终处于人们主动追求的地位,是最活跃的因素,并在这一变化发展过程中实现自由和自律的和谐。
辩证法的原初含义是“对话”,是一种用理性寻求答案的思维方式。
在自由与自律这对关系体中,自由统一着自律,因为自由是人们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并且力求实现自由的最大化,只有当人们发现自由同时有损于自由时方可休止,在这时候,自律在逻辑上才会产生。
人类的历史,是一部不断追求自由、实现自由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自由的各种限制(自律与他律)从必要到不必要过渡,而当自律完整地融合到自由而不能经过自我意识表现出来的时候,自由将绝对地实现,自由和自律也就实现了最高的统一。
那时,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时代的到来。
而当这一自由极值还未实现时,自由与自律的和谐共处就依赖最基本的两个条件,具体表现为。
第一,自由是自律的前提,自律是自由的理性基础。
如果一个人连最起码的自由都没有,那就谈不上自律。
此外,自律是自由的理性基础,自律是理性人为自己立法,这种理性下的自律是自觉自愿的,这是因为人在实践的基础上,自觉意识到人的社会本性。
第二,自由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
“真正有益于人类生活的自由必须追求一种‘自由的帕累托改进’,即某人通过开拓可能生活而增加他的自由,同时并不
因此减少或损害了他人的自由。
”[1]120自由的绝对是指自由与人本质的各种联系,即人是“自由”的人,这不仅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如果人不自由了,就应该实现人的自由。
同时,自由又是相对的,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自由,更是社会的自由。
马克思主要从人的社会性强调“他律”的重要性。
孟德斯鸠也指出:“自由是有权做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
但一旦某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那他就不再拥有自由,因为同样地,其他人也会有相同的权力。
”[2]347
二、自由与自律的延展过程——现实中的不同理解方式
对自由与自律的关系问题的探讨是西方思想史上各个时代的思想家都非常热衷的,即使不直接论述,也会间接涉入。
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的自由与自我意识紧密相连,古希腊人自我意识的觉醒源于与神话世界的决裂,正如罗素所说:“他们(希腊人)自由地思考着世界的性质和生活的目的,而不为任何因袭的正统观念的枷锁所束缚。
”[3]24苏格拉底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人间,为人们思考自身的自由打开了思路。
柏拉图用理念保证了人的自由又用其统摄着人的自由。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有了“意志自由”的萌芽,但受他哲学目的论的约束。
斯多葛派把自由放在必然与命运之中,而怀疑论者是通过否定外部世界来实现自由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世界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就已经有了关于自由与自律的讨论,虽然由于时代和认识的局限,不能明确地提出自由与自律应当和谐的思想,这些思想中已经暗含了自由与自律和谐观念的萌芽。
在中世纪,奥古斯丁把人的“自由意志”从上帝那里企求给了人类,表面上是让人们对自己的自由行为负责,实际上是为了证明上帝是全善、全知和全能的,这种自由只能通过对上帝的信仰而在“彼岸”获得。
但同时也表明,人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的确是自由和责任统一观念的火花,即使这种自由和责任最终要由上帝来保证。
中世纪基督教的自由思想在当时如此黑暗的时代背景下为近代人讨论自由和自律提供了丰富的思想素材,近代哲学中的自由与必然也与基督教思想直接相关。
文艺复兴以后,人文主义者认识到人的最高价值是自由,自由随即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唯理论者笛卡儿把自由当作“天赋观念”;斯宾诺莎在自己宏大的伦理学中,把自由当作对必然的认识;卢梭喊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4]4口号。
但是,这种歇斯底里的对自由的呐喊和追求正反衬出了人们不自由的现实,这在另一方面也源于人们对自由在认识上的不足。
这一问题是由以康德开启的德国古典哲学完成的。
康德借助“理性”的权威,力图实现自由与自律的和谐。
首先,康德把由斯宾诺莎牢牢捆绑在一起的自由与必然变得温和,他的解决办法是:把必然和自由分开,必然性适用于自然领域,而自由适用于实践领域。
换句话说,自然界一切是被决定的,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在实践领域,理性是自由的。
同时,在康德那里,自由与自律是等同的,因为理性存在者服从的是自己制定的法则,康德强调,每个理性存在者都能为自己立法,而决定他的规律只能出自他自己的意志。
自己为自己立法便是意志的“自律”,也正因为人是立法者,因而人即是自由的又是自律的。
“在自然界中,每一件东西都依照规律而动,唯独理性的存在者有能力依照规律的概念,即依照原则而行动。
”[5]33康德的这种自由与自律的同一理论,经由费西特对自由“正题”“反题”和“合题”的辩证运动,得出“自由与义务统一”
的思想,最后达到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
由康德开启,途径费西特再到黑格尔集大成的这一理论,成为后来很多哲学家不可绕开的论题,并深深地影响了马克思。
马克思的自由理论注入了唯物主义的因素,并统一于实践,但他的自由理论必须借助黑格尔的辩证法才显得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