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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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和思考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状况总体上来说处于和谐稳定阶段,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第一,劳动关系协调不断取得新成效。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是做好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各类专项检查和行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综合试验区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和加强,进一步提升了劳动关系运行效能。

第二,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取得新进展。

近年,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201X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比上年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央企和地方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人社部门通过全国各地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重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近年,各地人社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部署,以实施“彩虹计划”为抓手,切实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有关政府部门不断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分类指导,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突破口和关键点,把握“因企制宜、分企施策”的原则,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进一步提升。

人社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不断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努力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2008-201X年,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900多万件,70%-80%的争议案件在调解仲裁阶段终结。调解仲裁作为重要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有效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第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根据当前形势,人社部门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日常监察和执法,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人社部门不仅加强系统内部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就业、信访等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同时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公安、税务、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省、市、区、街(镇)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调联动,提高监察执法效率和覆盖范围,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新常态带来的新形势

第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带来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新压力。

从实体经济看,201X年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受“三期叠加”的影响,经济增长的调整远未到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繁重。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强,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

第二,劳动力供求结构及其群体结构的变化,引致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新变化。

伴随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速促进劳动力供求结构变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的选择性增加,话语权增强,权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劳动者群体结构看,以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为例,他们比父辈们更加注重

劳动条件的整体改善和职业发展,并且希望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这是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表现。

第三,新业态新生产方式催生多种劳动关系方式,增加劳动关系协调新难度。

在这些新业态、新生产方式下,部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双方之间不同于传统的雇佣制,更像一种联盟关系。这必然给劳动关系协调带来新难度。

第四,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变化,带来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新挑战。

人社部门的工作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劳动关系也不例外。在部分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通过新媒体和新技术,使得案件短时间迅速扩散、发酵。有益信息的广泛传播,可以带来很强的正效应,反之则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关政府部门把握和运用好新媒体新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

几点思考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来说,应当深刻认识、科学把握新常态,运用新常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和谐运行和发展,为中国经济平稳转入新常态时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因此,笔者进行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健全和创新劳动关系协调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长效机制建设。创新劳动关系运行协调机制,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培育并发挥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运行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培育集体协商各方主体,建立健全不同企业类型各阶层劳动者畅通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提高集体协商效能。针对当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运行状况,建议考虑企业产权性质,探索不同类型企业的集体协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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