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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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研究对象
时间:2012-12-4 22:29:34 点击: 1
核心提示:哲学发展史表明,每当社会实践、科学技术和哲学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哲学家们除了要研究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常常还要回过头去对诸如哲学对象这样一些基础性理论进行再认识。 哲学对象问题,是哲学中一个总体性、根...
哲学发展史表明,每当社会实践、科学技术和哲学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哲学家们除了要研究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常常还要回过头去对诸如哲学对象这样一些基础性理论进行再认识。
哲学对象问题,是哲学中一个总体性、根本性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哲学的内容、性质、体系和功能。在研究哲学问题时,我们当然应当从哲学的性质、功能、内容等做起,而在表述哲学理论时,则必须从对象开始,即从包含了哲学全部特征的“细胞”开始。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关于它的对象问题的理论体系。一门学科一经建立,就必须有它特定的对象。所以,对象问题的解决,是建立科学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前提。就是说,一种理论或观点,只要有它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人们就可以把它作为一门科学来建立。哲学也是这样。
那么,哲学的对象是什么呢?对此,有人说,哲学的对象是“世界及其一般规律”;有人认为,哲学的对象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有人认为,哲学的对象是“属人世界与自然世界的关系”;有人认为,哲学的对象是“思维及其一般规律”;还有人认为,哲学的对象是“对认识的认识”即认识论;当然也有人认为哲学的对象是“人”。
对哲学对象之所以有着如此多样的看法,正好说明哲学对象的多面性和对象问题的意义重大。即如列宁所说:“定义可能有很多,因为对象有许多方面。”不仅如此,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研究者甚至同一个研究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可能是不同的。所以,关键问题在于要确定出一种既全面又准确的对象。
为此,我们先从上述有代表性的几种定义开始。在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上述定义几乎是白纸黑字地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述。这样,我们又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开始。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先是把哲学的对象规定为“关于思维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接着又定义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我们的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仅从字面上看,这两种理解不仅有范围大小即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 —— 前者明明说的是“纯粹思想的领域”(同上),可接着又说是“自然和社会(包括思维活动)的领域”
即“存在”的领域。但是,细细想来,这两种论述不仅不“自相矛盾”,相反,恰恰是相互规定着的。就是说,前者是从哲学对象的形式的角度,而后者是从内容的角度来规定的。一方面,因为“思维规律”是对“存在规律”的反映,所以,思维的规律也就是存在的规律,这种反映了思维的内容(存在规律)的思维规律(即形式),显然是一种作为世界观的哲学对象了;另一方面,因为存在规律是通过思维规律这一形式反映出来的,所以,存在的规律也就是思维的规律,这种以思维规律为表现形式的存在规律也就必然成了世界观 —— 即哲学了。这应当是显然的,不是反映了存在规律的思维规律,显然不能成为世界观;不是由思维规律反映出来的存在规律,也无所谓世界观。可见,恩格斯的这两种论述,不仅不相矛盾,而是如此的一致、如此的深刻。
那么,又该如何解释后来列宁和毛泽东所说的“哲学就是认识论”呢?在我看来,这不仅同恩格斯的论述是一致的,而且是一种深化和补充。试想,既然存在规律与思维规律是统一的,那么它们是怎么样统一的呢?显然,它们只能是作为被反映者的存在规律(内容)与作为反映者的思维规律(形式)的统一,是一种“存在如何变思维、思维如何变存在”这样一种性质的统一,而这不是认识论又是什么呢?所以,如果说恩格斯的“存在规律说”是从内容上、“思维规律说”是从形式上揭示了哲学的对象,那么,列宁、毛泽东则又把问题推进了一步,即从性质上规定了哲学的对象。
面对哲学对象的三种理解,我们能不能将它们融为一体,提炼出一种既全面又准确的(即包含了上述三种理解的)定义呢?我以为是可以的。既然存在规律与思维规律是统一的,那么哲学的对象必然是“世界(思维领域和存在领域)一般规律”;既然哲学的性质决定了哲学必须从主客观关系的角度来研究世界的一般规律,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哲学的对象规定如下:哲学是关于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世界的一般规律的学说。
在我看来,第一,这个定义揭示了哲学与其他科学的区别。首先,任何科学都是研究规律的,不揭示规律就不叫科学,所以就规律而言,哲学与其他具体科学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其次,任何科学的规律又都是普遍性的,凡规律都具有普遍性,如恩格斯所说:“对自然界的一切真实的认识,都是对永恒的东西、对无限的东西的认识,因而本质上是绝对的。”
但是,不同规律的普遍性有程度上的区别,例如,生物学规律要比原始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植物学的规律的普遍性程
度高些,或者说,作用的范围要大些。而哲学规律的这种普遍性是“整个世界”意义上的普遍性,所以其内涵和外延都是最大的。但是,话又说回来,这种“普遍性大小”只是哲学与其他具体科学的量上的差别。最后,哲学与其他具体科学还有质上的不同,即哲学是从主客观关系上去研究世界普遍规律的。就是说,世界无非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客观世界,一是主观世界。而哲学研究世界是从主客观关系的角度进行的:哲学研究客观时,要联系主观;研究主观时,又要联系客观。世界上只有哲学才既从主客观关系出发,又研究世界最普遍的规律。例如,有些科学(比如文学)也常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但它研究的不是最普遍的规律;有些科学(比如系统论)也揭示世界的普遍规律,但它不是从主客观关系出发而是单纯从客观上出发的。所以,这一定义不仅从量上而且从质上揭示了哲学同其他具体科学的区别。
第二,它也反映了哲学的对象问题与其他问题的区别。以对象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为例,由于哲学是从主客观关系出发的,所以它的基本问题必然是“思维与存在”“谁决定谁、谁能动地反映谁的”问题。可见,前者是从对象上说的,而后者则是从由对象所决定着的“内容”上讲的,具有明显的区别性。
所以,对于哲学——真正的哲学来讲,它的对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一个是“研究世界的一般规律”,正是二者的水乳交融、相互包含,才构成了哲学的对象。“世界的一般规律”一旦离开“主客观关系”,就像物理学、系统论一样,只能给人提供关于世界的知识,而不能成为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主客观关系”一旦离开了“世界一般规律”,只能给人以关于认识世界的知识,也不能成为世界观、方法论和真正的认识论。
然而,问题到这里只说了一半。哲学的对象问题,是一个极为严肃的提纲挈领性的问题,对这一规定中的任何一个基本概念的理解不同,都会直接影响着哲学的性质、内容和功能。所以,在我看来,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哲学这一对象,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我以为,在这里至少有三个问题要弄清楚。
第一,作为哲学对象的“世界”指什么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把作为哲学对象的世界理解为“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及其统一”。这是值得商榷的。这样理解,显然是为了突出思维与存在或主观与客观关系,从而教育人们哲学在讲客观世界时,不要忘了主观世界对它的能动认识性和借助实践能动的改造性;而当哲学在讲主观世界时,又不要忘了客观
世界对它的第一性、本原性、决定性;等等。然而,这些东西已经明确地包含在“从主客观关系上”这一含义之中了,就是说我们之所以要在哲学的对象中规定出“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世界,已经说明了这个意思。
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以为:既然如此,那么,我们索性去掉“从主客观关系上”,而直接用“哲学是关于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不好吗?不行。因为研究客观世界的规律是自然科学的任务,研究主观世界的规律是逻辑学的任务,研究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关系是知识论和狭义认识论的任务。因此,这样并没有表现出哲学与自然科学、逻辑学等学科的区别。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揭示了哲学对象上的“性质”问题,而“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普遍规律”,则只是从哲学对象的“内容”层次上来规定哲学对象的。
那么,能不能把这里的“世界”理解为“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呢?我们分析分析看。是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比如恩格斯,曾一再这样规定哲学的对象。当时,马克思、恩格斯为了创立唯物史观,从而把唯心主义从最后一个避难所中驱逐出去,所以才用了“人类社会”,又为了突出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以及突出“意识是自然界的最高产物”等一般唯物主义原理,也用了“思维”。这在当时是具有伟大意义的。
但是,细细想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的真意是什么呢?显然是为了突出“人类社会”,从而把自然界的普遍规律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统一起来。进一步看,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把“思维”作为三大领域之一,也并没有像唯心主义者那样“重视”或抬高“思维”的意思,相反,他们更多的时候,是把“思维”包含在“人类社会”这一概念中,并且一再把思维看做自然界的派生物、看做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着的东西。那么,又怎样理解“自然、人类社会、思维”中的“人类”“社会”这两个概念呢?是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常常用“社会”表征“人类社会”,这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期,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他们看来,人类是一种社会性存在物,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一再强调劳动是人类的起源 —— 而劳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活动。所以,为了突出“人类”的发展是有规律的,为了实现“人类”发展的规律与自然发展的规律在本质上的统一,用“社会”去表示“人类”或“人类社会”,在当时,不能说不是一个伟大的创造。君不见,用“社会”来说明“人类”的起源、发展和发展的规律
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如此的合理,就是一个明证。
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本意并不是用“社会”来代替“人类”。众所周知,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过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是人类的一种本质关系。而人类则是社会的内容、社会的载体或基础。因此,正如物质与运动“相生相随”,却不能用运动代替物质一样,我们也不能用“社会”来取代“人类”;正如物质是运动的载体、运动只是物质的属性一样,“社会”说到底也不过是“人类”的一种根本属性;同样,当我们讲物质时已经内含着运动,而讲运动时并不等于内含着物质一样,“人类”已经内含了社会。事实也是这样,我们可以从人类自然而然地引申到人类的生存方式 —— 社会,但却不能从“社会”引申并说明人类许多其他的本能、本性和本质。所以,与自然相对的不是社会,而是人类;自然界的最高产物不是社会(有些动物也具有社会性),而是人类。可见,在表述哲学对象这一严肃的问题上,我们适宜采用“人类”这一概念。
正是由于人们误解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真意,所以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个人或“人生”问题。人类是一个整合概念、总体概念即“类”概念,尽管它是实体概念,可是这个实体是由诸多个人组成的。人类的一切活动 —— 社会性的、自然性的、个性的 —— 无一不是由个人活动整合而成的。换言之,正是在个人这里,才真正包含着哲学所要弄清的东西。例如,个人与人类即个体与类的关系,个人与群体或阶级、民族、团体的关系,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自然的关系,个人的意识与自身存在的关系问题,如此等等,都是哲学回避不了的问题。实际上,回顾一下哲学史,真正的即在一定时代条件下“合理”的哲学,无不包含着对于个人的许多问题——人生问题所给予的充分的关注。
有一种认识,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存在着空白,这就是它没有专门系统地研究个人本身的一般问题。”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从个人问题开始自己理论的发展道路,并且许多问题的探讨都是指向这一问题的。但在马克思及其以后马克思主义者的思想的继续发展中,个人问题在不同程度上被忽视了,而更多的则是人民群众、阶级、生产关系和社会革命等。”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正是马克思提出“任何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现实中的个人”,后来《资本论》还把共产主义一再定义为“以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而恩格斯直到晚年还在讲,所谓“历史”不过是无数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目的进行活动而形成的一种“合
力”。说到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忽视“个人”问题,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众所周知,列宁、毛泽东作为有代表性的马克思主义者从来都认为,个人并不是一部分个人,而是绝大多数个人。因此,当着绝大多数人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而得不到解放时,这时打碎这个制度就成了“重视个人问题”的首要问题。试想,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如果共产党人不是立足于推翻这个制度,而是天天呼喊解放“个人”,现在的中国将会是怎样一种情况呢?事实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始终没忘“广大人民群众”这一大多数个人,相反,他们正是抱着解放大多数个人这一明确目的才去革命的,也正是为了充分重视和发挥绝大多数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而开始自己新的革命和建设(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
不过,讨论这个问题倒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哲学对象的问题的理解。就是说,我们应当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关“个人”的丰富宝藏挖掘出来,按照科学的哲学对象所必然要求的那样,把个人问题升华出来。假若如此,那么哲学对象中的“世界”就应当包括“自然、人类、人生”,即这三者的统一。
第二,如何理解哲学对象中的“一般规律”?
按照上述,世界的一般规律就是自然、人类、人生的一般规律。那么自然、人类、人生的一般规律又是什么呢?
按照黑格尔和列宁的理解,所谓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把“规律就是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与现象关系相对应的即比现象关系深刻的关系,或者理解为与事物之间诸多联系中那种具有稳定性必然性的关系。这种理解当然是不错的,但是,我们宁可把问题考察得复杂一些,就是说,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纵向的方面,也包括横向的方面。
从纵向看,本质关系是与现象关系相比较而言的更深层级的关系,显然,这是就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而言的。就是说,一定事物之所以必然地要向另一特定的事物发展而去,是因为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关系,而这种本质的关系也就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从横向上看,本质关系又表现为与现象关系相比较而言的一事物内部诸基本要素之间的必然性联系、稳定性联系。就是说,一事物之所以为该物、之所以区别于他物,是由它内在的本质关系规定的,而这种本质关系亦即事物构成的规律。人们常引用黑格尔“质是内在的,但又表现于外”这句名言,而这句名言实际上指明了两种本质关系,其一,任何事物都有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也就是构成该事
物的诸要素的本质关系性;其二,任何事物因其本质关系性比如矛盾性而与他物相区别、相联系,而该物与他物的本质层级的联系,则是一事物转化为他物的规律。
按照这种理解,自然、人类、人生的一般规律,便既表现为自然、人类、人生三者之间的本质关系,又包括自然、人类、人生内部的本质关系。从自然、人类、人生之间的本质关系来看,它一方面是指本原物与派生物,亦即谁决定谁的关系,是自然派生出人类、人类派生出个人呢,还是相反?另一方面是指派生物对本原物的关系,即个人对人类、人类对自然是一种自发性的单纯的从属关系呢,还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或反决定性关系?而从哲学上看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便表现为哲学本体论与哲学能动论(能动认识论与能动实践论)。
从自然、人类、人生各自内部的本质关系看,也给我们展现出一幅生动活泼的图景。比如,在自然界,非生物与生物、生物与动物因为有着本质关系,所以使得自然界的演化表现出一个由无机物到有机物、由生物到动物的规律性过程。在这里,自然界的本质关系,也就是自然界的构成规律和演化规律。又如,在人类界,人类的需要性与人类的劳动性、人类的存在性与人类的意识性、人类的生存性与人类的社会性之间因为有着本质的关系,所以又使得人类表现为一个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讲的按照“自由自觉的活动”的规律而存在、按照“自己创造自己”的规律而发展。在个人问题或人生问题上也是这样,个人的主观意识与个人的客观需要,个人的人生目标与社会(人类、群体、国家等)的客观发展、时代要求表现为“个人内部”的本质关系,从而使得个人的人生也是按照一定的规律而运动发展的。
第三,如何理解哲学对象中“从主客观关系上”的含义。如上所述,“从主客观关系上”这一界说,深刻地揭示了哲学对象与科学对象的质的区别。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世界的一般规律,也就是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自然、人类、人生内部和相互之间的本质关系。而一旦这样做,上述这些关系便立即地表现出哲学的性质来。
先看“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自然、人类、人生之间的本质关系”问题。例如,对于自然与人类的本质关系,若从主客观关系上去研究,它便表现为人类思维与人类存在、自然存在谁决定谁,以及前者对后者有没有能动作用的问题,而这就是本体论和认识论、实践论。又如,对于自然与人生的本质关系,若从主客观关系上去研究,它便表现为自然规律与个人的主观目的、个人的社会存在与个人的人生理想等关系
,而这又是本体论和认识论、实践论。
再看“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自然、人类、人生各自内部的本质关系”问题。我们仅以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人生内部的本质关系”为例,在这里,人生的本质关系便表现为个人的社会存在与个人的主观愿望、个人的自然存在与个人的主观需要等关系,正是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才形成了不同的哲学意义上的人生观。
综上所述,真正科学的哲学对象,只能是“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世界一般规律”。或者进一步讲,哲学的对象应当是“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自然、人类、人生的一般规律”。
哲学的对象不同,哲学的理论内容也就不同,既然我们把哲学的对象规定为“从主客观关系上研究世界的一般规律”,那么,哲学在其理论内容上便必然地表现为“存在论、活动论、自由论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