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互持股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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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相关问题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公司相互转投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未作明确规定,与之有间接关联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5-16条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定由原来的强制性比例限制改为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为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形成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16、21条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禁止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后的权利行使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本身没有作任何规定。

而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的规范恰恰是保护局外股东、债权人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目前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有中国证监会2009年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涉及这一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规定,就公司间相互持股这一特定现象,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法律并不限制公司间相互持股,这意味着公司间相互持股被允许存在并且不受限制,甚至连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也不受限制。

可以说,只要存在企业集团就无法回避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事实。

对这一经济现象,我们该如何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弘扬其优势,预防其隐患,已然成为我国公司法学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
司关系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

②环状形交叉持股。

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形系统。

③网状型交叉持股。

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

④放射性交叉持股。

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关系。

由于后三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是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的延伸,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优势
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公司相互持股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

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将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促进公司更好发展。

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

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

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

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

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

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

二、公司相互持股的弊端
1.虚增公司资本,危害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真实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5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2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帐面上就有2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帐目上来回转移所致。

显然,公司之间的这种转投资行为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相冲突的。

与此同时,当B公司把A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A公司时,这样的转投资行为还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

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从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弛,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2.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后果。

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三会分立”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力的行使而相互制衡。

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型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

另一方面,在横向型交叉持股情形下,各公司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的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公司经营者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的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

纵向交叉持股结构中,位居中心的母公司之经营者,尚需以自己资金取得母公司的控制权,才有办法支配其他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但在横向交叉持股结构中,经营者可能完全无须支出任何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自己的公司了。

于是,真正的出资者——股东却被排除在股东大会之外,其股东权成为虚设,股东大会的决策权被经营者支配。

3.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

虽然,公司以相互持股的方式介入股市,可以维持股价稳定。

但是,该行为若被不当利用,则会成为人为的不法操纵股票价格,造成泡沫经济。

在相互持股结构中,各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也很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另外,公司之间一旦形成相互持股关系,一般不会轻易地转让股份,这样将影响证券市场的流通性,同时也会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严重影响市场正常
供需秩序。

在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

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难以做到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能。

公司相互持股还和关联交易有着天然的联系,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使关联交易的控制规则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无法认定谁是控制股东,实际上是规避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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