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维修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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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维修业分析报告

目录

一、行业概况 (1)

(一)航空维修的概念 (1)

(二)行业所属分类 (1)

二、行业管理体制 (2)

(一)行业主管部门 (2)

(二)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3)

三、行业发展概况 (7)

(一)行业发展历史、现状 (7)

(二)行业分布情况 (11)

(三)行业发展特点 (12)

(四)行业进入障碍(行业壁垒) (13)

四、行业发展前景和趋势 (15)

(一)行业发展前景 (15)

(二)发展趋势 (20)

五、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22)

(一)有利因素 (22)

(二)不利因素 (24)

一、行业概况

(一)航空维修的概念

航空维修,也叫航空器维修,是指对飞机及其上的技术装备进行维护和修理,从而确保飞机和旅客的安全。它是飞机持续使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航空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空器维修主要可以分为 5 类:航线维护、飞机深度检修、发动机维修、部附件修理和飞机翻新与改装。

航空维修行业涉及到数学、力学、热学、电子学、材料学、化学、光学、声学、计算机学等诸多基础科学,以及控制论、系统论等基本理论,属于典型的高新技术行业。

(二)行业所属分类

航空维修业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更加专业化而逐步发展起来的,隶属于航空运输业的一个子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航空维修业属于“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类—“F55 航空运输业”下的—“F553航空运输辅助活动”小类。

同时,航空维修业也涉及到零部件的制造、维修。因而航空运输业也可归类于“C 制造业”大类—“C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中类下的“C376航空航天器制造”小类,该小类包括飞机制造及修理,航天器制造,其他飞行器制造。

二、行业管理体制

(一)行业主管部门

航空维修业实施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中,政府监管部门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下属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 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归交通运输部管理。民航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民航局下属的地区管理局对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民航事务实施具体监管。根据规定,地区管理局的职责包括: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负责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按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器初始维修大纲审查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等。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是航空维修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协会接受民航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政府授权,组织行业技术资格和相关资质评审,制订和修订本行业标准和规范,并推动贯彻实施;制定行业自

律规定,规范和协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倡公平竞争,

为航空公司和其他用户提供优势服务等。

(二)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航空维修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 年 10 月 30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6 号公布,自 199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对航空维修业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

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

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

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於适航状态。”

“第四十条航空人员1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

证书、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生产、维修活动的,违反本法第九十二

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

证或者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或者从事经营性通

用航空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或者

经营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已取得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的企业,因生产、维修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或者维修许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颁发部门为国务院,生效日期 1987 年6 月1 日)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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