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检察文化”内涵构建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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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下“检察文化”的内涵与构建原则摘要:在新时期背景下,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个重点,即要构建适合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用文化来影响人,以此提升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本文就以新时期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之内涵研究作为写作切入点,并对当今各地检察机关在构建检察文化中的做法做了反思,并据此探讨了“检察文化”体系的构建原则。
关键词:新时期;检察文化;内涵;构建原则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17-02
“文化”一词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都可见到关于“文化”的理解,“文化”可谓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人类精神需求的范畴。
不过“检察文化”对人们来说有些陌生,但却方兴未艾,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近几年来所兴起的对“检察文化”的研究,形成了研究“新时期下检察文化”的趋势。
笔者认为,其实“检察文化”亦是文化领域的一个分支,也是作为马列主义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笔者就着重分析在新时期“检察文化”的内涵本质和构建原则,作为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检察文化”的内涵认知
笔者认为要全面理解新时期下检察文化的内涵,就必须先对“检察文化”的内涵进行全面认知,了解“检察文化”是什么,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其内涵实质,亦要通过深入挖掘其内在属性,进而使“检
察文化”的主体性得以彰显,让我们科学的认识“检察文化”。
(一)什么是“文化”
虽然我们平时常常谈起“文化”,但要真正分析起“文化”来,却感到了陌生和宏大。
“文化”实则为一个大概念,定义却极其丰富。
关于“文化”的理解概括起来有如下:一是将文化定义为各种习惯和道德的结合体,如被誉为“人类学之父”的19世纪英国学者泰勒就认为“所谓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所有能力和习性的复合的总体”;二是将“文化”定义为行为和观念的集合。
如美国当代著名人类学家莱文?a?怀特(levin alvin white)对泰勒的文化定义进行了全面继承和发展,他认为文化是“依赖于符号的使用而产生的现象的综合——行为(各种类型的行为),物体(工具,由工具制成的产品),观念(信仰、知识)和感情(态度、‘价值’)”。
(二)新时期“检察文化”的内涵探索
在”文化”的大范畴下,细化之中则包含有“检察文化”。
“检察文化”是近年在文化领域中所兴起的机关文化之一,目前已有的机关文化有:“政法文化”、“警察文化”、“法官文化”等。
现有的关于“检察文化”的阐释则主要来自于一些检察实务部门,笔者概括其主要观点有:1、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意志、行为、方法和成果,是检察检察机关工作方式、学习方式、生活方式和其他生存方式的集合,法律文化
的一种,是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且与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2、认为“检察文化”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为行使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
3、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综合;
4、检察文化还应包括制度、理念、信仰等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文化要素,或者仪式、符号等具有物质载体特征的文化要素。
以上表述均有正确和可取之处,也有可以进一步丰富的空间。
笔者始终认为“检察文化”作为社会机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分支,同时“检察文化”也有其特有性质与品格,是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必然立足于现有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实践中,不能简单机械地界定它为纯检察理论或者简单的物质文化生活。
综上所述,笔者试图对“检察文化”的内涵进行浅显的勾勒:笔者认为“检察文化”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人员和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行为模式、思想模式和价值观念的集合,是检察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的综合与升华。
二、对当前“检察文化”构建现状的反思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如火如荼、高度重视的开展了”检察文化”的构建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达到了较好
效果。
在检察系统中,营造出了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与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激发了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大家团结一致、凝心聚力、干劲高涨,这都凸显出了“检察文化”对检察业务开展及提升工作效能方面,所具有的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但我们也要一分为二的辩证看问题,在检察文化的构建中,还存有一些薄弱环节和有待提高之处:
(一)过多注重“检察文化”的物质表现形式,忽略其内在本质
这具体表现在:如把“检察文化”建设,就完全等同于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把“检察文化”的构建做了简单的物化。
而实际上,在“检察文化”的内涵中,物质层面的文化,只是“检察文化”的载体之一,精神层面的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要求。
检察物质文化的建设目的,物质建设实则是精神文化的物质载体和物质保障。
(二)存在简单的模仿,缺乏地域特色,建设重点不突出
我们都知道,“文化”有共性的一面,但也尤其个性化的体现。
而“检察文化”作为一个有着独特建设背景的文化分支,是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的,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生命力、号召力、感染力的根源之所在。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个别部门完全忽视了自身特点、地域传统、历史传承和发展趋势的文化建设,只是一味的照搬照抄,没有进行个性化改造,使检察文化建设极易流于形式化、功利化的境地,未能将“检察文化”的地域特色和独特作用充分体
现出来。
若只是千篇一律的文化构建,则会让“检察文化”的作用打了折扣。
三、新时期下检察文化的构建原则
在借鉴并汲取了以往在文化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认识到了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检察文化体系,其实就是一个文化融合的过程,需要探究检察文化的内涵,才能最终完成创造性转化。
其必须秉持的构建原则是:
(一)坚持多元文化的融合,将各种文化精髓和检察文化做有机结合,在检察文化内涵和实质不变的大前提下,将各种文化取其精华、充分融合,更好的为充实检察文化的内容来服务,增强检察文化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二)一定要避免流于形式化、世俗化、格式化,必须与时俱进和突显个性,必须强化其创新面,概括起来就是:体现时代性,突出地域性,富于创新性。
我们通过将各种文化精华和检察文化的完美融合,严格并坚持做好,各地都能有自己的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检察文化的形象标识。
经过精心融合,让“检察文化”具有地域特色,能充分适应工作实际;经过广泛宣传,可扩大新时期下“检察文化”的影响力,更为深入人心;经过反复提炼,可更好的体现新时期下,司法理念的先进性,更好的适应新时期下对检察文化构建以及检察机关工作的要求,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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