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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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电信诈骗犯罪泛滥到底根源何在?只有从源头上厘清这个问题,才可能求得防治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的解决之道。

防治电信诈骗犯罪现状

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针对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国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5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公安部、工信部、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三是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四是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联合行动、跨境跨国行动,等等。

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原因分析

关于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把原因归咎于刑法的罪名设置,认为应当设立单独的电信诈骗罪;有的认为是刑罚体系的问题,诈骗罪应当设置死刑;有的认为是司法问题,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存在立案难、侦查难、追赃难等等。笔者认为,将原因归咎于立法或者司法问题并不科学。

从罪名体系的角度看,诈骗犯罪分为普通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只有一个独立罪名,其行为方式包括电信诈骗、金蝉脱壳诈骗、调包诈骗等。电信诈骗犯罪只是普通诈骗犯罪的一种,是对利用电话、短信、通信网络等电信手段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统称。那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能否有效、合理地规制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观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刑法第266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把电信诈骗行为按照诈骗罪来处理,在罪名适用上是没有问题的。

从刑罚体系的角度看,诈骗罪共设置了三档刑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没有设置死刑。“徐玉玉案”发生后,有的呼吁司法机关应当判处诈骗犯罪分子死刑。由于目前刑法典没有对诈骗罪设置死刑,对诈骗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是不可取的。而且,在死刑罪名逐步减少的大趋势下,诈骗罪设置死刑也未必可行。

从司法层面来考察,电信诈骗犯罪也不存在司法处理上的障碍。一般情况下,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往往争议不大。此外,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电信、银行等部门,案件证据可以通过通话记录、银行转账

记录、银行监控录像等手段获取,因此,案件证据也不会成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根本性的阻碍因素。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以期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让电信诈骗犯罪在技术防治体系中无处遁形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对电信诈骗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需要把视线适当拓宽,在法律之内坚守,从法律之外突围,探索出能够让电信诈骗犯罪无处遁形的防治策略。电信诈骗犯罪最核心的要素有三个,分别是“获取个人信息”“电信联系”和“银行取钱”。要从根本上防治电信诈骗犯罪,必须从电信诈骗犯罪的三个核心要素入手,革新防治技术,加大运用技术防治诈骗犯罪的力度。

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是电信诈骗犯罪防治体系的首要前提。从案件发生实际情况来看,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是“电信精准诈骗”,诈骗对象的个人信息是电信诈骗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鉴于此,防治电信诈骗犯罪的第一步就是要建立起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首先,强化个人信息保存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大量泄露的,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其次,国家要大力鼓励、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以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的黑客技术。再次,应当把实名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网络社交软件领域,清除个人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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