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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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的思考
罗富敬
2012-11-28 15:04:40 来源:《山西档案》(太原)2009年5期【英文标题】On the 30 Years Limits of Chinese Archives Opening
【作者简介】罗富敬,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上海200444
【关键词】档案开放/开放期限/中国Archives opening/Time limits of opening/China
一、我国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的提出
1、档案开放概念的源起
“档案开放”是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可以公开的以及原来处于封闭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提供给社会各方面开放利用,公民只要履行一些简便的手续,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查阅和利用档案。这是对公民利用档案权利的肯定,也是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关于“档案开放”这个概念的提出,一般认为法国大革命开始使用这个词,把法国大革命认为是“档案开放”的起源,认为法国1790年的国家档案馆条例和1794年的穑月七日法令使法国从国家角度第一次宣布开放档案的规定,并认为法国关于开放档案的规定被誉为档案工作中的“人权宣言”。[1]但也有学者对此存有异议,认为法国提出的并不是“档案开放”,而是“档案馆开放”,而所谓“档案的人权宣言”并不是档案开放原则,而是指的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认为我国“档案开放”
起源于1980年中央向学术界开放1949年以前的档案(也称为革命历史档案),后来慢慢演变成向公众开放档案的一个常用名词,它是我国学术界结合法国“档案馆开放”的含义和我国当时情况下“开放档案”的表达需要,由“开放历史档案”、“开放档案”、“档案的开放”几个词逐渐演变而来的。[2]
不管“档案开放”这个词是自主研发还是国外引进,档案开放都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指导作用,使得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考虑到利用者对方便快捷利用档案的需要,使档案工作向开放的方向健康发展。
2、档案开放利用
特别提到档案开放利用,是因为档案利用形式可以分为多种,档案开放利用只是其中一种利用方式而已。“利用”是一个上位概念,指的是对有价值的东西进行使用,它有几个下位概念,包括一般利用、开放利用、限制利用等。一般利用,即普通利用,是档案利用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公民依申请利用档案;开放利用,就是对开放档案的利用,不管什么阶层、什么领域的人,只要是为了正当的目的,都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而不需要经过任何繁杂的手续;限制利用,也可以说是保密利用,是指公众在档案部门对档案的利用作出多种限制的情况下,在档案部门允许的范围和时间内利用档案,当然,限制利用的档案只能提供给一定范围内的人利用,并不是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档案。
开放利用、一般利用、限制利用这三者之间的联系是:档案形成之后,公民就可以根据需要,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档案利用申请,得到批准后,就可以利用相应的档案。但因为申请利用档案要经过复杂的申请程序,所以人们都期待着能早日进行档案的开放利用。因为档案一旦面向社会开放,人们就不用再经过那些
复杂的申请程序了,只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利用档案。但是,档案的开放利用,并不是没有任何束缚的绝对自由开放,在利用的过程中,要受到公民隐私权的制约,也实际存在着国家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国家安全秘密。而这些制约,就是一种限制利用的形式。因为即使到了档案的开放期后,一小部分档案还是具有一定的密级,不便于开放利用,于是这些档案就只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一定的人群使用。档案利用的这几个形式比较起来,档案的一般利用是最普遍的形式,档案限制利用是比较特殊的档案利用形式,而档案开放利用是能让所有公民参与的利用形式,是档案利用的理想状态。
3、各国档案开放期限的规定
档案从产生到向社会开放利用所经过的间隔时间就是档案的开放期限,其间档案需经过比较复杂的申请手续才能得到利用的这一段时间,可以称为档案的封闭期,就是说档案在产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向公众开放,只有过了“封闭期”并履行了解密手续后才允许开放利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档案的封闭期都有规定,但各国规定的档案“封闭期”长短不同:梵蒂冈是80年;丹麦、荷兰等是50年;意大利等是40年;瑞士是35年;法国、德国、英国、罗马尼亚、奥地利、阿根廷等是30年;西班牙等是25年;匈牙利等是20年。美国以前封闭期是50年,之后降到30年,后来又降到20年,并规定,如果期满20年仍不能开放,到30年期满时就自动解密,必须开放。日本还推行了现行文件自形成之日起的公开利用的制度。[3]
我国对档案开放期限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得以体现,《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
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自《档案法》颁布开始,我国国家档案馆的工作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以藏为主转向藏用并行。
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我国三十年的档案开放期限还是适中的,比较有利于档案工作中档案开放的施行。作为一个经济、政治大国,美国一再降低档案的封闭期限,并规定期满不开放档案可自动解密,说明档案的开放是一个大势所趋的工作,其保密性限制并不是阻挡档案开放工作进行的原因。
二、我国档案开放工作的现状及分析
1、满三十年开放期限的档案是否都已开放
今年是2009年,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三十年前的档案,即1979年以前形成的档案,一般都应该予以开放利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更是在此之前就应该开放给公众利用了。而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1978年改革开放的档案、甚至40年之前文革时期的档案,且不说提前开放的情况,都已经满了三十年的档案开放期限,是否全都开放了呢?事实并非如此。现在到档案馆去查阅档案,并不能自由查阅改革开放之前的档案,至于文革时期的档案,更是被各档案馆视作珍宝严加保管。《档案法》是1987年出台的,但因为法律有溯及力,《档案法》颁布之前产生的档案也适用《档案法》关于档案开放期限的规定,即《档案法》对各个时期形成的档案均有强制力,所以这些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就应该对外开放了。国内外很多领域的人们都非常关注“文革”时期的档案。但因为其政治性比较强,其中也涉及一些个人隐私,“文革”档案被赋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