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当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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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我国实施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作为教育更应该依法治教,教师更应该知法懂法,依法教学。
教师是人材的培育者,是人类魂灵的工程师。
《教师法》关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务和责任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交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任务”的规定,从法令上稳固建立了教师的地位,展现了教师的本质特征。
教师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教师的事情,不能离开教育教学的对象——学生。
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核心的主体,是教育法令关系的重要主体。
学生既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终极归宿。
教师就是根据一定的社会形态需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一定的文化科学常识和思想道德的人。
教师的一切事情都要围绕着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
跟着社会形态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和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加强。
在教育领域,社会形态对人材规格、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不断地经过过程学生的择师、选校等行为反映出来,学生作为法令关系主体的权利也正在一天天受到正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下面就谈一下我对这种关系的理解。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令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令关系是法定关系。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务和责任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形态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交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任务。
”明确了教师的职务、职务和责任,稳固建立了教师在法令上的地位。
教师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教师必须履行教育教学的职务和责任。
教师不能抛却其享有的权柄和履行的义务,抛却对学生的引导与教育,就意味着教师没尽到职责。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从事教育科研、管理学生、获取报酬待遇、民主管理和进修培养训练等权利。
”同时也对教师该当履行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教师该当履行“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教育、尊敬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和提高水平”等义务。
教师在行使法令上付与的教育教学的权利,履行法令规定的相应义务时,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行政法令上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地位,学生则相应地“处于被管理者和被领导者”的地位。
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表现为带有“行政”色彩,并为法令所明确承认的,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令关系。
教师的独特之处决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一是师生目的的一致性。
教师的劳动目的,是根据党的教育目标和社会形态需要,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方面周全发展的社会形态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交班人,这与学生的学习目的是一致的。
双方应本着互相体贴、互相支持的原则,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二是教师劳动的对象既不是没有生命的自然物,也不是一般的动物或植物,而是有思想、有感情、在理智的处于成长发展中的学生,是与教师一样享有平等的法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
教师应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名学生,体贴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发育,尊敬他们的个性、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
教师在教育劳动中的劳动态度和道德状况,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学生道德的形成和发展。
三是教师的劳动是经过过程自己的活动对学生施加影响,把自己掌握的常识水平、思维能力以及在教育教学历程中表现出来的思想觉悟、道德品位、感情意志和智慧才气等传递给学生。
在实际工作中,教师通过自己上行下效,谆谆教导,为人师表,以达到塑造学生心魄的目的。
四是教师的劳动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活动过程,是教师与学生互为对象、共同参与、相互增进的认知过程和感情交流过程。
教师只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处理好自己与学生的关系,才能顺利完成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的任务。
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质量,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教育。
五是教师劳动的“产品”是掌握了一定的文化常识并形成一定思想道德的人,是受过教育的人,是发展着的人。
在教师工作中,教师对学生施以思想品位、道德素质等方面的影响,并不因为教育历程的结束而消失,而是继续对他们发生着重大的影响,不仅时常影响他们本人的生活,并且还会通过他们去影响其子女和身边的其他人。
所以,教师要对学生的平生负责,要对全体社会形态负责,就必须使自己在教育事情中表现出优秀的道德和非凡的才气,给学生以有益的心灵影响。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这也明确的告诉我们教育学生是教师应尽的职责,是教师赖以生存的基础。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和谐、民主合作关系。
师生关系是教育法令关系中最重要、最广泛、最遍及的表现形式。
师生关系是不是良好和谐,直接关系到教育历程可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成效。
具体表现为:
1.热爱全体学生,个体平等。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要成为孩子的真正教育者,就要把自己的心奉献给他们。
”教师可否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直接影响着师生关系,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利益和教育的成效。
这就要求,教师要树立崇高的抱负和优良的道德,以科学的定见为引导,从高度的事情责任心和社会形态责任感出发,理解和体贴每一个学生,把学生看成是平等的个体。
对全体学生负责,做到一视同仁,公正对待。
2.尊敬学生人格,人格平等。
应将学生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看待,即学生与学生平等、教师与学生平等。
学生不是被管教的对象,他们和教师一样,都是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令面前一律平等。
”法令面前的平等,包括享受权利的平等、履行义务的平等和人格尊严的平等。
教师要体贴全体学生,尊敬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尊敬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
对操行有纰缪、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教师应耐心教育和热情帮助,不得歧视、不得任何理由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应尽职尽责,保护学生,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培养学生要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
因此在校园中,我们要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伤害,尽量避免学生的意外伤害。
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做好学生的防疫工作。
3.公正对待学生,机会平等。
教师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和评价每一名学生。
在教育教学历程中,教师应公允、公正地对待和评价每一名学生,尊敬学生的权利。
模范笃守教师生业道德,热爱全体学生,了解每一个学生,做到因材施教。
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并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让每一名学生都有平等的机会体验认识成功的欣忭。
教师还要正视学生之间的差异,尊敬学生的个性,能容忍理解学生的缺点和错误。
特别是学习上有坚苦、操行上有缺陷的学生,教师更要多一点儿体贴和爱心。
教师要从崇高的教坛上走下来,而不是居高临下。
走进学生之中,与学生合为一体;走进学生的心田,做学生的贴心朋友。
唯有如此,教师才气与学生感情相投、关系融洽,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并愿“受其教”。
教师要公正地评价学生,给每一名学生的学业成就和操行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公正的评价,让学生在学习
成就的提高、学业的完成等方面都获得平等的实现机会。
4.正明确承认识学生,主体平等。
依据我国现行法令,中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年龄尚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阶段,尚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他人行为是不是合法,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个人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度构造、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形态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共同责任。
……国度、社会形态、学校和家庭该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处令手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就要遭到法令制裁。
《教育法》规定了学生享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个人生命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说或提告状讼”的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
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我们的教育教学中经常会出现不尊重学生人格的现象,或大或小都在侵害者学生的人格尊严。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起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是法律赋予给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要只想着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学生的权利。
在教育法制逐步健全的前提下,学校教育活动各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形态关系,已路程经过法令标准明确承认、标准和调整,表现为主体之间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相接洽的法令关系。
法令关系是依据法令形成的社会形态关系,是由国度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形态关系,违反和破坏法令关系的行为,要遭到相应的法令制裁。
三、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法令关系
教师的本质特征、权利义务以及学生作为特别指定的教育法令关系主体,决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令关系的特殊性。
表现为:
1.行政法令关系上的特殊性。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务和责任的专业人员,而不是国度行政事恋人员。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这一特别指定的前提下孕育发生和发展的。
离开了教育教学活动,教师与学生的行政性的法令关系也就随之消失。
就学生而言,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教育教学活动历程中的被管理者,而不是“被管教”的对象,作为教育法令责任主体,有其特殊性,他们不是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在许多方面的权义和能力都遭到特别指定的限制。
因此,对学生违反教育法令法规和行政法令法规的行为,法令法规也有着特殊的规定,既不能采取
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用罚款形式,一般只采用纪律处分。
2.民事法令关系上的特殊性。
一方面,作为公民,教师与学生在《宪法》和法令面前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令面前一律平等。
”“不论什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令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令规定的义务。
”在教育活动中,学生必须笃守学生行为标准,尊敬师长,尊敬教师的劳动,养成杰出的思想道德和行为,努力学习,踊跃主动、有创造性地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教师要热爱学生、尊敬和相信学生、尊敬学生个性和人格,树立正确的教育与价值观念,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社会发展联合起来。
另一方面,法令法规又给予学生一些特殊权利。
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就和操行评价上获得公正的平等机会;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个人生命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状讼的权利。
3.双方法令地位的差异性。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收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法令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而学生他们不是从业人员,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归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依法代理。
4.师生之间没有法定监护关系。
教师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照顾和管理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管理权力,履行和承担照管人的照管义务,负有一定的监护职务和责任,但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务和责任。
从法令上讲,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上下团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法令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需要解答的题目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目前采用的三种设定监护人的方式(即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中,均未将教师列为对象包罗此中。
可见,教师与学生之间,并不存在具有法令意义上的监护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法令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令关系,要妥善处理教师与学生的法令关系,起关键效用的是在教育教学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教师。
为此,教师既要注意双方法令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又要注意双方所处法令地位的差异性;既讲民主平等,又讲互尊互爱,与学生构建平等、和谐、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增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我们教师务必要认清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从教,切实找到教育学生的切入点,不能违背法律的要求,不能在知识的殿堂中做无知的事,更不能教出无知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