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全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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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的全面调查取证

(一)收集证据的前提条件

证据的收集是案件调查阶段的核心工作,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或者没有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和采取非法定方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收集证据的前提条件有四个:

1、案件已经被批准立案;

2、收集证据的人员必须是被指定的办案人员,其他人员和群众获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办案人员核实才能成为证据;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4、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必要时出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办案机关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二)合法的调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案件调查给出了7种调查方式:

1、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2、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复制品;

3、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检查;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5、依法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6、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

7、抽样取证。

(三)调查的方法

全面调查取证是整个案件调查工作的重心,要全面地、客观地按照办案程序收集各种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链。一般讲可以从

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企业注册档案调取涉案当事人的企业注册资料,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核实其获取许可经营的批准文件、注册资本的组成、数量、各股东的资本投入情况等。

2、通过对涉案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的加工销售现场的检查,获取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固定其产品的标识状况,并依法抽样封样,委托有权部门检验鉴定,以证明该产品的质量状况;

3、对有可能转移或灭失的涉案标的物,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扣押或封存,包括牟取的非法所得钱款;

4、询问相关的知情人,查清案件情况,包括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相关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案件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

5、财务查账,获取涉案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事实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产品购销的情况,包括涉案标的物的品名、数量、规格、批次、单价、购进数、销售数、库存数以及获利情况等;

6、询问当事人,核对固定已取得的证据,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中有关情况的辩解,分析是否有有意夸大或隐瞒事实真象的情况。

(四)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

2、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当事人的责任;

6、当事人有无法定“情节严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范有规定时,才需要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六、案件的调查终结

通过全面调查取证,获取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查清了全部的违法事实,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所谓结案条件包括:

1、违法主体认定正确。包括若干名当事人的共同违法,各自在违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明确。

2、违法事实清楚。查明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违法时的主观状态、违法标的物的数量及质量状况、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3、证据充分确凿。这是指所取得每个证据的来源可靠,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并经当事人质证确认无异。

4、法律手续完备。在整个调查中严格按照办案程序的要求,履行了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对所有应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手续和文件全部依法送达。这是合法调查,保证案件质量的必备条件。

案件调查终结是案件调查与案件处理的联系点,是确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时,要仔细审查全卷,如果发现疑点,或证据间的矛盾,或某些细节、事实间不够明确的地方,应组织进一步的调查,直至将这些存在的问题全部查清,方可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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