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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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实施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邀请方医疗机构 (3)

第三章受邀方医疗机构 (3)

第四章受诊患者 (4)

第五章远程医疗服务第三方运营机构 (4)

第六章保障制度 (5)

第七章监督管理 (6)

第八章罚则 (6)

第九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医疗服务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基于患者疾病的需要,在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提请远程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邀请方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确保患方对远程医疗服务内容的知情权,切实遵循充分告知、及时、便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推进工作,确保远程医疗服务取得实效。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明确由XX省卫生信息中心(XX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全省远程医疗相关工作。

第七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XX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XX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八条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二章邀请方医疗机构

第九条邀请方医疗机构,是指在我省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十条患者在邀请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邀请方医疗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患者病情及病历资料、检验报告等上传受邀方医疗机构进行远程会诊:

1.患者入住邀请方医疗机构之日起,超3日未确诊病因的;

2.危急重疑难病症患者,在经过邀请方医疗机构院内外专家会诊后,仍不能明确病因的或治疗有困难的;

3.患方提出远程会诊要求的。

第三章受邀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受邀方医疗机构,是指在本省或与本省具有医疗合作协议,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受邀方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应当本着救死扶伤的高尚品格。

第十三条受邀方医疗机构在为邀请方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邀请方医疗机构提供受诊患者的相关资料,必要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载体接受询问。

第十四条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受邀方医疗机构,在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向邀请方医疗机构和受诊患者收取远程医疗服务费。

第四章受诊患者

第十五条受诊患者,是指接受远程医疗服务的人。

第十六条受诊患者在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时,依法享有远程医疗服务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保护权。

第十七条受诊患者在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病情;

2.交纳远程医疗服务费。

第五章远程医疗服务第三方运营机构第十八条为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有序推进,应鼓励社会民营资本积极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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