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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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的证 券 仲 裁 制 度 开 始 于 1 9 9 0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颁 布 的 《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市 场业 务 试 行 规 则 》 以 下 称 试 行 规则 )其 中第 上 ( ,
十二章对证券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做 出了原则性 的规定 。此后 ,
上海 证 交 所 根 据 上 述 《 行 规 则 》 试 制定 了《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仲裁 实 上
较 广
七名 委员 组 成 的仲 裁 委 员 会 . 门处 理 仲 裁 事 项 。 专 19 93年 4月 国务 院颁 布 了 《 票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 该 股 , 暂行 条 例 第 八 章 以行 政 法 规 的形 式确 立 了证 券 仲裁 法 律 的地 位 , 明确 确 立 了任 意 仲 裁 及 强 制 仲裁 两种 证 券 争 议 仲 裁 方 式 , 规定 该 体 现 了对 上 交 所 《 行 规 则 》 《 施 细则 》 其 他 早 期 经 验 的 肯定 试 、实 及 与 总 结 19 94年 8月 至 1 0月 , 国务 院 证 券 委 员 会 又 先 后 发 布 了
浅 析 我 国证 券 仲 裁 制 度
李 海 源
( 西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 广 西 广
桂林
5 10 ) 4 0 6
牟苗夯 粤 9 一 D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8 9 5 (0 )2 0 3 — 2 1 0 — 2 X2 1 1 - 0 7 0 1
摘要: 券仲裁 。 证 亦称 证 券 纠 纷 仲 裁 , 于仲 裁 诸 多类 型 当 中的 一 种具 体 形 态 , 当然具 有仲 裁 的 共 性 , 时 又 不 失其 独 立 的价 属 它 同
相应 的仲裁机 构 由其依 照一 定的程序对争议做 出具有拘束力裁决以促进 争议尽早解决的一 种制度 。本文通过对证 券纠纷含 义及 其特 羲的阐述 。 引出证券 仲裁的概述 , 再进 一步分 析证券仲裁制度. ¨ 的现状・ 紧接 着对我 国现行证券 仲裁制度存在 的不足进
行 剖 析 后 提 出完 善我 国证 券 仲 裁制 度 的建 议 。 最
值。 它具体是 指在平等主体的 当事人之 间。 证券发行 、 交易、 司上市、 在 证券 公 清算等各个环节中发 生的, 与证券 的发行 、 证券交 易、 市保荐 上 投资 咨询等有 关权益 争议 时, 基于 法律的规 定或者 根据 当事 双方事 先或 事后 达成的仲裁协议 , 争议提 交给 。 将
关键 词 : 券 纠 纷 讶 券仲 裁 证 .



证 券 仲 裁 制 度 概 述
f ) 券 纠纷 的涵 义 及 特 点 一 证 证 券 纠 纷 , 证 券 民 事 纠 纷 , 在 证 券 的发 行 、 券 交 易 、 即 指 证 公 司上市 、 清算 等 各 个 环 节 中 所 发 生 的 . 及 证 券 市 场 各 类 平 等 主 涉
议 提 交 给 当事 各 方 都 同 : 第 三 者 ( 时 仲 裁 庭 或 者 常 设 仲 裁 会 公 众对 仲 裁 的认 可 度 较低 、 政 机 关 对仲 裁 的 干 预 、 裁 司法 监 鼓的 临 行 仲 机 构 ) 照一 定 的 程 序 规 则 进 行 审 理 。 做 出对 争 议 的 各 方 当事 督 制 度设 计 不 合理 ④ 出 于文 章 篇 幅所 限 . 处 不作 展 开论 述 。 按 并 . 此 这里 人 均具 有 拘 束 力 的终 局裁 决 的 一种 解 决 争 议 的方 式 旧 着 重 介绍 我 国证券 仲 裁 制度 本 身 的 不足 . 主要 有 以下 几 点 。
二 、 国证 券仲 裁 Leabharlann 度 的 现 状 我3 7

次依 然 很 低 , 内容 比较 简单 , 于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应 用 来 说 是存 且 对 在 很 大 障 碍 的 。 此 外 , 为 规 定 仲 裁 制 度 的 《 裁 法 》 属 于 仲 裁 作 仲 , 领 域 的一 般 性 法 律 ,不 可 能 对 证 券 仲 裁 这 一 特 殊 仲 裁 制 度 的 特 有 规 则 作 出 全 面 细 致 的 规 定 . 它 对 证 券 仲裁 的规 定 多 是 原 则 性 与指导性的 . 缺乏 可操 作 性 ( ) 乏 证 券 行 业 仲 裁 制 度 二 缺 我 国《 裁法 》 定 :仲 裁 委 员会 可 以 在 直 辖 市 和 省 、 仲 规 “ 自治 区 人 民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设 区 的 市 设 立 . 也 不 按 行 政 区划 层 层 设 立 。” 条款 有 排 除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其 他 证 券 交 该 易 机 构 设 立证 券 纠 纷 仲 裁 机 构 , 立证 券 行 业 仲 裁 制 度 的 嫌 疑 建 所 以 虽然 早在 我 国设 立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之 初 就 由上 交 所 设 立 了专 门 的证 券 仲 裁 委 员 会 ,但 却 因 为 缺 乏 相 关 立 法 的 承认 很 快 就 不 复 存 在 了 , 种 情 况 严 重 阻 碍 着 证 券 仲 裁 制 度 的健 康 发 展 实 际 此 上 , 对证 券纠纷 的高度专业 性特点 . 针 我认 为 建 立 专 业 的 、 公 能 正 解 决 证 券 纠 纷 的行 业 仲裁 制度 是非 常必 要 的 ( ) 国证 券 仲裁 制 度 运行 效 率 不高 三 我 证券市场投机性 强 。 变化 大并且风 险高 . 时间有着极 高的 对 要求 , 由此 只有 迅 速 、 捷 的 证 券 仲 裁 机 制 才 能 够 适 应 证 券 市 场 快 变 化 莫 测 的特 点 , 纠纷 早 日得 到 解 决 . 资 金 尽 快 流 向可 以得 使 使 到 更 大 效 益 的投 资 领 域 。 然 而 由 于 目前 我 国证 券 仲 裁 缺 乏 具 有 自身特点 的独 立程 序规则 。绝 大多数仲裁委 员会在处理各类证 券 纠 纷 时 对 其 仍 然 采 用 一 般 的 仲裁 规 则 。这 种 做 法 导 致 与 证 券 诉讼相 比本该 拥有的高效 、 活 的优势 不复存在 , 灵 削弱 了证 券仲
体 之 间 与 证 券 的 发 行 、 易 、 资 咨 询 、 市 保 荐 等 方 面 相 关 的 施 细 则 》 以 下 称 《 施 细 则 》 , 《 行 规 则 》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进 交 投 上 ( 实 )对 试 中 注 律 争议 。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2 0 0 8年 3 3日发 布 的《 事 案 件 案 行 了 具体 化并 设 立 了 由 上 市 公 司 、 册 会 计 师 、 师 和 投 资 者 等 月 民 由 规 定 》 证 券 纠纷 至 少 包 括 了 证 券 交 易 合 同 纠 纷 、 券 承 销 合 , 证
证 券 仲 裁 , 称证 券 纠 纷 仲 裁 . 于 仲 裁 诸 多 类 型 当 中 的 一 亦 属 种 具 体 形 态 ,它 当然 具 仲 裁 的共 性 .同 时 又 不 失 其 独 立 的价 值 。 它 具 体 是 指 在 平 等 :体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 证 券 发 行 证 券 交 主 在 易 、 司 上 市 、 算 等 各 个 环 节 中 发 生 的 , 证 券 的 发 行 、 券 交 公 清 与 证 易 、 市 保 荐 、 资 咨 询 等 有 关 权 益 争 议 时 。 于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上 投 基 者 根 据 当 事 人 双 方 事 先 或 事 后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将 争 议 提 交 给 相 应 的 仲 裁 机 构 , 由其 依 照 一 定 的程 序 对 争 议 做 出 具 有 拘 束 力 裁 决 以促 进 争 议 尽 早 解 决 的一 种 制 度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间 的证 券 发 行 与交 易 往 往 涉 及 证 券 的承 销 与 包 销 .所 以争 议 的 标 的额 一 般 都 比 较 大 ;作 为 投 资 者 :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与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及 上 允其 市 公 司 之 间 的 纠 纷 , 于 其 一 般 牵 涉 众 多 主 体 . 致 其 涉 案 总 额 由 导 般也不 小。因为证券纠纷涉案 主体众多 . 案金额较 大 . 涉 因此 其 公 众 和 社 会 的 关 注 度 较 高 。在 社 会 上 的影 响 不 论 从 深 度 还 是
同纠纷 、 证券 投 资 咨 询 纠 纷 、 券 上 市 保 荐 合 同 纠 纷 等 十 五 种 类 证 型① 。证 券 纠 纷 是 民 事 纠 纷 的 一 种 . 必 然 具 有 民 事 纠 纷 的一 般 它 特 点 , 纠纷 主 体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即 内容 是 有 关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争 议、 当事 人 对 纠 纷 具 有 处 分 权 利② 。同 时 . 由于 证 券 纠 纷 是 在证 券 市 场 上 各 主 体 进 行 证 券 发行 或 交 易 的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所 以证 券 市 场 具 有 的高 风 险 与 强 破 坏 力 等 特 点 . 以及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的 投 机 性 强 、 易 迅 捷 等 特 点 . 导 致 了证 券 纠 纷 与 一 般 民商 事 纠 交 也 纷 相 比 , 有 自身 的一 些 特 点 : 具 1 涉 及 的 纠纷 标 的额 较 大 . 会 影 响 力 较 大 和 社 会 影 响 面 、 社
、 .
f ) 一 目前 我 国 有 关 证 券 仲 裁 的 多 数 法 律 规 定 的 效 力 层 次 较
低 . 容 简单 且 过 于 局 限 , 乏 可操 作 性 内 缺 虽 然 新 《 券 法 》 大 量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颁 布 实 施 为 解 决 证 证 及 券 争 议 提 供 了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但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仅 仅 是 从 规 范 市 场 主体 行 为 的 角 度 出发 对 于 纠纷 发 生 后 各 个 主 体 间 的责 任 认 定 问题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并 没 有 涉 及 争 议 发 生 后 可 利 用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及 其 程 序 规 则 问题 事 实 上 我 国 目前 涉 及 证 券 仲裁 的规 定 大 多是 以 “ 知 ” 式 出 现 , 《 知 》 非 法 律 , 非 行 政 通 形 而 通 既 亦 法 规 : 下 的 又 多表 现 为 “ 例 ” 部 委 规章 或交 易所 规 则 , 力层 余 条 、 效
三 、 国 现 行证 券仲 裁 制 度 存 在 的 不 足 我 我 国证 券 仲 裁 制 度 2 O年 的 曲折 发 展 为 其 进 一 步 的 完 善 提供
了一 定 的经 验 教 训 . 步 解 决 了证 券 纠 纷 的 可 仲 裁 范 围 及 如何 仲 初 ( ) 券 仲 裁 的 涵 义 二 证 裁 的 问题 . 证 券 纠 纷 的解 决 提 供 了一 条 新 路 径 . 为 取得 了一 定 的 仲 裁 (riao )亦 称 公 断 。 凭 公 断 理 之 义 . “ 议 的双 成 绩 但 与 此 同时 . 证券 仲裁 制度 运 行 成 熟 的美 国等 国家 相 比 , abt t n , ri 有 指 争 与 方 当 事 人 根 据 其 在 合 同 中预 先 订 立 的 仲 裁 条 款 或者 在 争 议 发 生 我 国证券 仲 裁 制度 无 论 是从 整 个 仲 裁理 念 、 度 的 构建 , 制 还是 从 证 之 后 双 方 共 同协 商 达成 的 仲 裁 协 议 . 自愿 将 他 们 之 间 产 生 的争 券 仲 裁本 身 制 度 的完 善 程度 来 说 , 然 具有 很 大 的不 足 。 者 如社 仍 前

从 广 度 上 看 都 很 大
2 纠 纷 的专 业 度 较 高 、 全 球 性 的 金 融 创 新 . 其 是 各 类 金 融衍 生 品 的诞 生 . 得 证 . 尤 使 券 行 业 越 来 越 专 业 。相 对 应 的 。证 券 纠 纷 的 专 业 度 也 是 越 来 越 高 , 加 需 要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 能 , 悉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的 专 业 人 更 技 熟
员 来 处 理 此 类 纠 纷
《 国务 院 证 券 委 员会 关 于指 定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为证 券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的通 知 》 《 于证 券 仲 裁 协 议 的 通 知 》以 下 简 和 关 ( 称 两 通知 1 这 两 份 通 知 的 主 要 内容 有 : 1 国务 院证 券 委 指 定 中 。 ()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为解 决 证 券 经 营机 构 之 间 以 及 证 券 经 营机 构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间 因股 票 的 发 行 或 交 易 引 起 的 争 议 的 仲裁 机 构 . 他 与 股 票 的发 行 或 者 交 易 有 关 的 争 议也 可 以选 择 其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裁 。 ( ) 是 与 股 票发 行 或 者 交 2凡 易有 关 的争 议 . 要 采 取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的 应 当 签 订 证券 仲裁 协 议 需 或者 仲裁 条 款 券 经 营 机 构 之 间 以及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与 证 券 交易 证 所 之 间 因 股 票 的 发 行 或 者 交 易 引起 的 争 议 必 须 采 取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 类 机 构 签订 的与股 票 发行 或 者 交 易有 关 的 合 同 , 当包 括证 此 应 券争 议 仲裁 条 款 : 先 没有 订 立协 议 的 . 于 纠纷 发 生 后 签 订证 券 事 应 争议 仲 裁协 议 () 券争 议 仲 裁协 议 或 者 仲裁 条 款应 当约 定 仲裁 3证 地点 在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 对合 同 当事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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